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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对右手损伤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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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SJYW1600650110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3日,申请人李XX干活过程中受伤。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兰考县中医院住院病历(2019.11.13-2019.11.27住院号:80120906)主诉:右手肿痛伴出血不止1小时余。现病史:患者于1小时前在家干活时被机器打伤右手,当时右手拇指完全离断,余四指及腕背部肿痛、出血不止、活动受限,伤后遂由120接入我院就诊。经门诊检查后以“右手毁损伤”为诊断收入住院。专科检查:右手大拇指及第1.2掌骨完全离断,断指血运差,断指毁损严重并污染,右手桡背侧可见一大小约10cmx8cm左右的不规则离断伤口,伤口严重污染,可见活动性出血,右手背侧皮肤撕脱坏死,皮肤颜色暗褐色,右手3.4.5掌骨骨质不同程度缺损、移位,肌腱、骨质断端外露,背伸肌腱离断,仅有掌侧皮肤相连,异常活动,患肢末梢血运差,余肢体未见明显异常。急诊行右手毁损伤扩创术+血管、神经、肌腱探查吻合术+皮肤撕脱伤反取皮回植术+骨折内固定术。出院诊断:1.右手毁损伤;2.右手大拇指离断伤。

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病历(2019.11.27-2020.1.16住院号:19113067)主诉:右手开放性外伤术后创面红、肿、渗出半月。现病史:右手拇指及第一掌骨缺如,第2-5掌骨可见克氏针固定,食、中、环、小指肿胀明显,屈伸活动受限,右手背部分皮肤变黑坏死、部分皮肤缺失,伤口红、肿、血性渗出明显,伴有少量粘液样分泌物,右腕背桡侧可见一大小约1.5cm×1.5cm的类圆形组织缺失凹陷,其内可见腕掌骨及肌腱裸露,右手掌皮肤发黑,部分皮肤角质层脱落,右腕关节活动受限,右手指末梢血运尚可,食指皮肤感觉减退,中、环、小指皮肤感觉基本正常。2019年12月02日在手术室全麻下行右手开放性外伤术后感染扩创、清创、VSD负压吸引术,术后给予抗感染、止痛药物应用对症支持治疗,引流一周余后引流液清透;2019年12月12日在手术室全麻下行右手开放性外伤术后感染VSD拆除清创植皮术+右大腿取皮术,术后给予止痛,抗感染药物应用,定期换药,植皮区域大部分成活;2019年12月31日再次在手术室全麻下行右手开放性外伤术后感染清创植皮术+右大腿取皮术,术后给予抗感染、止痛、换药对症处理。出院诊断:右手开放性外伤术后感染。出院时见:右手各指功能活动极差。

郑州仁济医院住院病历(2020.4.9-2020.4.27住院号:20004062)主诉:右手外伤术后创面遗留半年,红肿、流脓2天。专科检查:右手拇指、大鱼际及第一掌骨缺失,手掌、腕部背侧桡侧及掌侧皮肤见术后瘢痕,第二掌背见一约7cm×11cm创面,掌骨外露,局部有黄色脓液流出,局部及其周围皮肤红肿,2-5指及腕关节休息位僵直、无屈伸功能,腕关节旋转功能极差,肘关节活动略差,各指血运正常,腕关节及其以远皮肤感觉麻木。出院诊断:1.右手手术后切口感染;2.右手拇指创伤性手指缺如;3.指关节僵硬;4.腕关节僵硬。期间行右手创面扩创、坏死骨去除、PRP覆盖创面治疗等。出院情况:右手第2-5指及腕关节僵硬、无屈伸功能,腕关节旋转功能极差,2-5指血运正常,感觉迟钝。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伤者自述:右手外伤后伤口感染,导致右腕、右手指不能活动。余无异常。

检验所见:神志清,对答切题,自行步入鉴定室。右手拇指缺如,右腕桡侧周围皮肤疤痕形成,面积约11×5cm,局部凹陷,右腕及余四指关节僵硬,活动面显受限,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

3. 辅助检查

鉴定时复查宝石CT(582102、582152)诊断:结合原片(2019.11.23及27)符合:1.右手第3指掌关节半脱位伴骨性强直(部分性);2.右手拇指缺失;3.右腕远侧腕骨部分缺失(大、小多角骨);4.右手第3-4掌骨与远侧腕骨(头状骨及钩状骨)融合;5.第2掌骨基底部部分缺损并与舟骨部分融合。

专科会诊意见:因右手机器绞轧伤致残,查体:右手畸形,拇指及第一掌骨缺如,手背瘢痕挛缩,中食指伸屈不能,强直位,环小指残余部分掌指关节活动度,腕关节不能伸屈旋转,轻度屈曲位强直,残余四指均非功能位。

【分析说明】

据现有送鉴材料:病历复印件、影像片及法医学检验所见,鉴定时复查CT,专家会诊,综合分析意见如下:

被鉴定人李XX于2019年11月13日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右手损伤等。现已出院,病情基本稳定。经兰考县人民法院委托要求评定伤残程度等。委托事项符合鉴定要求。

被鉴定人李XX因意外事故受伤住院,经相关检查,提示:1.右手毁损伤;2.右手大拇指离断伤等。期间给予右手毁损伤扩创术+血管、神经、肌腱探查吻合术+皮肤撕脱伤反取皮回植术+骨折内固定术;两次手术室全麻下行右手开放性外伤术后感染VSD拆除清创植皮术+右大腿取皮术;右手创面扩创、坏死骨去除、PRP覆盖创面治疗等。术后给予抗感染等。目前伤者自诉右腕及手指不能活动。鉴定时见:右手畸形,拇指及第一掌骨缺如,手背瘢痕挛缩,中食指伸屈不能,强直位,环小指残余部分掌指关节活动度,腕关节不能伸屈旋转,轻度屈曲位强直,残余四指均非功能位。鉴定时复查宝石CT(582102、582152)诊断:结合原片(2019.11.23及27)符合:1.右手第3指掌关节半脱位伴骨性强直(部分性);2.右手拇指缺失;3.右腕远侧腕骨部分缺失(达、小多角骨);4.右手第3-4掌骨与远侧腕骨(头状骨及钩状骨)融合;5.第2掌骨基底部部分缺损并与舟骨部分融合。其上述损伤及治疗经过确实存在。

委托事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1.1实施的公告”之规定。

被鉴定人李XX右手意外损伤,导致右手腕关节不能活动并呈轻度屈曲位强直。右手拇指、第一掌骨缺如,余四指挛缩畸形,呈非功能位强直,其功能丧失达:拇指、第一掌骨缺如,45分;示、中、环、小指呈非功能位强直,功能障碍丧失分值分别为:20分、15分、10分、5分。总计达95分。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6.6.4)[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之规定,目前达六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XX右手损伤,导致右手畸形挛缩,功能丧失,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规定,目前达六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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