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交通事故涉案两辆电动自行车碰撞形态进行痕迹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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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YW159960931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日18时45分许,两轮电动自行车(甲车绿能牌电驱动两轮车、乙车:爱玛牌电驱动两轮车)在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三官殿七组地段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乙车逃逸。日后乙车当事人拒不承认曾经发生交通事故,为进一步调查取证,明确事故过程,公安机关委托我院对上述两车是否发生过碰撞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方法
参照GA/T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甲乙两车的痕迹进行检验,并结合其它鉴定材料,对委托事项进行鉴定。
(二)检验所见
车架钢印号为XXXXXXXXXX。车辆踏板上放置一个纸箱(见“博莱克”等字样),纸箱前侧左上部破损。车辆车把部安装一件挡风衣,挡风衣位于纸箱前侧,挡风衣左部距地高50~83cm范围内撕裂。将挡风衣紧挨在纸箱上,挡风衣左部的破口形态与纸箱前侧左上部棱角及破损形态吻合。挡风衣前侧左部距地高64~80cm、距其左端18~25cm范围内见刮擦痕迹,局部粘附铁锈、白色物质(提取其上部分白色物质作为检材备检);前挡风衣距地高27~53cm范围内见两条平行排列的纵向黑色条状刮擦痕迹,其间距约为7cm。车辆右侧凸出部位多处检见倒地痕迹。
电机钢印号为XXXXXXXXXX。除车辆自身前照灯外,该车前网篮前侧及下方另各装有一个小灯,位于上侧的小灯与车辆前照灯高度相仿。前网篮前侧左部向后挤压变形,其前侧距地高64~80cm范围内见刮擦痕迹,表层白色物质及铁锈呈减层(提取其上部分白色物质作为样本备检)。左前叉左侧、左侧前部护栏前侧距地高25~59cm范围内见片状布纹样擦痕,表面泥灰、油污及黑色物质呈减层,其中左前叉外侧与左侧前部纵向护栏的横向间距约为7cm(以正对前轮、从前向后的视角观察)。车辆左侧凸出部位多处检见倒地痕迹。
(三)微量物证鉴定
将提取的检材及样本送本院刑事技术研究室进行微量物证鉴定,并形成司鉴院[2020]微鉴字第XX号鉴定意见书,现摘录其中鉴定意见及分析说明的内容如下:
本鉴定依据GB/T 19267.1-2008、GB/T 19267.6-2008和SF/Z JD0203006-2018鉴定规范进行。
经在DV4体视显微镜下检验:检材附着物为白色物质,质韧。样本白色塑料质韧。经比较检验,检材白色附着物与样本白色塑料的颜色、质地一致。
经iN10显微红外光谱仪检验:检材白色附着物与样本白色塑料的红外光谱一致。
经Quanta 650-Apollo X 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仪检验:检材白色附着物与样本白色塑料中均检出碳、氧和钛等主要元素。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经综合分析认为:检材白色附着物与样本白色塑料的颜色、质地一致,红外光谱一致,检出的主要元素成分一致,二者是同种类物质。
(四)事故现场附近监控视频
视频图像显示“萤石云ezviz”、“2020-03-01”等字样。
18:42:23~18:43:16,由右向左行驶的甲车与一辆由左向右行驶的两轮车发生事故,甲车向右倒地,另一辆两轮车向左倒地。待另一辆两轮车被扶起后,见其前部有上下两处光源呈点亮状态。
【分析说明】
根据甲车前侧左部与乙车前侧左部所检见的痕迹,结合微量物证鉴定结果分析,二者痕迹在部位、高度、附着物及痕迹形成机理等方面,具备造痕体与承痕体的对应关系,再结合事故现场附近监控视频所示的事故形态及车辆特征分析,甲车前侧左部与乙车前侧左部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
【鉴定意见】
绿能牌电驱动两轮车前侧左部与爱玛牌电驱动两轮车前侧左部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