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涉嫌交通肇事电动自行车与受害人是否发生碰撞进行痕迹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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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YW1599609364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5日,陈某某驾驶铃木之星牌电驱动两轮车(以下简称两轮车)至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李家楼村三组地段时与行人毛某某相遇,毛某某受伤。为进一步调查取证,明确事故过程,公安机关委托我院对上述两轮车与行人毛某某是否发生过碰撞进行鉴定。
委托方提供了以下鉴定材料:
1、两轮车;
2、毛某某事发时所穿衣物;
3、毛某某病历材料(复制件);
4、案发现场附件监控视频(复制件);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复制件)。
【鉴定过程】
(一)鉴定方法
参照GA/T 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 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及GA/T 1133-2014《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两轮车及毛某某事发时所穿衣物的痕迹进行检验,并结合提供的其它鉴定材料,对委托事项作出鉴定意见。
(二)检验所见
1.两轮车
电机钢印号为XXXXXX。
车辆前部护栏距地高约53cm~55cm。车辆前侧饰罩左前下部距地高49cm~53cm范围内见擦痕,局部呈布纹样,表面泥灰呈减层。左前部饰罩前侧距地高48cm处见横向破裂。左前减震器前外侧距地高22cm~35cm范围内见擦痕,表面泥灰呈减层。前轮胎冠宽约7cm,其中部较凸出部位宽约2cm。
两轮车左前观照 两轮车前侧饰罩痕迹
两轮车左侧前部痕迹 两轮车前轮胎冠宽度
2、毛某某事发时所穿衣物
外衣:紫色上衣一件,“鸭鸭”牌,170/88A型。左衣袖中段前外侧距袖口19cm~25cm范围内见“┌”形撕裂破口,边缘整齐。
外裤:灰色长裤一条,其内侧见“F VACCA”字样标识。右裤腿中部右裤缝处距其下沿53.5cm~55cm范围内见碰擦痕迹。
鞋:黑色鞋子一双,“古威四超”牌,鞋号为“44”,双侧鞋面均见泥灰附着。
毛某某事发时所穿外衣
毛某某事发时所穿长裤
3、毛某某光片
阅毛某某南通大学附属医院X光片(编号:2014507)示:其左足跖骨远端骨折部位至其第5远节趾骨头骨折部位的纵向距离约为3.5cm。
毛某某左足损伤照(委托方提供)
4、案发现场附件监控视频
视频文件名为“ch02_20200115175007.mp4”。监控视频图像显示“01-15-2020星期三”、“Camera01”等字样。按时间顺序,视频图像依次显示以下内容:
视频示事发时为雨天。
18:32:39至18:32:43许,见毛某某位于画面右上部,由右向左横过马路;
18:32:43第17帧至第19帧,见一两轮车前照灯灯光由上向下逐渐接近画面中上述行人横过马路的位置;
18:32:43第20帧至第24帧,两轮车前照灯灯光处画面变黑,灯光消失;
18:32:43第25帧,两轮车灯光重新出现。
18:32:42图像
18:32:43第19帧图像
18:32:43第20帧图像
18:32:43第25帧图像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现场道路为东西走向,水泥路面。两轮车停于事故现场,其前部有一雨衣。
6、毛某某影像学检查报告单
(1)左足第2-4跖骨远端骨折,左足第5远节趾骨头骨折,左足第4、5近节趾骨基底部、内侧楔骨及骰骨骨皮质稍扭曲;
(2)左踝关节部软组织肿胀。
【分析说明】
根据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所示,两轮车前照灯灯光的变化情况(由亮变黑,再由黑变亮),结合两轮车与毛某某的相对运动状态分析,两轮车前照灯灯光变化情况符合毛某某位于两轮车前方时,毛某某身体遮挡了两轮车前照灯灯光所形成的结果。
根据两轮车左前部所检见的痕迹,从其部位、高度、形态等方面分析,符合与软性客体(如人体)发生接触所形成的痕迹特征,结合毛某某事发时所穿外裤所检见的痕迹、事发时为雨天等环境情况分析,两轮车左前部与毛某某碰撞可以形成在二者所检见的痕迹。
毛某某影像学检查报告单及X光片所示其左足的损伤,根据其部位、形态及范围等分析,符合受外力作用所形成的后果,自行摔跌或扭伤难以形成。结合两轮车前轮所见情况(胎冠宽度、胎冠较凸出部位宽度)分析,毛某某左足损伤受车轮碾压可以形成。
综上所述,被鉴定车辆左前部(含前轮)与毛某某发生碰撞可以形成二者所检见的痕迹(含损伤)。
【鉴定意见】
铃木之星牌电驱动两轮车左前部与毛某某发生碰撞可以形成二者所检见的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