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军司法鉴定所对涉嫌猥亵罪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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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JYW160125772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陈某,男性,30岁。2019年10月某一天,被鉴定人陈某在蚌埠一学校路边对至少三名幼女实施猥亵。
案件调查中,因陈某家人反映陈某精神异常,故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委托鉴定陈某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1、被鉴定人陈某2019年10月24日的第1次讯问笔录记载:“(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2017年因为猥亵被燕山派出所行政拘留过,同年又因为猥亵被蚌山区法院判处了10个月。(可知道因为什么事情被公安机关抓获?)因为在学校的路边亲小女孩。(什么时候的事情你可记得了?)晚上小女孩放学的时候,我亲的,在学校门口的路边上。(你觉得亲小女孩是什么行为?)我觉得这压根不算什么吊事。(你亲了几个小女孩?)大概两三个,我记不清具体数量了。(你亲的小女孩大概多大?)我就知道是小女孩,我也不知道多大。(你是怎么亲的?)我就是嘴亲的嘴,具体动作我不记得了。(那你有没有摸人家小女孩?)我没有,小女孩摸起来也没什么意思。(小女孩有没有反抗?)没反抗。(当时附近有人么?)有人,但是没人阻止我,阻止我恐怕都是有病。(你昨天是从哪里出门的,去学校路边?)我不知道。(你为什么要亲别人小女孩呢?)因为我高兴,我乐意。我亲人家算得上什么事情,根本狗屁事情都不算,我亲人家嘴怎么了,我高兴。(我们带你来的时候,你身上的伤是怎么回事?)我不知道怎么来的,我记不得了。是我自己摔的。(除了小女孩你是不是还摸了另外的卖糖葫芦的女人?)是的,我摸了她的头发。我高兴摸她,就摸了。我就摸的她的头发。”
2、被鉴定人陈某2019年10月25日的第2次讯问笔录记载:“(你可知道你因为什么事情被拘留在看守所的?)我知道,因为猥亵小女孩的事情。(你怎么猥亵的呢?)一开始我搂住一个小女孩想亲她,后来她挣脱但是力气不大,我就把人家小女孩按在地上亲了,亲过之后那个小女孩挣脱我跑了,我又搂抱了旁边跟她一起的另外一个小女孩,并且也亲了人家,这个小女孩后来也挣脱了。(你亲的小女孩是什么样的?)我记不得了,就知道是放学的小女孩。(你可有摸人家呢?)没有。小女孩跑了以后,我摸了另外一个女的头发。(你亲了什么部位?)我冲着脸亲的开始,然后亲了她们的嘴巴,我不记得有没有伸舌头了。(别人小女孩有没有反抗?)反抗了,挣扎了。(你是计划好去亲的,还是怎么样的?)我正好从那个学校路过,看到小女孩放学,就想上去亲她们。(为什么你要去亲呢?)我就是觉得亲小女孩好玩,就是想亲。(你现在觉得你亲人家小女孩是什么性质的事情?)没什么事情,想亲我就亲了,父母亲我也可以亲。没什么大不了的。”
3、被鉴定人陈某2019年11月5日的第3次讯问笔录记载:“(你是什么时候回的蚌埠?)前不久,大概两个星期前,具体什么时候我忘了。(你回蚌埠之前去了什么地方?)我去了广州白云区,我在我哥那边工作。负责酒店用品,如布料之类的。(你在那边工作跟正常人一样的待遇吗?)我在那边工作是住在员工宿舍,我平时生活也很正常。(你认为你亲小孩是什么行为?)我感觉我就是亲了小女孩,没什么大不了的。(现在告诉你,以后不要再犯类似的行为,这是违法犯罪,明白么?)我觉得没什么大不了的。(你在广州生活了那么久有没有犯过事?)没有。”
4、案发时的目击证人李某某2019年11月4日的询问笔录记载:“(2019年10月23日发生在二十六中学校门口附近的一起猥亵案你清楚吗?)知道一些,这件事对我同学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学校都传开了。(当时的情况是什么样的?)我当时路过,看到嫌疑人被警察按在地上,昂着头非常不服气地说‘我就不。’话还没说完就被警察制止了,之后我就离开了。(当时嫌疑人的外貌特征和穿着是什么样的?)一个50多岁的老头,很瘦,穿白色的上衣,穿的很普通。(当时嫌疑人有异常的举动吗?)没有,我感觉正常的很。”
5、案发时的目击证人马某某2019年11月4日的询问笔录记载:“(2019年10月23日发生在二十六中学校门口附近的一起猥亵案你清楚吗?)我是在嫌疑人被警察抓住的时候,才知道的,当时我正好路过。(当时你看到嫌疑人的外貌特征和穿着?)一个50多岁的老头,很瘦,穿的白色的上衣,穿的很朴素。(你当时看到的嫌疑人的情况是什么样的?)我当时看到嫌疑人时他被警察按在地上,昂着头非常不服气地说‘我不就是。’话还没说完,就被警察制止了。(当时嫌疑人被抓是有没有异常的举动?)没有,我感觉正常的很。”
6、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陶山社区居委会2019年11月13日出具的陈某现实表现证明记载:陈某,现住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陶店新村5号楼1单元402,系居住在我社区人员。经我方与物业核查,陈某平常喜欢抽烟,正常缴纳物业费。此人无工作,日常生活表现与正常人一样,与邻里无纠纷。
7、被鉴定人陈某的邻居吴某某2019年12月26日的询问笔录记载:“(陈某这个人你认识吗?)我见过他几次面。(陈某这个人平常言行举止有什么异常吗?)我经常在小区里看到陈某在小区里闲逛,他在小区里跟邻居没有什么矛盾,也没听说他跟别人有什么矛盾。(陈某这个人你有没有听过他在精神方面有什么问题吗?)没有。”
8、被鉴定人陈某的邻居张某某2019年12月26日的询问笔录记载:“(陈某这个人你认识吗?)我在小区里之前一段时间经常能见到他。(陈某平时在小区里是怎么样的?)他平时好像没有工作似的,经常在小区里闲逛。(陈某平时行为有没有什么异常行为?)他没有异常行为,感觉跟正常人一样。(你有没有听说陈某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没有。”
9、被鉴定人陈某的儿子陈某某2020年1月3日的询问笔录记载:“(陈某是你什么人?)陈某是我父亲。(你父亲有什么地方不正常的吗?)我父亲平时很正常,就是有时候突然跟变了一个人似的,脾气喜怒无常。尤其是喝酒了之后。(你父亲去打工之前就是这样吗?)他打工之前我们没太注意,就是打工回来之后才感觉这么明显。(你父亲为什么不在广州那边打工而回蚌埠了呢?)我大爷的朋友给我大爷打电话,说我父亲精神有点不对劲,天天呆在屋子里不出来。于是我父亲就回蚌埠了。(你父亲平时是不是看黄片或者好色?)我有时候下班回家能看到我父亲用手机看黄片,看到我回来之后就立刻关掉。”
10、蚌埠市看守所及陈某同监室人员方某某、杨某某2020年1月7日提供的在押人员陈某入所后的现实表现记载:该陈入所后,该陈多次大便后直接提起裤子,搞得裤子都是大便;该陈在监室内大喊大叫随意辱骂挑衅同监室在押人员和民警,尤其晚上同监室在押人员都睡觉了,但他几乎不睡觉,在监室里大喊大叫,影响其他在押人员的正常休息;该陈随意拿别人的物品、食品占为己有,与同监室在押人员关系紧张;该陈无故破坏监室物品整理箱,不服从管理,管教民警多次教育后,该陈仍我行我素,不遵守看守所管理规定,影响监室安全。
11、安徽省荣军医院住院病历记载:患者,陈某,男,51岁,蚌埠市人,无业,离婚。2020年1月17日首次住院治疗,由患者哥哥、公安局民警提供病史,病史不详。主 诉(代):自语自笑,多疑,易激惹,行为怪异,酗酒等18余年。现病史:患者89年参军入伍,在部队期间表现良好;92年退伍后在蚌埠市物资局下属油料燃气公司工作,表现一般,后来下岗;约18年前逐渐出现敏感多疑,怀疑周围邻居故意针对他,经常与邻居发生争吵,怀疑妻子有外遇,常因此打、骂妻子,结婚一年多后便离婚;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对家人态度冷淡,不知关心家人,无目的乱跑,行为紊乱,酗酒,每天约喝一斤左右的白酒,经常喝醉并到处惹事;曾因肇事肇祸或猥亵儿童多次被刑拘。刑拘释放后,基本能正常生活,并做保安工作。患者的哥哥于2019年10月份在广州熟人处,为患者找到一份工作,患者工作时间不长,老板便发现患者行为异常,不能正常工作,就让患者回家;返回蚌埠不久后再次出现猥亵儿童,被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入看守所后患者表现行为紊乱,解大便不知擦拭,在监室大喊大叫,乱拿他人物品,辱骂民警和一起被羁押室友,晚上不睡觉,严重影响他人休息,不遵守制度,不服从管理,破坏监室内的物品,经多次教育无效,仍我行我素,严重影响监室安全。由患者哥哥及蚌埠市公安民警护送强行送入我院,要求住院治疗,因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符合非自愿住院患者,门诊拟“精神分裂症?”收住。主要精神症状:意识清晰,年貌相称,衣衫不整,不修边幅,全身皮肤有多处污垢,接触交谈被动,问答切题,定向力正确,病态思维内容暴露不畅,有自语自笑,幻觉可疑,否认妄想,情感平淡不协调,病理性意志增强,行为怪异,冲动、易激惹,无自知力,社会功能严重受损。住院诊断为“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酒精有害性使用”,给予“氨磺必利、氯氮平、丙戊酸钠”等治疗,2020年4月3日症状好转出院。出院时情况:室内安静,个人生活自理,检查及治疗主动配合,未见明显药物副作用,饮食睡眠好。情绪平稳,未见冲动发脾气及消极言语现象。接触交谈答话切题,情感适切。
(二)检查所见
1、检查方法:《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2、鉴定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定向力尚可,仪表欠整,不修边幅,有汗臭味,自行步入鉴定室,接触被动,问答尚切题,有长期反复酗酒习惯,问:“你平时是否喝酒?”答:“有时喝,年轻时喝得多。”问:“今天中午你喝酒吗?”答:“没有。”问:“你身上怎么有酒气?”答:“喝了2两左右。”感觉自己喝酒后象变了一个人样,脾气不好,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注意力、记忆力、智能检查基本正常,否认自己亲人家小孩,认为亲人家小孩不好,自己不会做,问:“你是否亲人家小女孩?”答:“我没有,我就在街上散步。”问:“假如别人亲小孩你怎么看待?”答:“肯定认为不好。”问:“你认为此事(亲人家小孩)是否犯法?”答:“我觉得肯定不好,觉得自己不会。”情绪不稳,讲其亲人家小孩后显得很气愤,站起来要走,认为自己没有病,自知力无。体检未发现明显阳性体征。
头颅、胸部CT(2020年6月30日)(1)两肺气肿;(2)右侧部分肋骨形态欠规则;(3)头颅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请结合临床。
【分析说明】
(一)精神状况诊断分析
评定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
1、被鉴定人所在地居委会及邻居反映未发现被鉴定人有异常行为,被鉴定人儿子反映其父平时很正常,就是有时候突然跟变了一个人似的,脾气喜怒无常。尤其是喝酒了之后。看守所反映被鉴定人入所后出现一些言行异常。安徽省荣军医院病历记载:患者因自语自笑,多疑,易激惹,行为怪异,酗酒等18余年于2020年1月17日首次住院治疗,诊断为“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酒精有害性使用”。
2、鉴定检查:意识清晰,仪表欠整,接触被动,问答尚切题,有长期反复酗酒习惯,感觉自己喝酒后象变了一个人样,脾气不好,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注意力、记忆力、智能检查基本正常,否认自己亲人家小孩,情绪不稳,讲其亲人家小孩后显得很气愤,站起来要走,认为自己没有病,自知力无。
3、被鉴定人有长期饮酒史,酗酒18年,反复饮酒,对酒的使用和控制能力差,易发脾气,工作能力、责任感下降等,近1年症状加重,无责任感,不工作,靠母亲给钱来生活,只知饮酒,个人卫生不愿料理,懒散,孤僻等,根据病史及相关检查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鉴别诊断:被鉴定人案发后住院其哥供史被鉴定人可能存在精神病性症状,但其居委会、邻居及其儿子提供的材料及住院时、鉴定精神检查未发现明显的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故不考虑精神分裂症诊断,看守所关押后出现的言行异常考虑可能与关押有关。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符合“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评定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4-2018)
被鉴定人在案发后讯问笔录中能清楚描述作案过程,未发现被鉴定人作案时存在意识障碍及受到明显精神症状影响,鉴定检查时否认亲小女孩行为,说明被鉴定人有自我保护意识,检查时认为“我觉得(亲小女孩)肯定不好,觉得自己不会。”说明被鉴定人对作案行为的性质、意义、后果有清楚的认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故被鉴定人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陈某患“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