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对强奸罪被害人常某某案发时精神状态及性防卫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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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JYW160075972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常某某,女,64岁,安徽省某某县人,无业,已婚,文盲。
2020年04月21日,被鉴定人常某某在自己家中被嫌疑人李某某强奸。因常某某精神状态异于常人,公安机关慎重起见,故委托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对常某某精神状态及性自我防卫能力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体格检查
神清,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内外科及神经系统检查未见阳性体征。
(二)实验室检查
韦氏成人智力测验检查报告:IQ38分。
脑电地形图检查报告:低电压。
(三)精神检查
依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
被鉴定人常某某在民警陪同下步入检查室,入室后表现安静,衣着欠整洁,接触交谈被动合作,问话知答,理解力交叉,言语简单,表达能力差,傻笑,嘴里叽叽咕咕,多数内容难以理解或者错误,答非所问,有时回答“不知道”,知道老伴是徐开本,两人之间没有孩子,自己20多岁,属猴,家住河南,没上过学,不能正确讲述个人一般情况及部分生活经历,不识数,不知道一年有几个月,不能表述此次事件的过程,讲不清嫌疑人李某某是谁,也不知道谁欺负自己,不理解欺负的含义,否认有人脱她衣服,整个鉴定过程自然暴露思维内容,未见做作表现,意志要求减退,对目前自身情况没有认识。
(四)资料摘要
被鉴定人丈夫徐某某反映情况:被鉴定人常某某以前在外要饭,被徐某某带回家,不知道其家在湖南还是河南,现在的名字是徐某某给她起的。天天在外面拾破烂,不会干活。当天的情况是徐某某回家看见她在哭,听见她说不干,讲给了一包烟,具体过程说不好。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根据相关鉴定资料及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一般日常交流欠佳,言语表达能力差,内容简单,言辞间断,多数表达难以理解,一般常识、计算力、理解力、记忆力均差。不知道一年有几个月,不识数,知道老伴名字,不能理解老伴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不知道男女发生关系是什么意思,不知道有没有人欺负自己,不理解强奸的含义,不能回忆被强奸过程,更不知道整个事件是谁的过错,整个交谈过程中,被鉴定人意识清,仪表不整,情感幼稚,注意力不集中,智能差,IQ:38分。对目前自身情况无认识。
综上,参照《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ICD-10),被鉴定人临床表现符合其中“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
(二)性自我防卫能力分析
根据相关鉴定资料,被鉴定人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虽然有过性经历,不理解男女发生关系的含义,对方给予小恩小惠(一包烟)即上当受骗,性行为过程中无呼救及强烈反抗或逃跑,只在丈夫出现时才有简单哭诉表现。不理解两性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也不能实质性理解对方的行为动机,不理解两性行为对她造成的心理和生理后果。对受侵害过程无法回忆,不知道是谁的过错,对处理嫌疑人无要求。
综上,依据《精神障碍者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指南》SF/T0071-2020性自我防卫能力判定标准中的5.3,被鉴定人常某对自身所受的侵害及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力,认定其在本案中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中无性自我防卫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