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法院执行和解协议上指印进行痕迹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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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YW160125587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某市监察委受理一起案件,关键证据为法院存档卷宗中的一份《执行和解协议》,法院称该《执行和解协议》是投诉人刘某当时认可的,投诉人刘某却称自己对该《执行和解协议》不知情,其上指印不是自己手指所留。鉴于关键证据存在争议,监察委委托我院对《执行和解协议》上的两枚指印是否刘某手指所留进行鉴定。
我院鉴定人检验发现:两枚检材指印大部分区域纹线模糊,单独检验的鉴定条件较差,但两枚检材指印印面特征相符,为同一人同一手指所留,由此便可将两枚检材指印进行拼接结合检验。拼接结合检验一方面可以通过拼接互补提高可用细节特征的数量,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相互结合比对提高部分细节特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两枚检材指印拼接检验后共存在稳定、可靠的指印细节特征8处以上,具备鉴定条件,再通过与样本的比较检验,出具了认定意见。监察委采信了指印鉴定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处理。
【鉴定过程】
检材:日期为“05年8月1日”的《执行和解协议》原件1张,内容及落款两处指印为需检指印(以上需检指印依次标识为检材-1、检材-2)。
样本:刘某于2019年7月15日在本院捺印的《指印样本提取表》原件1张。
本鉴定依据SF/Z JD0202001-2015鉴定规范进行。
本鉴定借助放大镜、体视显微镜等仪器进行。
经检验,检材-1、检材-2指印均为红色色料形成,指印不完整,为中心花纹偏上部位,未检见三角,指印大部分区域纹线较模糊,下部的部分区域纹线尚清晰。检验发现,检材-2指印较检材-1指印墨迹整体较深,两处需检指印的边缘轮廓相近,纹线墨迹变化相符,漏白、积墨等印面特征的形态及相对位置存在诸多符合,如6号结合特征右侧的纹线墨迹变化,上部纹线模糊、下部纹线清晰(见图1);1号特征右下方露白的形态、位置一致(见图2)等。印面特征的符合反映了同一人同一手指一次蘸墨连续捺印的特点,检材-1、检材-2需检指印系同一人同一手指所留。见附件1,印面特征用虚线标识。
JC-1 JC-2 JC-1 JC-2
图1 图2
将检材-1、检材-2需检指印拼接结合检验发现,两处需检指印共存在稳定的指印纹线细节特征8处,其中1、3号为起点,2、4、5号为分歧,6、8号为结合,7号为终点,具备鉴定条件。见附件1,纹线细节特征用数字标识。
样本上的刘某十指指印既有三面捺印又有平面捺印,指印纹线清晰,捺印部位相对全面,具备比对条件。
将检材-1、检材-2需检指印与样本上刘某十指指印进行比较检验发现,检材指印与样本上刘某右手食指指印的纹线流向相同,且在对应的指印纹线细节特征、纹线形态特征及其组合关系上相符合。纹线形态特征如5号特征右侧第6条线的形态。见附件2,纹线细节特征用数字标识,纹线形态特征用虚线标识。
【分析说明】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经综合评断,检材-1、检材-2需检指印与刘某样本右手食指指印的特征符合点价值高,特征总和反映了同一人同一手指留印的特点。
【鉴定意见】
检材《执行和解协议》上的两处需检指印是刘某右手食指所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