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杨某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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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YW159918145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杨某于2020年6月7日晚上9时许,将李某停放在路边的拖车车头点燃后离开,火势较猛,经消防人员到达现场才将大火扑灭,无人员被困及伤亡。该车是李某于2019年5月购买的二手车,购置价27万元,遂立案侦查。后警方传唤杨某询问,杨当即就承认是自己作案的,并供出本人还在2020年4月27日将另外一辆牵引车车头烧坏,另外还烧过几次垃圾箱,遂将其刑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杨某持有贰级智力残疾证,为办案所需,现警方委托我所对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检验方法:阅读分析卷宗笔录和相关书证资料,行相关心理量表测查及智力测验,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
一、调查及有关证据材料
被鉴定人杨某,男,现年28岁,小学三年级文化,未婚,无业,平时偶尔做些卸货零工,但经常结不到工钱。足月顺产,在家排行老二,有一个哥哥,哥哥性格内向,长年在家不出门,怀疑其有自闭症。父母健在,都是性格老实的农民。杨某自幼智力障碍,只勉强念书到小学三年级,之后一直辍学在家,人送外号“哑巴”。2017年5月,在旁人提醒下,办理了智力贰级残疾证,家庭经济困难,属当地精准扶贫对象。既往否认手术、骨折、药敏及重大传染病史,否认酗酒及吸食毒品史。父母非近亲结婚,否认两系三代有精神疾病遗传病史。
二、检查所见
(一)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意识清晰,衣着适时尚整,年貌相符,自行步入鉴定室,对环境无陌生恐惧感,表现安静,接触显被动,交谈基本合作,对时间、地点、人物及自我定向完整。问话能答,语速稍慢,语量偏少,答话简短尚切题,思维稍显迟缓,思维贫乏,未测及感觉障碍、感知综合障碍,未测及幻觉和妄想,未测及明显的思维被控制、被洞悉等精神病性症状;情绪尚平稳,表情稍显木讷,情感反应有时显幼稚欠协调,行动稍迟缓,只讲自己有时算数不行,有时身上痒,但没有其它什么病,无自知力。问及名字及基本情况能正取回答,问:“你是哪一年出生的?”答:“不知道”,问:“家里还有什么人?”答“一个哥哥,还有爸爸”;问:“你是哪一年评残的?”答:“前年,老爸带我来的”;问:“你有这个残疾证后政府一年补助你多少钱?”,答:“一年400元(错误,实际每年有1560元)”;问:“你是哪一年烧别人的车?”答:“今年疫情期间,我要他戴口罩,他不戴,还请人打我了,把我手机摔地上。”;问:“你还会用手机?”,答:“会啊,我看抖音,还有打电话”;问:“你平时做什么事情?”,答:“帮厂里杀鸭子,拔毛,一个月7000块钱现金(与事实不符)”;问:“有这么多?你知道7000块钱是几张100的吗?”,答:“不知道,够我买手机”;问:“你手机号码知道吗?还有你哥哥的?”,答:“不知道,我手机欠费了,我不跟我哥哥说话”;问:“你平时身体还好吗?“答:“我身上好痒(腰背部及腹部确实见有抓挠痕迹)”;问:“小时候得过小儿麻痹吗?”,答:“没有,我有乙肝小三阳”;问:“你读过书么吗?”;答:“小学读到三年级”;问:“你抽烟吗?”答:“抽利群的”;问:“100块钱买一包利群的烟,要找多少钱?”,答:“不知道”; 问:“50块钱买一包利群的烟呢,要找你多少?”,答:“找20(错误)”;问:“你抽了几年的烟?一天要抽多少?”答:“抽了10年,一天一包烟,一包槟榔”;问:“你烧另外一部车是什么原因?”答:“他欠我工钱,我帮他拖过篷布,他不给我钱(实际上是一辆报废车,车主根本就不认识他)”;问:“你问他要过工钱吗?”答:“问了呀,他不给,要他请我吃饭也不请”;问:“再说一下你烧垃圾桶的事”。答:“洋湖乡政府门口一个看门的老头说要请我扫地,我扫了之后没给我钱(实际没有的事)”;问:“你烧垃圾桶的目的是什么?”答:“没什么目的,不好玩,我天天要拖垃圾的人把那几个垃圾桶拖走,他们就是不听”;问:“你烧完垃圾桶有没有很兴奋?”答:“没有”;问:“你是白天还是晚上烧的?”答:“晚上”;问:“为什么选择晚上?”答:“白天会被抓,晚上没人”;问:“你知道一个垃圾桶多少钱吗?”答:“不知道”;问:“如果一元钱一个,你赔吗?”答:“赔”;问:“一万块钱一个赔吗?”,答:“赔”;问:“枪毙你可以吗?”,答:“可以”;问:“枪毙也可以?你是真不想活了吗?”,答:“想啊”;问:“既然想活,为何枪毙你也讲可以呢?”,则无言以答,且露出得意的样子,情感显幼稚且不协调。问:“知道点火不对吗?”,答:“知道,我后悔了”;问:“知道错了,错了该怎么办呢?”答:“打巴掌”,之后则真的很重的打自己多个巴掌,直到旁人叫他停时方停下;问:“为什么别人叫你哑巴?”答:“小时候说话很晚”;问:“那这样叫你是表扬你还是瞧不起你呢?”答:“瞧不起我”;问:“别人叫你哑巴你会生气吗?”答:“不生气,习惯了”;问:“平时周围没人的时候能听到什么声音吗?”答:“没有”;;问:“周围邻居对你好吗?”答:“好,都搞熟了”;问:“有人害你吗?”答:“有2个人”;问:“怎么害你的?”答:“他们欠我工钱,好多人的工钱都没结”;问:“欠你多少钱?”答:“4000块钱”;问:“什么时候的钱?这么多?”答:“一年半的工钱,在赣州”;问:“你怎么知道有这么多钱?多少钱一天,有证据吗?”答:“老板他自己说的,我有纸条”;问:“纸条?是欠条吗?欠条在哪?”答:“不知道在哪,可能丢了”;问:“欠条都丢失了,还能讨回工钱吗?”答:“这个我不清楚,反正我还会去问老板要的”;问:“你想娶老婆吗?”答:“想”;问:“有没有相中的?”答:“没有”;问:“你今后有什么打算?”答:“问他(指着警察),我想重新做人,认真上班”;被鉴定人对一般常识欠了解,注意力难以长时间集中,虽然自称读过小学三年级,但不识字,也不会写字,连自己名字都不会写,更加不会计算,连报数都不会。远近记忆及瞬间记忆均有所下降,能回忆点火前后的大概经过,但其远期的记忆有所减退,有时还会虚构,如烧垃圾桶的事,他认为是人家没有给他扫地的报酬,烧另外一辆车也认为是人家没有给他做事的报酬,实际上两件事对方都不认识他,完全是他一个人想当然虚构的;行韦氏成人智力量表检查,显示其智商39,提示有中度智力障碍,主动性降低;整个精神检查,基本能配合,未见其有故意伪装或掩饰行为。
有关刑事责任能力检查:问:“你烧人家车子,是事先有准备的吗?”答:“最近一次,我是骑电动车跟踪看到车子停在那里的,当天是下雨了,我是第二天晚上才去烧的”;问:“你烧人家车子的动机是什么?”答:“主要是报复他,他以前打过我”;问:“你为什么选择晚上去烧车报复呢?”答:“夜里人少,不容易被发现”;问:“你烧车用的打火机,都是事前准备好的吗?”答:“是我随身带的抽烟用的”;问:“你点火前知道烧人家车是不对的,是犯法的吗?”答:“知道”;问:“那你为什么还要点火?”答:“后悔了”;问:“你认为烧人家车这件事是很光彩的事还是件丢人的事?”答:“丢人的事”。问:“你觉得会受到怎样的惩罚?”答:“不知道”;问:“判你2年可以吗?”答:“可以”,问:“半年可以吗?”答:“可以”;问:“10年呢?”答:“都可以”;问:“一辈子在牢房里可以吗?”答:“我从新做人,上班去”;回答前后矛盾,信口乱答,讲话常不经慎重思考即话就出口了!可见其对作案后果,无正确估计;问:“你觉得烧了人家的车,要赔钱吗?”答:“要赔吧,那是家里的事,我不管,也没钱”;问:“假如你有钱,你认为要赔多少才合理”答:“不知道,你说多少都可以”;问:“你今后还会去点火烧人家车子或其它财物吗?”答:“我不会了”;问:“我们怎么相信你呢?会写保证书吗?”答:“再犯就在牢房里不出来了,我不会写字,按手印可以”,随即就按检查者的要求在纸上按了手印,以示保证不再重犯;问:“是别人叫你点火吗?”答:“没有”;问:“你每次烧火之后有没有很享受很兴奋的感觉?”答:“没有”;问:“每次烧了人家的车子之后你去了哪里?”答:“我回家睡觉去了”;问:“难道你烧车作案后,不担心被警方抓住吗?想过要逃跑吗?”答:“担心哦,没想过逃跑”;问:“既然担心被抓,为何又不逃跑呢?”则无言以答。问:“你是经常偷人家东西吗?是偷窃成瘾的惯犯吗?”答:“不是,就是偶尔偷了几次,不是经常偷的”;问:“你烧车前到人家车里拿卡做什么?”答:“用卡做飞标玩”;问:“你知道卡里有钱吗?”答:“不知道”。
2.体格检查:被鉴定人神志清楚,自动体位,查体合作,其腰背部多处小块不规则湿疹半愈状色素班,余体检无明显异常发现。
3.其他检查:鉴定时对其行《韦氏成人智力量表》检查,用时较长,部分项目欠合作,结果示:总智商39;行《简明精神病量表(BPRS)》测评,28分;行《社会功能缺陷筛选量表(SDSS)》测评,9分;行《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DL)》测评22分;行心、脑电图检查结果均正常;行头颅CT平扫检查,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一)精神状态分析
综上所述,我们得知,被鉴定人杨某,男,28岁,自幼智力发育低下,人送外号“哑巴”,虽然读了小学三年级,但是连字都不认识,更不会写字,自己名字也不会写,更不会计算。村委会及同村人均书面证明其自幼智力低下,幼时其即有不慎烧掉房子、烧死牛的经历,其哥哥也性格非常内向,有“自闭症”之嫌,家族未见其他性格异常者。
鉴定检查所见:被鉴定人意识清晰,接触被动,交谈尚合作,无定向障碍。问话能答,语速稍慢,语量偏少,答话简短尚切题,稍显思维迟缓及思维贫乏,未测及明显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绪尚平稳,表情稍显木讷,情感反应幼稚且欠协调;对未来无明确的打算,无自知力。一般常识能力稍差,抽象概括能力差,难以理解成语、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记忆力有所减退,存在虚构现象,分析判断及计算能力均有所减退。
鉴定时对其行《韦氏成人智力量表》测查,其总智商39,提示有中度智力障碍,但根据被鉴定人平时一贯的工作、学习及生活能力等表现,如其在亲属带领下,可较长时间从事打工生活,只是工作能力稍差,知道做了事情要有报酬,也知道凭欠条可以领工钱,已掌握骑电动车的本领,个人生活基本能自理,无明显语言障碍等表现,故判断其真实的智力障碍与轻度智力低下较相符,其心理年龄约相当于9-12岁,智测时显示其为中度智力障碍,与其检测时欠合作有关。《简明精神病量表(BPRS)》测评28分,提示无明显精神病性症状;《社会功能缺陷筛选量表(SDSS)》测评9分,提示其社会功能轻度受损;《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DL)》测评22分,提示其日常生活能力稍受损;鉴定时行心、脑电图及颅脑CT检查,结果均正常。
综上分析,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无论从症状标准、病程标准、严重程度标准,被鉴定人杨某均符合“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智力低下”的诊断(诊断编码:70.1)。
排除诊断:被鉴定人无精神活性物质使用史,可排除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未测及明显的精神病性症状,因此,也不支持精神分裂症的诊断;虽稍显思维迟缓思维贫乏,动作也显缓慢不灵活,但未见明显的情绪高涨或低落,因此也不支持情感性精神障碍的诊断。因其多次纵火,需与病理性纵火(即纵火僻)相鉴别,该患者虽多次纵火,但其每次纵火,均表示事出有因,均称自己纵火有一定的报复作案动机,其本人平时对纵火并无强烈的欲望和浓厚兴趣,更无纵火前的紧张感和纵火后的轻松愉快感,平时也并非经常思考或想象纵火行为及其周围情景,因此,也不支持病理性纵火的诊断。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综上可知,被鉴定人为一名轻度智力低下患者,自幼智力发育低下,小时候就有拿煤油灯烧掉房子,烧死牛的经历。
分析本案整个过程,杨某在本案中烧车主李某车一事,事出有因,完全是因为其在作案前,曾因在新冠疫情期间其在村口拦戴口罩时跟车主李某发生争吵后李请人打了他,还摔坏了他心爱的手机,杨遂对李怀恨在心,将李的车烧毁。其此次烧车作案,有明显的现实报复作案动机,其作案目的就是报复心理;作案前,其对作案对象、作案时间及作案工具上均有明确的选择性,知道骑车尾随李某的车辆,并事先看准李某车停的位置,时间选择是在次日天不下雨且天黑晚上无人的时间动手,作案工具是用自己提前准备好的打火机,砸烂车窗玻璃钻入车内简单行窃后,就用自己的打火机点燃车头内的被子,事后还在旁边撒了尿再走,之后从容回家;以上烧车作案过程及特点,与一名正常人报复作案完全一致。但其烧另外一辆报废车的时候,检查时则虚构称“其曾经帮该车主盖过塑料油布而对方未给其报酬”(而对方称根本无此事也不认识他),似乎其烧另一辆车也有类似报复的心理,但此次烧车其事先并无准备,纯粹是偶尔路过该车旁,发现车门没锁前挡风玻璃也缺失,于是就用随身带的打火机点燃车内的卫生纸将其烧毁了事;多次烧垃圾桶也是其虚构称“其曾帮人扫地人家未给其报酬”,结果也是人家根本不认识他,因而拿垃圾桶出气,多次烧毁垃圾桶,似乎也有类似报复作案的动机,但他连报复的对象都讲不清楚。
每次作案后,其均是正常回到家中休息,并未想着要逃跑或躲避处罚;在警方查案时,他也是未逃走,一挨警方询问他时,他则很爽快地承认是他做的,后两次作案过程及到案的特点,均说明其作案及到案均有轻率之特点,缺乏正常人作案后通常应有的自我保护之特点,与正常人作案及到案过程明显不符。今日鉴定检查时,其爽快承认多次纵火都是他所为,也知道烧车烧垃圾桶是不对的,是不光彩的事,是做错了,是要受处罚的,也口称后悔,并按手印保证今后不再做此种事了,但问其对作案后,是否要赔钱,他则认为赔钱是家里人的事,他也没钱赔,意思是赔钱的事与他无关;在回答其是否要受法律处罚坐牢时,他更是信口开河,称坐多久的牢他都接受,即使判无期徒刑或枪毙他都是可以的,讲此话时且显得很神气的样子,情感显幼稚且不协调,可见其对作案的后果及其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缺乏正确的辨识能力;受其智力障碍的影响,其对本次作案的是非对错及及其案发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罪错性认识的实质性的辨认能力,仅存在部分辨认而不完整。其多次作案,均为一时兴起,对作案的后果也是不管不顾,有明显轻率作案之特点,受其智力障碍的影响,其作案时的自我控制能力也是明显削弱的。鉴定时,行《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测评得分28分,也提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综上所述,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1),被鉴定人杨某在本案中多次故意毁坏财物案,受其智能障碍的影响,其对本次作案的辨认能力仅部分存在而不完整,其对作案后果不能正确估计,作案时的自我控制能力明显削弱,因此,在本案中,我们评定被鉴定人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一)医学诊断:被鉴定人杨某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智能损害,(诊断编码:70.1)。
(二)责任能力:对本次作案,被鉴定人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