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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交通事故中车辆肇事时受害人交通行为方式进行痕迹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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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W1599609394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苏F-XXXXX雪佛兰牌小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甲车)与一辆未悬挂号牌三斯牌的24英寸自行车(以下简称乙车)在南通市洋兴公路46km+300m处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新貌村四十八组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两车碰撞后,造成乙车当事人宋某某受伤,甲乙两车受损。

事发后,乙车当事人宋某某家属要求对宋某某事发时的交通行为方式(骑行还是推行乙车)进行鉴定,为对事故真相进行真实还原,查明事故真实情况,确保事故处理的公平公正,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事发时宋某某的交通行为方式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依据

参照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SF/ZJD0101001-2016《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及GA/T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的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甲乙两车的痕迹进行检验,并结合提供材料,对委托事项进行鉴定。

(二)甲车检验所见

车辆识别代号为LSGBL5440HFXXXXXX。右前翼子板前部凹陷变形,其距地高63cm~83cm、距其前端2cm~40cm范围见由前向后刮擦痕迹,表层红色涂层呈减层。右前照灯距地高71cm~76cm范围见细条纹状斜向刮擦痕迹,局部粘附浅色膜状物质。前保险杠右部脱位,向后凹陷变形,局部破裂,其距地高25cm~71cm、距其右端6cm~79cm范围见多处刮擦痕迹,表层红色涂层呈减层,局部粘附黑色物质,其中前保险杠距地高46cm~70cm、距其右端6cm~49cm范围见斜向细条纹带状碰擦痕迹,局部粘附浅色膜状物质及绿色物质。

(三)乙车检验所见

未检见车架钢印号。前网篮向左偏位。车把及鞍座均未见明显偏转情况。车辆右后部距地高66cm以下范围相关构件多处见刮擦痕迹。后轮卡滞,其后部及后轮挡泥板后部均向左前方扭曲变形。后轮后部右后侧局部见刮擦痕迹,表层黑色物质呈减层。后轮挡泥板反射器缺失,反射器黑色底座缺损。后轮挡泥板后部多处见刮擦痕迹。后书包架后侧疑似装饰牌类物品缺损,残留部分断口新鲜。后书包架右侧后部纵支撑杆见刮擦痕迹,局部粘附红色物质。后轮与后书包架左侧后部纵支撑杆产生挤压干涉,后书包架左侧后部纵支撑杆向前弯折变形。后书包架右后角距地高65cm~66cm范围见刮擦痕迹,局部粘附红色物质。

乙车绿色编织篓,以其带挂钩一侧设为左侧,其右侧呈向左侧凹陷变形状。该编织篓右侧及右后角部位距地高0cm~33cm(钩挂在后书包架上距地高度为34cm~66cm)范围编织条局部见刮擦痕迹,表层物质呈减层。该编织篓盖后缘左部向前上方翘曲变形,其边缘编织条伴刮擦痕迹,表层物质呈减层。

(四)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所见

事发路段为南北走向,干沥青路面。甲车头北尾南跨停于事故现场道路东侧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上,乙车头北尾南右倒于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其前轮距甲车左后轮34.0m,乙车前、后轮分别距道路东侧机非分隔线1.30m、1.50m。乙车西南侧相邻路面见一处0.30m×0.15m血迹,该血迹西南侧邻近路面见疑似假牙套散落,该血迹距道路东侧机非分隔线2.70m。乙车南侧相邻路面见散落一个绿色编织篓。

(五)宋某某出院记录摘录

入院诊断:颅内积气,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积液,左侧额叶挫伤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

出院诊断:颅内积气,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积液,左侧额叶挫伤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

入院时主要症状及体征:患者宋树云,女,65岁,因“头部外伤后神志不清2小时余”入院,查体:T:36.0℃,深昏迷,GCS评分3分,患者全身散在皮肤擦伤,右耳道有血性液体流出,双鼻腔有陈旧性血迹,患者经口气管插管。双侧瞳孔不等大,左侧3.5mm,右侧2.5cm,对光反射消失,颈无抵抗,气管居中,甲状腺未见明显肿大。胸廓对称无畸形,双侧呼吸动度无明显区别,双肺叩清音,呼吸音清,未及干湿啰音及哮鸣音。心率92次/分,律规整,各瓣膜听诊区未闻及病理性杂音,未及明显胸膜摩擦音。腹部平坦,无肌紧张,无压痛反跳痛,肝脾肋下未及,肝肾区无叩击痛,无移动性浊音,肠鸣音正常。脊柱生理弯曲存在,脊突无压痛,无叩痛,活动不受限。四肢无畸形,无静脉曲张,无杵状指(趾),双下肢无水肿,肌力无法监测,四肢刺痛无反应,肌张力偏高,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出院时情况:治愈。患者现体温正常,气管插管在位,胃管在位,查体:GCS评分E3VTM5,总分8T,双侧瞳孔对光反射存在,患者右侧肌体肌力Ⅲ级,左上肢肌力Ⅱ级,左下肢肌力0级,头部敷料外层干燥,嘴角病毒性疱疹,已结痂。

【分析说明】

根据甲乙两车所检见的痕迹,结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所示分析,符合甲车右前部与乙车右后部发生碰撞所形成的事故特征。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宋某某出院记录所示,结合甲乙两车的碰撞形态及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所示情况分析,宋某某头部损伤情况,符合其携乙车与甲车发生碰撞后摔跌形成的损伤特征。依据现有材料不能判断出事发时宋某某的交通行为方式是呈推扶乙车姿态还是呈骑跨乙车姿态。

【鉴定意见】

依据现有材料,不能判断事发时宋某某的交通行为方式(呈推扶未悬挂号牌三斯牌24英寸两轮自行车姿态或呈骑跨该自行车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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