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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涉嫌纵火罪犯罪嫌疑人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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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W1599609770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25日0时许被鉴定人李某认为受害人赵某和其夫人派人打他,于是,李某来到受害人鞋铺门口放火。为慎重处理此案,公安机关特委托本院对其进行精神状态鉴定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鉴定过程】

2019年8月12日,本院受理该鉴定委托。鉴定人详细审阅了送检卷宗材料,联系承办民警,告知其对被鉴定人作案前的精神状态、生活状况等进行调查。本院收到调查材料,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后,于2019年11月21日进行鉴定。本院根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

【分析说明】

1.据送检材料:被鉴定人既往病史不详,系流浪人员,居无定所,常在受害人家门店附近流浪,双方无任何交流和接触。2019年7月25日凌晨,被鉴定人将点燃的纸张从门缝中塞进受害人店内后离开。

2.审讯情况:到案后其能详细陈述作案经过,称案发前曾与被害人发生口角争执,对方称要找人打其;认为案发当日在公园推到自己的男子正是受被害人指使,为了出气、报复实施作案行为。案发后被鉴定人在看守所存在自言自语,言行举止比较怪异。

3.本次精神检查见:被鉴定人意识清楚,思维稍显松弛。对个人情况叙述欠详,自诉离异后独自外出,后来到此地欲找比较有钱的人结婚,思维逻辑显荒谬,查及言语性幻听、被害妄想、关系妄想,记忆、智能尚可,情感反应欠协调,意志减退,自知力缺乏。

综上所述,根据《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涉案时与目前处于发病期。

被鉴定人涉案时其无端怀疑被害人议论、骂自己,认为被害人指使他人在公园里打自己、要害自己,为了报复被害人,“给他点教训,以后不要欺负我”,而实施作案行为。可见其在精神症状支配下作案,丧失了对作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量表测定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范围。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被鉴定人在本案中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涉案时与目前处于发病期,对本案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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