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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所涉借条上公章进行印文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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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W1601255752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某法院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要求被告及担保人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600余万元,担保人合肥某公司称对该借款的担保事宜不知情,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出示《借条》原件1张,其上落款担保人处盖有合肥某公司印文。合肥某公司对此不认可,申请法院委托对该印文进行司法鉴定。法院按照程序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借条》落款处“合肥某公司”印文与样本上的“合肥某公司”印文是否同一枚印章盖印进行鉴定。该案印文样本收集较为全面,法院依法确认了6份材料作为鉴定比对样本。

我院鉴定人对送检材料进行检验发现,6枚样本印文的墨迹分布存在明显差异,经对6枚样本印文进行相互比较检验发现:样本1与样本5印文为同一枚印章盖印;样本3与样本6印文为同一枚印章盖印;样本1与样本5、样本3与样本6、样本2、样本4印文分别为不同印章盖印。经过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进行分别检验发现,检材印文虽与样本1、样本2、样本3、样本5、样本6印文的印文特征不同,为不同印章盖印,但检材印文与样本4印文的印文特征相同,为同一印章盖印。法院最终采信了鉴定意见,为诉讼中确定担保人“合肥某公司”的法律责任提供了重要证据。

在实践中,有些公司存在使用过多枚印章的情况,因此,在印文同一性鉴定中,印文样本尤其重要。在该案中,“合肥某公司”便使用过多枚印章,但比对样本较为充分,鉴定最终将检材印文与样本4印文认定同一。

【鉴定过程】

检材:日期为“2018年元月25日”的《借条》原件1张,落款处“合肥某公司”印文为需检印文。

样本1:日期为“2016年6月23日”的《印鉴移交单》原件1张,“作废公章式样”处“合肥某公司”印文为样本印文。

样本2:日期为“2014年1月6日”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张,落款处“合肥某公司”印文为样本印文。

样本3:日期为“2015年3月1日”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3页,落款处“合肥某公司”印文为样本印文。

样本4:日期为“2015年4月2日”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3页,落款处“合肥某公司”印文为样本印文。

样本5:日期为“2016年4月8日”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3页,落款处“合肥某公司”印文为样本印文。

样本6:日期为“2015年04月02日”的《营业执照(副本)》1张(变更日期为“2015年4月7日”的《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档案(变更登记)》卷宗内第11页),其上“合肥某公司”印文为样本印文。

本鉴定依据SF/Z JD0201001-2010、SF/Z JD0201003-2010鉴定规范进行。

本鉴定借助放大镜、显微镜等仪器进行。

经检验,检材需检印文呈红色,为盖印形成,墨迹有浓淡变化,印文特征能得到反映,具备鉴定条件。

样本1至样本6样本印文呈红色,均为盖印形成,印文特征能得到反映,具备比对条件。比较检验发现:样本1与样本5印文特征相符,系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样本3与样本6印文特征相符,系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样本1与样本5、样本3与样本6、样本2、样本4印文特征不同,系不同印章盖印形成。

将检材需检印文分别与样本1至样本6样本印文进行比较检验发现:检材印文与样本4印文在印文的大小规格、布局、笔画形态、搭配比例、边框缺损等印文特征上存在很好符合;检材印文与样本1、样本2、样本3、样本5、样本6印文在印文的布局、笔画形态、搭配比例、边框缺损等印文特征上存在明显差异。

【分析说明】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综合评断认为:检材印文与样本4印文的特征符合点价值高,特征总和反映了同一枚印章的盖印特点;检材印文与样本1、样本2、样本3、样本5、样本6印文的特征差异点价值高,特征总和反映了不同印章的盖印特点。

【鉴定意见】

检材上需检的“合肥某公司”印文与样本4上的“合肥某公司”印文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与样本1、样本2、样本3、样本5、样本6上的“合肥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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