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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江东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毛某某伤后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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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YW160135553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介绍:2019年08月01日,被鉴定人毛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某某医院给予手术治疗,目前伤情基本稳定,为解决相关事宜,毛某某本人现委托我所对其“三期”(误工、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摘某某医院出院记录

姓名:毛某某  性别:男   住院号:XXXXXX

入院日期:2019年08月01日  出院日期:2019年08月08日

出院诊断:右锁骨骨折

入院情况:车祸伤致右肩部疼痛渐肿伴活动受限1小时。患者于今日上午因车祸伤致右肩部,伤后感右肩部疼确渐肿伴活动受限,120急诊送入我院,门诊摄片示:右锁骨骨折,门诊结合病史及X线仔细分析后拟“右锁骨骨折”收住我科,查体:右肩部可见轻度肿胀,锁骨中段压痛(+),可及骨擦感,右肩关节活动受限,右肘关节、腕关节活动好,末梢血循环及浅感觉良好。

住院后的检查及治疗情况: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排除相关手术禁忌,于2019-08-02在全身麻醉下行右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髓腔内病理灶刮除术+植骨术,手术过程顺利,术中麻醉满意,术后安返病房,并积极给予相关对症治疗。

出院时情况:患者精神可,食纳可,饮食睡眠可,大小便正常,现患者各项生命体征平稳,术后复查X线示骨折复位好,内固定在位稳定,患者及其家属要求出院回家休养,请示上级医师同意,今日办理出院。

(二)摘某某医院出院记录

姓名:毛某某  性别:男   住院号:XXXXXX

入院日期:2020年08月31日  出院日期:2020年09月06日

入、出院诊断: 右锁骨骨折术后骨愈合。

入院情况:因“右锁骨骨折内固定术后1年余要求取出内固定”收住入院。患者2019年8月因车祸致右锁骨骨折,在我院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手术顺利,现患者术后恢复良好。今为取出内固定装置遂来我院门诊就诊。门诊X线提示:右锁骨骨折术后改变。门诊综合病情拟“右锁骨骨折术后骨愈合”收住入院,病程中神清,无头痛,无恶心呕吐,无昏迷、意识障碍,无腹痛胸闷,体温正常,二便正常。

住院后的检查及治疗情况: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排除相关手术禁忌,并积极给予相关对症治疗。于2020-09-01在全麻下行右锁骨骨折术后内固定装置取出术。手术顺利。术后予以相关对症处理。

出院时情况:患者精神可,食纳可,饮食睡眠可,大小便正常。现患者各项生命体征平稳,术后复查X线示未有内固定装置残留,手术切口愈合良好,无红肿及渗出,患者及其家属要求出院回家休养,请示上级医师同意,今日办理出院。

(三)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毛某某,男,于2020年09月22日来我所接受检查,主诉:“右肩锁伤处时有疼痛,右臂不能上举。”检见:神志清楚,步行入室,发育正常。营养中等,问答切题,检查合作,右肩锁前区可见一斜行手术后疤痕长11.5×0.1cm,右肩关节活动轻度受限。余检(-)。

3、辅助检查

阅送检的影像片

阅2019年08月01日毛某某XXXX医院X线片1张(编号:L2020-522-03)示:右锁骨骨折,断端移位;

阅2019年08月03日毛某某XXXX医院X线片1张(编号:L2020-522-04)示:右锁骨骨折术后,内固定在位;

阅2020年03月11日毛某某XXXX医院X线片1张(编号:L2020-522-05)示:右锁骨骨折术后,内固定在位;

阅2020年09月01日毛某某XXXX医院X线片1张(编号:L2020-522-06)示:右锁骨骨折术后改变,内固定已取出。

【分析说明】

据委托方提供的伤情、影像学等资料及本所鉴定人法医学活体检查所见结合相关案情,综合分析说明如下:

被鉴定人毛某某于2019年08月01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右锁骨骨折。伤后经XXXX医院行“右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植骨术”、“右锁骨骨折术后内固定装置取出术”等对症治疗。目前伤情虽基本稳定,但仍遗有“右肩锁伤处时有疼痛,右臂不能上举”及右肩关节活动轻度受限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10.2.1条b)款及附录A.2条之规定,结合其损伤程度、治疗过程及康复需要,建议误工期限为120日、营养期限为90日、护理期限为60日。以上均包括住院治疗期间。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毛某某伤后误工期限为120日、营养期限为90日、护理期限为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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