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被救助疑似精神障碍人员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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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YW1599610140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无名氏系某市救助管理二站救助对象,现因安置其女儿的需要,救助站委托本院对其进行精神状态鉴定和民事行为能力评定。
【鉴定过程】
2019年11月13日,本院受理该鉴定委托。鉴定人详细审阅了送检卷宗材料、病历资料,并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生活状况等进行调查。本院收到调查材料,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后,于2019年12月3日进行鉴定。本院根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
【分析说明】
1.据送检材料:被鉴定人既往情况不详,2010年10月因街头流浪成为救助对象,其产一女婴,不愿认女儿,拒绝照料;同年11月因“烦躁不安,行为紊乱数日”送某市某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病历记载其接触不合作,数问不答,无法进行有效交流,情感淡漠,意志缺乏,智能差,自知力无;予以氯丙嗪治疗四个月,仍无法交流,情感淡漠,意志缺乏等;出院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分裂症(其他型)”。
2.据调查情况:被鉴定人在救助站生活期间无交流,情绪不稳定,脾气大,有骂人、伤人行为;孤僻,喜发呆,行动慢;个人生活自理能力差,不参加活动,间断服药后脾气有改善。不关心孩子存在。
3.本次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晰,无言语交流,不能示意。偶能执行简答指令。问及孩子情况,无反应。幻觉、妄想难以测知,情感不协调,记忆、智能难以测知,喜呆坐,意志缺乏,检查格格不入。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既往史不详,虽曾“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分裂症(其他型)”,但病史检查中对相关症状的确认并不理想。目前不能交流,内心体验无法洞悉。根据《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被鉴定人宜诊断为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被鉴定人患有未特定的精神障碍,无法进行有效交流,不能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量表测评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范围。根据《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4-2018),被鉴定人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鉴定意见】
该无名氏患有未特定的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