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左某海对被执行人左某平提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刑事自诉案
- 案例时间:2020-09-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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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LGLD1594971173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左某海与左某平系同胞兄弟。2009年,在自家橘园与橘园的交界处花费 4000余元修建了一条车道及停车坪,便于双方共同使用,双方多年一直相安无事,也未向相关部门或单位反映有问题处理。2017年4月5日,左某海发现左某平将车道、人行道完全破坏,并用石头拦截、阻塞了整个路面,不允许通过,双方为此发生打架,互有受伤。后经所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左某海依协议支付了左某平医药 、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2400元,道路恢复通行。
2017年10月,左某海发现左某平又用石头将停车坪及左某海自家桔园地中通行道路堵塞,影响自己及其他村民生产、生活,遂于2018年3月2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民事诉讼,要求左某平排除妨害。
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判决,判决:“左某平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按照镇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协议书中划定的界线,清除设置在其位于二家冲碗厂后柑桔园旁的停车坪道路及柑桔园中通行道路上的障碍物,恢复道路通行,排除妨害,不得影响左某海、汪某英和其他村民在此道路的停车、通行”。但左某平并未自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左某海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11月14日,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清除左某平故意堆设的所有障碍物,恢复道路通行,并出具执行结案通知书。2019年3月2日,左某海发现左某平再次用石头重新拦截阻塞整个路面,并将车道、人行道重新栽种橘树。左某海遂向当地派出所提出控告,派出所告知左某海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左某海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代理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1.左某平拒不执行排除妨害一案,生效民事判决书的行为是否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2.左某平拒不执行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刑事犯罪情节严重的标准。
一、被告人左某平拒绝执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的行为,完全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侵犯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既可以是金钱给付的判决、裁定,也可以是非金钱的行为,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的判决、裁定。
具体来说,要构成本罪,须符合三个法律要件:(1)拒绝执行的系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2)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3)拒绝执行的行为已经达到情节严重。而本案中,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结果系要求被告人左某平:“限期清除在其位于二家冲碗厂后柑橘园旁的停车坪道路及柑橘园中通行道路上的障碍物,恢复道路通行,排除妨害,不得影响原告左某海、汪某英和其他村民在此道路的停车、通行。”被告人左某平在收到判决书后,既没有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也没有在该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判决内容。甚至在自诉人左某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人左某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后,仍然无动于衷,借故躲避,以不作为的方式一直怠于履行。但被告人左某平完全有能力履行,因为道路上的障碍物本身就是其一个人独自堆上去的,水坑也是其一个人挖的。那么清除障碍物对被告人左某平来说也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并不存在无能力履行的问题。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客观要件。
二、左某平拒不执行的行为影响恶劣,情节非常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本案通过自诉人提交的证据及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人不仅没有主动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而且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后仍不执行,更加恶劣的是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左某平不执行后,只好让自诉人在法院执行法官及村干部的见证下自行清除道路障碍物。然而不久,被告人又再次将道路重新设置障碍物,间接干扰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具体经过如下:
(1)2018年9月11日,人民法院经自诉人申请,依法采取强制执行。到达执行现场,在村支书和文书的见证下,清除了被告人设置在二家冲碗厂后柑橘园旁的停车坪道路及柑橘园中的通行道路上的障碍物,对于被告人栽种在停车坪上的柑橘树,要求被告人在2018年阳历10月底前自行移除,并向被告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告人对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
(2)2018年11月14日,人民法院又再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在村主任的见证下,将被告人栽种的十棵桔树清除完毕,使得道路正式恢复通行。
(3)被告人于2019年3月至4月,先后两次故意实施毁损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物,导致自诉人桔园道路至今无法通行,其行为非常恶劣,严重扰乱了自诉人的生产生活、损害了自诉人的财产权益。
2019年3月,被告人将通往桔园的停车坪用大石头堆成一排,并栽上桔树,切断了自诉人前往桔园的去路。2019年4月,自诉人发现在石碓前面,被告人又加挖了一个大坑,里面铺上了无纺布蓄水。当时正值柑橘树施肥打药的春耕季节,自诉人无奈,只得从村里其他人的地中临时借道绕行。平时,自诉人到桔园去做事,都是从家里开三轮车到被告人桔园旁的停车坪,然后再花几分钟的时间从停车坪走路穿过被告人桔园就到了。但现在绕道走至少要二十几分钟的时间才能到,并且都是走的上坡路。自诉人年过花甲,腿脚不便,平时空手走上坡路都很吃力,更何况大部分时间都是去打药或施肥。因为桔园的面积比较宽,加上儿女又常年在外打工,平时打药,自诉人都要将一米多高的大桶和近百斤的机器请人搬到桔园去;施一次肥要用上几百斤的肥料,也同样要请人搬运。而因为路被堵,请人的成本也随之增加,即便如此,有时还请不到人。因打药、施肥的周期拉长,由此导致桔子的产量参差不齐、个头大小不一,那么对于以尺寸论价格的柑橘市场来说,自诉人的损失也就显而易见了。同样在去年,因为被告人的堵路,自诉人最终桔子收入相比往年大幅降低,由此遭受了非常严重的损失。
综上,拒不执行判决罪,惩罚的是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不诚信行为,更是打击践踏法律底线、藐视法律权威的逃避执行行为。本案被告人虽然没有直接对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但在人民法院执行终结后,暗地里又故意将道路重新设置障碍,恢复到未执行前的状态,其结果与公然对抗执行的结果是一样的,都是导致自诉人的道路通行权至今没有实现;导致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至今无法得到彻底的执行。司法是守住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仅仅因为被执行人的怠于履行而导致执行人申请人的胜诉判决书变成白纸一张,这不仅让老百姓对法律的公平正义丧失信心,更是助长了被执行人挑衅司法权威的嚣张气焰。当下,全国法院都在齐心协力通过解决“执行难”来提高司法公信力,而对这种蓄意破坏执行的行为,法律更应该严厉打击。最后,代理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而且没有任何从宽情节,请求法庭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判决结果】
左某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左某平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左某海控诉左某平所犯罪名成立,本院子以确认。左某海与左某平系同胞兄弟,本该和睦相处,理性解决纷争,但由于左某平法律意识淡薄,无视他人合法权利,在人民法院民事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也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解决后,左某平仍继续在道路上修建围墙,放置杂物,妨害他人的道路通行权,使得法院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最终履行,已执结的案件不能得到真正落实,该行为不仅是再次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更是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的藐视,侵犯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和公信力,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左某平与左某海是同胞至亲,双方纷争事由又为家庭矛盾,故对的处罚不宜过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左某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评析】
本案被告人左某平在民事败诉后,不愿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不肯排除妨害,清除道路,其行为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客观要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本案,被告人左某平将自诉人唯一通往柑橘园旁的停车坪及自家柑橘园中的道路彻底堵死,使得自诉人无法正常管理柑橘园,致使当年柑橘产量下降,价格降低,损失重大。并且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告人再次将道路堵塞,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不属于《刑事诉讼法》中法定的自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该类案件,受害人首先要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如果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然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所以建议公民,不管是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首先都应当及时的自行或寻求律师帮助收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相关证据材料。当公安机关不受理,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时,方能体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