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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嫌疑人器质性精神障碍及受审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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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W1599609834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起,董某开办的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没有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以转让某酒店债权的名义,组织公司员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年化利率在6%-10%的理财产品。2017年9月底,上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人去楼空,董某逃逸。2018年2月23日,董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羁押期间董某突发脑梗死。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为明确董某精神状态及受审能力状况,公安机关特委托本院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2019年9月20日,本院收到公安机关的鉴定委托。鉴定人详细审阅了送检卷宗材料,联系承办民警,告知其对被鉴定人脑梗死后的精神状态、生活状况、诊疗史等进行调查。本院收到调查材料,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后,于2019年12月20日进行鉴定。本院根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

【分析说明】

1.据送检材料:被鉴定人中专文化,既往身体健康,生活、工作正常。2018年6月3日因“突发左侧肢体无力2小时”住院治疗,头颅CT示“右侧基底节脑出血”,头颅MRI示“右侧基底节区出血灶,两侧放射冠区缺血灶”,诊断为“右侧基底节脑出血”。2019年11月19日因“左侧偏身麻木约1年”门诊就诊,头颅CT平扫示“两侧基底节区腔梗或缺血灶,右侧基底节及放射冠区软化灶等”,诊断为“脑梗死后遗症,高血压”。家属反映被鉴定人目前左侧肢体活动不利、言语较少、反应迟钝、记忆减退、烦躁、易激惹,个人生活及卫生需他人照顾;知道涉嫌的罪名,对作案行为表示后悔,担心案子的处理和自己的后果。

2.审讯情况:2018年2月23日被鉴定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简单陈述个人、家庭一般情况及学习、工作经历,承认作案行为,详细陈述作案经过,称公司没有金融业务牌照,资金链断裂后逃逸,“因为当时资金链断裂后,我的精神压力很大,好多人找我讨债。我就想出去看看有没有什么办法再弄点钱回来把这个窟窿堵上,然后自己也放松一下。”

3.本次精神检查见: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反应稍迟钝,思维连贯,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称脑梗后逐渐出现记忆减退、烦躁、易激惹、反应迟钝等表现,目前无明显改善,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帮助;承认作案行为,简单陈述作案经过,与笔录中交代基本一致,知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案件的处理有自己的想法和要求;情感适切,未见明显异常行为,意志要求存在,记忆减退,智能尚可,自知力不全。

综上所述,根据《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

被鉴定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虽目前存在记忆减退、烦躁、易激惹、反应迟钝等表现症状,但能认识其面临的刑事诉讼的性质和可能为自己带来的后果,能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量表测定属于有受审能力范围。根据《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5-2018),被鉴定人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董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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