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司法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交通事故肇事电动两轮车技术指标合格性进行痕迹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10-0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HSJYW1599609472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1日19时40分许,悬挂上海XXXXX两轮电动自行车号牌踏浪牌电驱动两轮车沿潮枫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华村高铁下支路东3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

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9年9月18日委托本院对涉案两轮车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要求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依据

参照GA/T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及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对被鉴定车辆进行检验、鉴定。

(二)检验所见

车架钢印号为0098217XXXXX,电机号为DL-T48/6027240W 17XXXXX。

车辆采用踏板式车身构造,踏板下方装有蓄电池,后轮安装有电动机一台作为驱动装置。经测量,蓄电池电压约为63.86V。打开被鉴定车辆启动开关,仪表盘数字显示电池电压为60V。

车架中下部安装有中轴棍及链轮,后轮右侧安装有飞轮,但车辆未安装链条、曲柄及脚蹬,不能实现脚踏骑行功能。经称重,该车整车重量约为95.20kg。

前、后车轮轮胎的尺寸规格均为2.75-10(14×2.75)。经测量,前、后车轮轮胎宽度均约为7cm。

【分析说明】

被鉴定车辆整车重量约为95.20kg,不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5.1.2条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4.1条的有关规定。

被鉴定车辆不能实现脚踏骑行功能,不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5.1.3条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4.1条的有关规定。

被鉴定车辆踏板下方装有蓄电池,其总的蓄电池电压约为63.86V,不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5.2.8.4条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4.1条的有关规定。

【鉴定意见】

悬挂上海XXXXX两轮电动自行车号牌踏浪牌电驱动两轮车在整车重量、脚踏骑行功能、蓄电池电压方面不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的技术要求,也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的技术要求。

图1:车辆右观照 图2:车辆脚踏骑行装置局部结构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