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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所对工伤受害人余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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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YW1600755532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余某,男,56岁,自诉:于2019年11月27日13:30许,劳动时右侧面部及右眼被“电锯”割伤后流血,视力丧失,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右眼睑、鼻部及颜面部皮肤软组织撕裂伤。经右眼内容物剜除术,清创缝合术,鼻骨骨折复位等手术治疗,现遗留右眼球缺失、视力丧失、右侧面部巨大创伤疤痕等。因结案需要,由 某某律师事务所委托我所进行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过程】

某某市中心医院第XXXXXXX号住院病历复印件(2019年11月27日—2019年12月10日)摘录:因“右侧颜面部及右眼被电锯割伤后流血,视力丧失”9小时入院。患者自述于2019年11月27日13:30左右,右眼不慎被“电锯”割伤后致流血,视力丧失,即赴当地医院就诊,经检查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右眼睑、鼻部及颜面部皮肤软组织撕裂伤。为求进一步诊治,遂转送至某某市中心医院就诊。专科情况:右眼视力无光感,从右侧颞部斜形向左下方至眉弓,上睑、下睑、内眦部、鼻部可见一不规则皮肤软组织割裂伤口,鼻部伤口贯穿至鼻腔,可见鼻骨骨折,创缘极不规则,部分组织缺损,自下泪小点进针,可见清水从内眦部裂伤口溢出,提示下泪小点断裂,结膜、巩膜可见不规则割裂伤,大量眼内容物及色素膜脱出,眼球塌陷。角膜皱褶,塌陷,前房布满鲜血,虹膜、瞳孔、晶状体、玻璃体、眼底窥不清,左眼视力1.0,眼压16.0mmHg。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眼眶+鼻窦CT示: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上颌窦额突骨折,右眼眶外侧壁、上壁骨折,右侧眼球破裂出血。于11月28日在全麻下行右眼球探查+眼内容物剜除+眉弓、眼睑、颜面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清创缝合术+皮瓣转移修复+眼睑、内眦、结膜囊成形术+鼻内镜下双鼻腔探查+鼻腔贯通伤清创缝合+鼻腔成形+鼻骨骨折复位手术+前鼻孔填塞术。术后给予抗炎、支持治疗,伤眼恢复,拆线后出院。出院诊断:右眼球破裂伤;右眼睑、鼻部及颜面部皮肤软组织撕裂伤;右眼眶骨折;鼻骨骨折;双眼鼻腔贯通伤;鼻中隔骨折;双鼻腔粘膜撕脱伤;右上颌窦额突骨折。

鉴定过程

按照SF/ZJD 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及SF/ZJD 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进行法医学检查:

1、被鉴定人自行步入鉴定所,神志清楚,生命征正常,对答切题,检查合作。

2、被鉴定人右侧自颞部斜形向左向下经眉弓,上睑、下睑、内眦部、至左侧鼻翼部连续不规则创伤疤痕,长12cm,宽0.2cm,其中10cm位于面部中心区。右眼裂呈三角裂隙状畸形,睁眼活动受限,眼球已摘除,右眼无光感。

3、法医阅片所见:

2019年12月3日 某某市中心医院第XXXXXXX号眼眶+鼻窦CT片示: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上颌窦额突骨折,右眼眶外侧壁、上壁骨折,右侧眼球破裂出血。

2019年12月5日 某某市中心医院第XXXXXX号胸部CT片示:两肺及胸廊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1、根据文证资料审核及法医学临床检查,被鉴定人2019年11月27日右侧面部及右眼“电锯”切割伤的事实存在,其损伤造成:右眼球被摘除,视力丧失,右面部连续不规则创伤疤痕长12cm,宽0.2cm,其中10cm位于面部中心区。其诊断、治疗过程及送检医学影像资料可以认定。

2、上述右侧面部及右眼“电锯”切割伤后致右眼破裂,手术摘除右侧眼球的损伤,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7.2 4)所规定,伤残程度为七级;上述右面部创伤疤痕,长12cm,宽0.2cm,其中10cm位于面部中心区。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9.2 4)所规定,伤残程度为九级。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眼球缺失伤残等级为七级,

2.被鉴定人面部创伤疤痕为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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