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涉嫌扰乱航空秩序罪躁狂症者受处罚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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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YW1599609418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9日,某航空MU564航班起飞滑行期间,被鉴定人刘某在该客舱内反复来回走动,并试图进入驾驶舱,该航班机组人员报警。案发后,被鉴定人随即被送入某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为慎重起见,公安机关特委托本院对其进行受处罚能力评定。
【鉴定过程】
2019年8月12日,本院受理该鉴定委托。鉴定人详细审阅了送检卷宗材料,联系承办民警,告知其对被鉴定人作案前、后的精神状态、生活状况等进行调查。本院收到调查材料,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后,于2019年10月14日进行鉴定。本院根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
【分析说明】
1.据送检材料:被鉴定人系30岁男性,既往工作生活无特殊。约2008年首次出现精神异常,后多次复发,主要表现兴奋、话多、乱花钱、行为冲动,易激惹,待人热情,多管闲事等,多次在精神科住院治疗,诊断包括“心境障碍”,平时服用心境稳定剂维持治疗,间歇期能工作,表现如常。案发前其乱花钱,无故多次乘机;
2.案发时情况:涉案时其在航班客舱内言行异常,言语内容带有夸大色彩,行为冲动。
3.案发后情况:案发后其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精神检查见“答非所问,自言自语,思维破裂,语无伦次,杂乱无章,行为怪异”,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
2.本次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楚,定向完整,语速适中,对答切题。自诉2019年8月初出现心情高涨,精力旺盛,自我感觉好,兴奋,行为冲动,乱花钱,不眠等。案发时存在夸大妄想,处于躁狂状态。目前病情已缓解,思维联想速度适中,妄想消失,未引出幻觉,情绪基本稳定,意志可,无兴奋、冲动行为,自知力存在。
综上所述,根据《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涉案时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目前病情缓解。被鉴定人涉案时处于发病期,受夸大妄想、行为紊乱等影响,对涉案行为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参照《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对本案应评定为无受处罚能力。
【鉴定意见】
刘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涉案时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目前病情缓解,对本案应评定为无受处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