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胡某参与易某诉其离婚纠纷二审、再审案
- 案例时间:2020-09-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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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LGFS1595582325
- 案例类型:律师非诉讼的成功案例
胡某与易某201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1月登记结婚,2015年5月生育小孩易小某。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事务发生争执,2016年6月,胡某带易小某到深圳居住,2016年年底,胡某将易小某送到易某家里居住,2017年3月,胡某又将易小某接去深圳居住,2017年5月,胡某在深圳找到工作,易小某被送到易某家又居住了两三个月后,工作稳定了的胡某又将易小某接到深圳。2017年9月,双方关系持续僵化,易某到深圳找胡某,但未能见到易小某。
2018年4月,胡某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仍然分居生活,易小某也随胡某一起在深圳生活。2019年1月,胡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婚生小孩易小某判归易某抚养。胡某对其中抚养部分的判决不服,认为由自己抚养易小某更合适,前来咨询律师,想要上诉。
胡某来咨询律师的时候,觉得自己很委屈,易小某明明是自己带得多,为什么法院判给对方抚养,不判给自己抚养。通过通读判决书,发现判决书有提到提到易某的父亲非常疼爱孙子易小某的情节。一方面,律师告知胡某,具体由谁抚养合适应从最有利于小孩的角度来考虑,根据胡某的陈述,易小某习惯了跟她在深圳的生活,并且在深圳就读幼儿园,也习惯了幼儿园的生活,那么,易小某目前跟着胡某生活可能对易小某更好一些。另一方面,律师也告知胡某,从判决书来看,易某和其父亲也是很爱易小某的,希望胡某能放下成见,抛开婚姻关系中的不愉快,多站在易小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今后能尽量配合易某及其父亲的探视,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这样,对易小某的成长最有利。最后,律师也告知胡某,案件诉讼始终是由风险的,建议最好通过和解、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胡某表示现在双方很僵,无法直接沟通,希望通过上诉来获得沟通的机会。
为此,在律师的帮助下,胡某向市中院提起了上诉,并又帮助胡某提供了易小某习惯深圳的学习和生活的证据材料。在和胡某多次沟通的基础上,胡某同意开庭的时候提供一些易小某照片给易某和其父亲,以便为法庭调解打下基础。开庭时,由于双方见面后情绪没有平复下来,照片还没给对方,双方就争吵起来,调解不成功。开庭后,再次征得胡某同意,通过律师,把照片转交给了对方。之后,律师积极联系法院和对方律师,由于对方不同意私下见面和解,最终没有调解成功。市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胡某仍然不服,要求申请再审。在律师的帮助下,又到省高院申请了再审。在再审过程中,律师再次积极促成调解,由于易某和父亲看到了易小某的照片,心中有所松动,再审时,双方的气氛明显缓和下来。且在再审过程中,胡某也同意配合易某探视小孩,易某也见到了易小某,也从内心知道了易小某目前由胡某抚养更合适。最终,双方在再审阶段达成了调解。
【争议焦点】
夫妻双方离婚,小孩抚养问题应如何妥善处理?
【律师代理思路】
律师接受委托,了解情况后,初步判断胡某和易某对易小某的爱是一样的,这是双方可能调解的基础,且从易小某健康成长的角度来说,调解也会是最好的结果,所以,律师在做好诉讼的充分准备基础上,着力于从道理上说服双方,从情感上打动双方,促成双方的调解。
【案件结果概述】
双方在再审阶段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意小孩由双方共同抚养,易小某幼儿园至小学二年级期间由胡某抚养,易小某小学二年级后,由易某抚养,易小某由一方抚养期间,另一方可以自由探望,假期可接至身边,抚养期间,由实际抚养方承担抚养费。至此,双方小孩的抚养问题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8条第1款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3条第(2)项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以优先考虑。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案例评析】
本案是离婚纠纷中常见的抚养问题争议。从小孩成长经历本身来看,目前由胡某抚养比较合适。这是因为,易小某跟着胡某生活的时间远远长于跟着易某生活的时间,且易小某仅四岁,当时又在跟着胡某生活的同时入读了当地的幼儿园,完全习惯了和胡某一起生活,也习惯了当地的幼儿园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会导致易小某不适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以优先考虑。因此,目前应由胡某抚养比较合适。
而法院考虑到易某的父亲愿意帮助抚养易小某的情况,将易小某判决由易某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这里面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而本案中,易小某并没有单独随易某的父亲共同生活多年,且易某的父亲年事已高。因此,综合考虑而言,由胡某抚养易小某更有利于易小某的成长。
其实,本案中,胡某和易某对小孩的爱心是一致的,是可以和解或者调解的,之所以一直谈不拢,主要还是双方互相沟通和相互理解不够。胡某因为离婚纠纷中和易某有矛盾,不让易某探视易小某,易某则不相信胡某会把易小某照顾好,所以双方一直针锋相对,私下都不愿意见面。因此,通过二审和再审来创造双方见面沟通的机会,在双方见面之前,努力做好胡某的思想工作,告知小孩不仅需要母爱,也需要父爱,阻止其父亲探视是不合适的,建议主动提供探视方便,建议向对方提供一些照片和视频。这样,一方面,对方没有了探视的后顾之忧后,自然会冷静考虑易小某的抚养问题,另一方面,通过照片和视频,对方也会体会到胡某可以把易小某抚养好。通过胡某首先主动迈出调解的第一步,易某认真思考后,也作出了让步,最终达成了调解。
【结语和建议】
1、双方在离婚纠纷中争夺抚养权是比较常见的矛盾,既然双方都想抚养小孩,可见,双方对小孩的爱是一致的,具备调解的基础。
2、双方的抚养矛盾调解不好的原因往往在于双方没有充分沟通和互相理解。
3、在调解抚养矛盾时,首先,要分析清楚双方没有互相理解的是那些方面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来促进双方的互相理解。其次,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通过摆事实、将道理,把当事人的注意力都转移到如何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上来。最后,如果当事人不愿意私下调解,要争取利用好诉讼开庭见面的机会来做好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