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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对郭某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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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SJYW160065830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5日,郭某突发脑干出血。目前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功能丧失。家属现委托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民事行为能力。

【鉴定过程】

(一)病史摘要

1.公主岭市某医院住院病历记载:郭某,男,65岁,因意识不清1小时,于2019年12月5日入院。专科情况:昏迷状态,双侧瞳孔等大同圆,直径约2.0mm,对光反射消失,鼻腔及外耳道无异常分泌物,口腔可吸出大量呕吐物,四肢刺激去脑强直,肌张力增高。入院诊断:脑干出血,多发性脑梗死。入院后给予对症治疗。于2019年12月31日出院,出院诊断:脑干出血,多发性脑梗死。

2.吉林某医院住院病历记载:郭某,男,65岁,因言语不清、四肢活动不能2个月,加重1天,于2020年2月1日入院。入院情况:查体:神志模糊,运动性失语,被动体位,查体欠合作,计算力、记忆力、定向力、理解力、判断力检查不能配合,双侧瞳孔等大同圆,直径约2.0mm,对光反射灵敏,双眼球各向运动检查不能配合,角膜反射灵敏,张口下颌居中,双侧额纹对称,双侧鼻唇沟对称,双侧咽反射减弱,转颈耸肩不能,伸舌欠合作,双上肢肌力0级,双下肢肌力1级,肌张力减低,膝腱反射减弱,双侧肢体深浅感觉不能配合,双侧Babinski征、Oppenhcim、Gordon、Chaddock征(+)。颈软,双侧Kernig征(不能配合)。双肺呼吸音粗,双肺可闻及干湿性啰音。心率70次/分,节律规整,各瓣膜听诊区未闻及杂音,腹平软,肝脾肋下未触及,双下肢无浮肿,四肢肌肉部分萎缩。入院诊断:脑梗死,脑出血恢复期。入院后给予对症治疗。于2019年12月31日出院,出院诊断:脑梗死,脑出血恢复期。

3病情证明:郭某,男,65岁,于2019年12月5日突发脑干出血,入公主岭市某医院抢救治疗,主要诊断为脑干出血,多发脑梗死,多次住院治疗。目前卧床,意识不清,鼻饲进食,大小便失禁,无语言功能,对外界刺激无反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痪,社会功能完全丧失。

(二)检验过程

阅片所见

按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委托人送鉴影像学资料复阅如下:

公主岭市某医院2019-12-19郭某CT片示:脑干区片状高密度影,右侧基底节及双侧放射冠区见多发斑点状低密度影。

精神检验

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学检查:被鉴定人意识不清,难以接触,表情呆板,呼之不应,目光无随声及随境移动,无语言功能,不能理解任何的言语含义,对任何的言语刺激无表情变化,目前状态无法深入探查其计算力、记忆力、理解力、判断力、定向力、逻辑思维及精神症状,认知功能丧失,无任何的情感反应,无自知力。目前状态无法配合进行韦氏成人智力测验。

被鉴定人郭某

公主岭市某医院2019-12-19郭某CT片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结合本中心对被鉴定人的检验,综合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家属述:被鉴定人郭某,男,66岁,于2019年12月5日突发脑干出血。目前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功能丧失。目前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不清,难以接触,表情呆板,呼之不应,目光无随声及随境移动,无语言功能,不能理解任何的言语含义,对任何的言语刺激无表情变化,目前状态无法深入探查其计算力、记忆力、理解力、判断力、定向力、逻辑思维及精神症状,认知功能丧失,无任何的情感反应,无自知力。综上所述,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诊断:器质性精神障碍。参照SF/Z JD0104004-2018《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之规定,故目前被鉴定人郭某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出真实的意思表达,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综上,被鉴定人郭某目前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郭某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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