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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死亡受害人刘某甲父母诉刘某乙、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二审案

  • 案例时间:2020-09-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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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LGLD1594971569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受害人刘某甲与刘某乙为堂兄弟关系,与陈某系朋友关系。

2019年4月19日22时许,刘某乙、陈某偶遇受害人刘某甲并相约在邵阳市杨家垅某烧烤店喝酒吃夜宵。席间三人一共点了三瓶“江小白”白酒(2.5两装),受害人刘某甲在席间一共喝了一瓶多“江小白”,刘某乙、陈某并未饮酒只喝了些饮料。事后受害人刘某甲欲独自驾车回家,刘某乙与陈某驾车回家。后因陈某要回隆回,途中刘某乙便换乘受害人刘某甲的车回家。

2019年4月20日1时43分许,刘某甲驾驶的小车行驶至离家不远的道路上时,因超速行驶,车辆突然失控撞向道路南侧的树木,造成刘某甲当场死亡、刘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塔大队认定,刘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受害人刘某甲的父母私下要求刘某乙和陈某对刘某甲的死亡之事,承担赔偿责任,但遗憾未果。无奈之下,委托律师代为起诉,一审中,受害人刘某甲的父母要求刘某乙、陈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32244元。一审法院认为刘某甲作为成年人且有驾驶资质,完全明白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规定,刘某甲死亡的直接原因也是其车祸所致,而发生交通事故是其自身酒驾、超速且未系安全带造成的。酒驾是违法犯罪行为,刘某甲是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中造成了自己死亡的,其损失应由自己承担。邀请喝酒与酒后驾车是两个行为,邀请喝酒不必然构成邀请人对被邀请人侵权。只要喝酒不开车就不会酿成本次事故,且刘某甲不是因喝酒而造成的直接伤害。因此,邀请喝酒与刘某甲死亡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并以此为由,驳回刘某甲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某甲父母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一审代理律师代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对本案进行依法改判,判决刘某乙、陈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系生命健康权纠纷,定性应为侵权类案件而非单纯的单方交通事故案件,要求刘某乙、陈某承担赔偿责任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首先,在本案中刘某乙、陈某存在将受害人刘某甲陷入醉酒的不利境地的先行行为。陈某在得知受害人刘某甲因有事缺钱而发愁时,主动提出邀请刘某甲去喝酒,并声称说‘喝点酒,睡一觉就好了’,于是刘某甲在陈某、刘某乙的鼓动和邀请下,三人一同在杨家垅夜宵摊吃夜宵,席间原本不会喝酒的刘某甲,喝下一瓶多的江小白。但刘某乙、陈某明知刘某甲酒量不行的情况下也没有劝阻其少喝点。三人吃完后,准备回家,刘某乙、陈某明知刘某甲是开车过来的,但刘某乙、陈某既未在阻止刘某甲开车回家,也未提出开车护送刘某甲回家。无疑,使得醉酒后辨别和分析能力下降的刘某甲陷入严重的危险境地。

其次,刘某乙、陈某既具有法律上不可推卸的劝阻开车、等待酒醒、安全护送到家等义务,也具备劝阻和护送的能力。按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陈某作为此次餐会的提议方和组织方、刘某乙作为此次餐会的参与者,当已经意识到刘某甲醉酒的情况下,就当然地应当承担起劝阻其开车、或安全护送等注意的义务。实际上三人回家是顺路并且在席间陈某、刘某乙并未喝酒而且各自均具有小型轿车的驾驶资格和驾驶技能,也说明了刘某乙、陈某具备承担相应义务的条件和能力。

再者,陈某、刘某乙未善尽提醒、照顾义务与受害人刘某甲交通事故身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本案经相关部门鉴定,事发时刘某甲血液中酒精浓度达108.9mg/100ml。说明了刘某甲在饭后已经处于明显醉酒状态,并且也正是由于醉酒限制了行为能力,导致事故的发生。从此事实也可以看出,陈某、刘某乙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和照看护送义务。虽然刘某甲的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但是并不能否定因疏于照顾、劝阻、护送而导致刘某甲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同时,陈某、刘某乙没有尽到完备的劝阻、照顾、护送等义务。对于一般喝茶、单纯吃饭的邀约情谊行为,我们法律对此义务也是不会过于苛责。组织者、参与者各自只需尽到一般的口头提示安全义务即可。但本案情形不同的是,刘某甲处于严重醉酒的状态时,陈某、刘某乙二人作为组织者、参与者的相关义务就绝不能只能停留在简单的劝告上,因为在明知存在现实的安全隐患时,因为在明知酒后驾车可能有生命危险时,势必要求义务人承担得更多。这种进一步的义务表现方式可以是极力坚决劝阻刘某甲不能开车、或者打电话让其家人来接、或者给其代驾、护送其安全到家。

最后,刘某甲父母要求陈某、刘某乙赔偿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当陈某、刘某乙存在明显的侵权行为时,尽管本案中这种侵权方式主要是不作为、过失、疏于照顾、护送等,但不管何种侵权方式,当存在侵权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且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刘某乙、陈某在二审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赔偿刘某甲父母损失80695.7元,二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文书】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一是刘某乙、陈某是否应承担相应的酒后安全注意义务;二是刘某甲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与未善尽提醒、劝告义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及大小。

就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某乙、陈某邀请刘某甲共同饮酒,该行为使饮酒者处于一种高于饮酒前的不利境地,故基于共同饮酒行为,三人之间形成了相互照顾的酒后安全注意义务。由此纠正了一审判决认为刘某乙、陈某已经尽到注意提示义务的错误认定。

就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基于三人共同饮酒行为,产生相互照顾的酒后安全注意义务,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中对于饮酒和醉酒驾驶的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为饮酒驾驶,大于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驶。本案中,从受害人刘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08.9mg/ml,属于醉酒驾驶。因此,可以认定刘某乙、陈某在与刘某甲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未善尽提醒、劝告义务,该行为与刘某甲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故刘某乙、陈某应对刘某甲的死亡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共同饮酒与酒后驾车是两个行为,只要喝酒不开车就不会酿成本次事故,认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明显割裂因果关系,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就第三个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或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受害人刘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的饮酒行为及酒后的安全后果负主要责任且刘某乙、陈某在共同饮酒后履行安全注意义务不完善并非导致刘某甲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刘某乙、陈某只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刘某乙、陈某的过失与导致刘某甲死亡的原因力大小、刘某乙、陈某承担刘某甲父母损失的20%为宜。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甲父母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刘某乙、陈某分别赔偿刘某甲父母损失80695.7元,二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1、聚餐饮酒,散席后饮酒者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同席人员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刘某甲直接死亡的原因是因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自负全责,为单方交通事故,该事件的表象似乎是需自负其果。但与普通的单方交通事故不同的是,事故责任不直接等同于民事侵权责任。因为,在本案中存在一个明显的先前行为,即受害人刘某甲受陈某、刘某乙的邀请吃烧烤喝酒,席间受害人刘某甲共喝下一瓶多的江小白,事后经血液检验属于醉酒驾驶,那么对于酒后已经完全处于醉酒状态严重限制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刘某甲而言,邀请吃饭喝酒的陈某、刘某乙就理应承担相应的照顾和护送义务。这种义务本应是积极作为的,但事与愿违的是陈某和刘某乙均未履行应尽的义务,也才导致的本案悲剧的发生。

在侵权类案件中,侵权行为大多时候的状态表现为积极的过错行为,但并不因此说明排除了过失、疏忽的侵权行存在。通过梳理本案的侵权构成要件即可知,第一、陈某、刘某乙邀请刘某甲喝酒,使其陷入危险境地且事后疏忽过失没有善尽提醒、劝阻、照顾义务是侵权行为,第二、事后酿成了受害人刘某甲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害后果,第三、陈某与刘某乙的侵权行为与刘某甲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第四、陈某、刘某乙在整个事件中存在客观的过失过错。据此,作为邀请方的陈某和刘某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互相照顾和注意义务的限度在本案中如何表现?

请客喝酒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本是十分常见的事情,在一般的饭局中,作为饭局的组织者和召集者以及同饮者对于各自形成提醒和照顾义务,通常情况下,这种责任义务是有限的,因为组织者和召集者以及共饮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但在本案中,存在特殊情况,第一、在席间陈某和刘某乙并未饮酒,说明了存在的照顾能力的前提;第二、席后陈某和刘某乙与受害人刘某甲回家实际上是顺路且二人均拥有驾驶小型轿车的资质和技能,说明了其二人是有足够的照顾、护送条件和能力的。也正是基于此,其二人对已经完全醉酒的刘某甲负有照顾护送的进一步义务,绝不同于一般的宴请中口头的注意提醒义务,因此,陈某和刘某乙需要承担的照顾和注意义务的限度亦要大于一般。

3、同饮者所承担的赔偿比例为多大?

在本案中受害人刘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和后果的严重性,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故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了受害人刘某甲自负80%的责任,刘某乙、陈某各负10%的赔偿责任。

【结语和建议】

第一、我们中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每逢喜事、节日庆祝或是失意惆怅之时,人们习惯于叫上三五好友一起以酒会友、以示得意或是借酒消愁,在觥筹交错之余,切勿劝酒!并且也要勇于及时制止过量饮酒的行为,对待已经喝醉的同伴应尽到充分照顾、护送的义务。

第二、生命只有一次,车祸本是猛如虎,我们一定要珍爱生命,重视安全。无论我们是作为行人还是驾驶员,一定要提高自我安全防范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第三、自酒驾入刑以来,酒驾违法行为虽得到很好的规制,但是在日常生活中,仍有不少驾驶员心存侥幸、过于自信酒驾,实际上这不仅是致自身于十分危险的处境,而且也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我们要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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