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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三车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碰撞形态进行痕迹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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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W1599609377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2日20时许,在G220国道371km+240m路段处发生一起涉及一辆重型半挂车(甲车:鲁H-XXXXX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拖挂的鲁H-XXXX挂骏强牌重型自卸半挂车)分别与两辆拖拉机运输组(乙车:红色车头的拖拉机运输组、丙车:蓝色车头的拖拉机运输组)碰撞致一人死亡、三车损毁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初次鉴定意见不服,为进一步调查取证,明确事故过程,公安机关委托我院对上述三车的碰撞形态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方法

参照GA/T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1133-2014《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B/T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B/T12979-2008《近景摄影测量规范》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结合相关鉴定材料,对委托事项进行鉴定。

二、车辆痕迹检验

(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复勘

事故路段为南北走向,双向各有一条机动车道,西侧机动车道宽343cm,两侧为非机动车道,西侧非机动车道宽140cm,非机动车道两侧设置有护栏。事发地点西侧有一个岔口,岔口呈喇叭形,其中西侧护栏开口长约900cm,岔口小路宽约410cm。

乙车已经解体,其车头(拖拉机)呈头西北尾东南骑跨在西侧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内,其拖斗头北尾南左侧倒地侧翻在车头(拖拉机)南侧的道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内(其左侧轮局部位于西侧机动车道内),道路西侧护栏下见乙车车头(拖拉机)发动机机体,道路西侧护栏上多处见粘附黑色油迹。丙车位于乙车的北侧,已经解体,其车头(拖拉机)头南尾北紧靠道路西侧护栏向右侧翻、基本位于沥青路面外的路基上,其拖斗头南尾北位于车头(拖拉机)的北侧沥青路面外的路基上。乙车当事人头东脚西倒在乙车东南侧的西侧机动车道内。

甲车头东尾西位于路段东侧(路外),其正面与路外的一民房发生碰撞,民房部分墙体倒塌,车头进入民房内。甲车在其后侧地面上留有2组轮胎痕迹(轮胎痕迹1、2),其中轮胎痕迹1向西北延伸最终位于东侧机动车道内,轮胎痕迹2向西北延伸经过东侧机动车道延续到西侧机动车道内的乙车当事人倒地位置。

现场照片一

乙车当事人倒地位置向北见一条轮胎制动拖印(轮胎痕迹3),该痕迹一直延伸至丙车东北侧的西侧机动车道,该轮胎制动拖印内见四条纵向槽沟。

与轮胎痕迹3平行并局部覆盖的有双轮胎形成的断续的轮胎制动印(轮胎痕迹4)。西侧机动车道内另见两条轮胎侧滑印(地面痕迹5),方向为由东北向西南,轨迹延伸指向乙车,轮胎痕迹5局部与轮胎痕迹3、4重叠,且轮胎痕迹3覆盖在轮胎痕迹5上方。轮胎痕迹5东侧、道路中心分道线处见一滩疑似油液。疑似油液东侧为从甲车停止位置向西北延伸至东侧机动车道内的轮胎痕迹1。轮胎痕迹3西侧见两条不平行的轮胎痕迹6、7。

现场照片二

轮胎痕迹6、7位于丙车拖斗东北侧的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内,二者不平行,方向均由西北向东南,其中轮胎痕迹7为滚压印,滚压印末端逐渐变为轮胎挫压印,该轮胎花纹的两侧由矩形块状花纹纵向排列构成。轮胎痕迹6为挫压印,挫压印临近中部见突变点。根据近景摄影测量原理,测量图12中分道标线4个顶点间的距离,对图片进行投影变换,测得两条轮胎痕迹的最短间距约为81cm,且轮胎痕迹7的滚压印部分的宽度约为11cm。

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为XXXXXXXXXXXXX;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为XXXXXXXXXXXXX。

前风窗玻璃碎落,车辆前部整体向后挤压变形,其中正面中下部距地高104cm以下范围内粘附大量黑色油液。前保险杠右部向左挤压变形,距地高70cm以下范围内见刮擦痕迹,伴一条由前向后的割裂口,局部粘附黑色物质。右前轮异常定位,轮胎失压,胎冠花纹由四条纵向沟槽组成。第三轴右外侧轮胎失压,其外侧胎侧见割裂状破口,伴大面积刮擦痕迹,轮辋外侧局部见撞击刮擦痕迹。车头左前缘局部向后受力变形,车辆左侧前部距地高190cm以下范围内见刮擦痕迹,局部粘附绿色物质。左前轮外侧胎侧见刮擦痕迹。

未检见车架钢印号。

车头(拖拉机)为红色,分解并被置于拖斗内。车头(拖拉机)前部见大量油液,方向盘变形,发动机、前轴与车体分离,燃油箱左部见凹陷变形,左后轮外侧胎侧见刮擦痕迹,外侧轮辋局部缺损,局部粘附红色物质,轮辋外侧螺栓局部变形。车头(拖拉机)车架前部至后轮轮心的距离约为175cm。车头(拖拉机)右侧车架局部粘附红白双色物质。其后轴右侧轮及其上侧车身向内挤压变形,伴刮擦痕迹。拖斗左后部向右、向前挤压变形。

车头(拖拉机)前轴轮胎胎冠花纹由横向矩形块纵向排列构成,胎冠宽度约为8cm,后轴轮胎胎冠花纹为人字形花纹纵向排列构成。拖斗轮胎胎冠花纹由横向矩形块纵向排列构成,胎冠宽度约为18cm。拖斗轮胎轮距约为130cm。

未检见车架钢印号。

车头(拖拉机)为蓝色,发动机、前轴与车体分解并被置于拖斗内,前轴左侧轮胎外侧胎侧见刮擦痕迹,轮辋与轮胎结合处局部嵌有

红白双色物质,后轴左侧轮及其挡泥板前部见刮擦痕迹,局部变形。

(二)视频A——事故现场附近监控视频一段(事发后白天录制)

视频文件名为“ch2_20191204_100000”,文件格式为MP4。监控视频图像上显示“2019-12-04”、“H.265 200W IPC”等字样。截取该视频画面记作图像M。并记该图中上部从右向左第2棵行道树右边缘为参考线A,从右向左第5棵行道树右边缘为参考线B,图像M中使用红色标线标示参考线A、B。经现场复勘比对,图像中从右向左第1棵行道树位于道路东侧,从右向左第2、第5棵行道树均位于道路西侧,经测量,图像中参考线A、B间间距约为1770cm。

(三)视频B——事故现场附近监控视频一段(事发时录制)

视频文件名为“ch2_20190922_203000”,文件格式为MP4。监控视频图像上显示“2019-09-22”、“H.265 200W IPC”等字样。

经比对,视频A、B视频的图像中各固定物可以重合,证实两段不同时间拍摄的视频的角度、焦距、物距等参数保持一致。

将参考线A、B在视频B中标示,播放视频B,视频B显示以下内容:

20:47:14起,丙车沿着一条小路从图像右部向左上部驶向事故路段,该车至路口处停止。

20:48:03起,乙车沿着一条小路从图像右部向左上部驶向事故路段。

20:49:27,上述两车处于运动状态。

20:49:33共有5帧图像。

20:49:33第3帧图像,甲车在图像中上部从左向右行驶,其右侧前部一灯光光影后端近似到达参考线B所在位置。

20:49:34共有5帧图像。

20:49:34第4帧图像,上述光影后端近似到达参考线A所在位置。

20:49:35,乙丙两车均位于图像中上部。

20:49:36,甲乙丙三车发生事故。

三、分析说明

(一)甲乙两车的碰撞形态及二者各自在路面上的位置

甲乙两车所检见的痕迹,在部位、附着物及痕迹形成机理等方面均可以相互印证,符合甲车正面与乙车车头(拖拉机)左侧发生碰撞所形成的特征,其中甲车正面中下部与乙车车头(拖拉机)发动机、甲车前保险杠右部与乙车车头(拖拉机)左侧后轮前部具有互为造痕体与承痕体的对应关系。碰撞过程中,甲车的第三轴右侧轮又与乙车的拖斗左后角发生碰撞,并将其拖斗拖带至乙车车头的前方可以成立。

根据现场照片所示,轮胎痕迹1、2、3、4反映了甲车左、右车轮在事故过程中的运动轨迹,轮胎痕迹3、4应为甲车右侧轮所留。结合两车碰撞形态分析,碰撞时甲车右侧轮位于西侧机动车道内可以成立。

根据甲乙两车的碰撞形态、碰撞时甲车右侧轮所在位置、乙车各轴轮胎花纹等情况分析,轮胎痕迹5、7以及疑似油液分别反映了乙车车头(拖拉机)后轴轮胎、拖斗轮胎、发动机油液等客体的运动轨迹及位置,上述地面痕迹基本位于西侧机动车道内,即甲乙两车碰撞时,乙车车身大部分位于西侧机动车道内可以成立。

乙车与丙车的碰撞形态

乙丙两车所检见的痕迹,在部位、附着物及痕迹形成机理等方面均可以相互印证,符合乙车拖拉机机头右侧与丙车拖拉机机头左侧发

生碰撞所形成的特征。

(二)甲车事发时的速度

利用速度-位移-时间关系式,求解被鉴定车辆通过参考线B、A时的速度,公式如下:

参考线B、A间间距约为17.7m,将参数代入(1)式整理计算得: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被鉴定的甲车通过参考线B、A时的速度约为53km/h。

四、鉴定意见

鲁H-XXXXX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拖挂的鲁H-XXXX挂 骏强牌重型自卸半挂车正面与红色车头的拖拉机运输机组左侧前部发生过碰撞(第一碰撞部位)可以成立;碰撞时,该半挂列车右侧轮位于路段西侧机动车道内,该拖拉机运输机组车身大部分位于路段西侧机动车道内均可以成立;

上述两车发生碰撞后,红色车头的拖拉机运输机组右侧前部与蓝色车头的拖拉机运输机组左侧前部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

鲁H-XXXXX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拖挂的鲁H-XXXX挂 骏强牌重型自卸半挂车事发时的速度约为53km/h可以成立。

【分析说明】

(一)甲乙两车的碰撞形态及二者各自在路面上的位置

甲乙两车所检见的痕迹,在部位、附着物及痕迹形成机理等方面均可以相互印证,符合甲车正面与乙车车头(拖拉机)左侧发生碰撞所形成的特征,其中甲车正面中下部与乙车车头(拖拉机)发动机、甲车前保险杠右部与乙车车头(拖拉机)左侧后轮前部具有互为造痕体与承痕体的对应关系。碰撞过程中,甲车的第三轴右侧轮又与乙车的拖斗左后角发生碰撞,并将其拖斗拖带至乙车车头的前方可以成立。

根据现场照片所示,轮胎痕迹1、2、3、4反映了甲车左、右车轮在事故过程中的运动轨迹,轮胎痕迹3、4应为甲车右侧轮所留。结合两车碰撞形态分析,碰撞时甲车右侧轮位于西侧机动车道内可以成立。

根据甲乙两车的碰撞形态、碰撞时甲车右侧轮所在位置、乙车各轴轮胎花纹等情况分析,轮胎痕迹5、7以及疑似油液分别反映了乙车车头(拖拉机)后轴轮胎、拖斗轮胎、发动机油液等客体的运动轨迹及位置,上述地面痕迹基本位于西侧机动车道内,即甲乙两车碰撞时,乙车车身大部分位于西侧机动车道内可以成立。

(二)乙车与丙车的碰撞形态

乙丙两车所检见的痕迹,在部位、附着物及痕迹形成机理等方面均可以相互印证,符合乙车拖拉机机头右侧与丙车拖拉机机头左侧发

生碰撞所形成的特征。

(三)甲车事发时的速度

利用速度-位移-时间关系式,求解被鉴定车辆通过参考线B、A时的速度,公式如下:

                    (1)

参考线B、A间间距约为17.7m,将参数代入(1)式整理计算得: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被鉴定的甲车通过参考线B、A时的速度约为53km/h。

【鉴定意见】

鲁H-XXXXX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拖挂的鲁H-XXXX挂骏强牌重型自卸半挂车正面与红色车头的拖拉机运输机组左侧前部发生过碰撞(第一碰撞部位)可以成立;碰撞时,该半挂列车右侧轮位于路段西侧机动车道内,该拖拉机运输机组车身大部分位于路段西侧机动车道内均可以成立;

上述两车发生碰撞后,红色车头的拖拉机运输机组右侧前部与蓝色车头的拖拉机运输机组左侧前部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

鲁H-XXXXX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拖挂的鲁H-XXXX挂骏强牌重型自卸半挂车事发时的速度约为53km/h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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