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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某女精神分裂症及性自我防卫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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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W1599609562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送检材料反映:2017年5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男,43岁)通过微信昵称“重庆”的微信号附近的人功能,添加被鉴定人谢某昵称“荣荣”的微信号,通过后两人在微信上聊天,双方互相介绍各自情况并互留电话。

2017年6月初,两人相约在某公园见面,见面后到某宾馆开房并发生了性关系。之后数月里,双方多次相约见面,或开房、或在被鉴定人租住房内、或在犯罪嫌疑人值班室内多次发生性关系,最终致被鉴定人怀孕,于2018年5月生育一男婴。

案发后,2018年7月18日,被鉴定人经某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精神分裂症,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现因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某某公安局为慎重起见特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司鉴院)对其重新进行精神状态鉴定和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

【鉴定过程】

2019年11月19日,司鉴院受理该鉴定委托。鉴定人详细审阅了送检卷宗材料(包括被鉴定人的询问笔录、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讯问笔录、被鉴定人丈夫及其他亲属、单位主管的询问笔录、精神病院病历资料以及前次鉴定意见书等),在详细了解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婚姻关系、工作经历、精神疾病发病及治疗经过、涉案期间精神状态及与刘某某相识交往、反复发生性关系以及导致怀孕分娩过程等有关信息后,在司鉴院司法精神病研究室,先对被鉴定人三叔进行了鉴定调查,之后,依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检验方法,对被鉴定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精神检查,精神检查查及内容与送检材料及鉴定调查反映基本相符,能充分反映其患分裂症的发病表现、治疗经过、病程特点以及涉案期间精神状态、性自我防卫能力状况,经综合分析得出鉴定意见。

【分析说明】

1、据送检材料及鉴定调查反映:被鉴定人系小学文化,中年女性,有过两段婚姻,前夫因病去世,育有一女儿;第二任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对其不管不问,夫妻关系不睦。

被鉴定人有精神分裂症病史,总病程10余年,发病时表现夜眠差、自语自笑、沉默不语、不做事、生活疏懒、行为紊乱等;不发病时表现如同常人,能外出打工或料理家务。2015年5月24日至7月28日因病情复发加重而到当地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予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病情好转出院。2017年4月自行应聘到某酒店餐饮部当服务员,前几月里言行举止基本正常,能正常工作,而从7、8月份开始表现异常,独自发呆、傻笑、抠手指、自言自语等,单位曾联系其家人,9月2日曾有配药付费记录,工作虽被动但仍维持至2018年3月份因怀孕而离职。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鉴定人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建立联系,两人多次相约外出见面,逛街、游玩并多次发生性关系,致被鉴定人怀孕后于2018年5月生育一男婴。7月18日,前次鉴定精神检查发现仪态不整,情绪不稳,喃喃自语,沟通困难,反映其当时处于发病状态。2018年8月25日至2019年5月28日再次住院,经治疗病情好转出院。

本次精神检查见:意识清,仪态整,接触略显被动,反应较迟钝,注意力集中,思维连贯,对答切题。对个人一般情况、发病及治疗情况以及本案发生经过能大致陈述清楚,与其他旁证反映基本相符,查及其发病时情感淡漠,意志要求减退,存在关系妄想、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其与刘某某接触交往、发生性关系、怀孕并生育过程,经历从病情基本稳定到病情波动到疾病发作过程,现经治疗后病情基本缓解,智能、记忆未见明显障碍,意志要求存在,自知力恢复。

综上所述,根据《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本案发生经历其病情基本稳定到复发的过程,目前病情基本缓解。

2、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总病程10余年,病情反复发作。本案发生覆盖其病情基本稳定到复发的过程,其与刘某某之间经历了通过网络互相认识、接触交往、多次发生性关系、怀孕生子过程。由于后期病情复发,受精神症状影响,其对与刘祖才发生两性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削弱,根据《法医精神病学行为能力评定规范》(T/SHSFJD 0001-2018),应评定为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谢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本案发生经历其病情基本稳定到复发的过程;对本案应评定为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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