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曾某生诉湖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20-09-0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XLGLD1594971248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份,被告湖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邵阳市北塔区承建中驰公馆房屋主体工程项目。原告曾某生经人推介到被告公司承包木工装模。尔后,原告与被告公司进行了多次洽谈。2018年9月初,被告公司委托项目部技术总工程师徐某雄与原告进行正式商榷,当日双方达成合意,合意内容为:被告公司将A3栋房屋所有木工装模工程发包给原告,木工模板工程按实际面积每平方米82元包干,计时工资按实计算,由原告包工并提供部分辅材,辅材如钉子、铁丝、螺杆、螺帽、蝴蝶扣等,施工方式按设计图施工等内容。
原、被告双方达成合意后,被告要求原告在2018年10月1日前向其缴纳1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要求原告入场施工后才签订书面合同。尔后,原告于2018年9月30日、2018年10月1日,分两次向被告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共计10万元,并于2018年11月1日,带领施工队全部入场施工。施工期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签订书面合同,但均遭无故推延。2019年1月25日,被告公司突发书面终止合同通知,清退原A3、A4栋项目所有施工队,原告无故被清退出场,被迫终止施工。在此期间,原告购买辅材72880元,完成计时工43个工日。2019年3月5日,双方确认原告完成实际装模面积共计7035.57平方米,并由原告与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谭某华签字认可。但双方就装模计价未达成合意,被告方坚决不按原告诉求价款予以支付,因此双方酿成合同纠纷。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原告曾某生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告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当向原告继续支付劳务工程款、计时工资,并赔偿原告既得利益损失、辅材损失、租金损失等。
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本案证据充分证实双方已形成事实上合同关系。且合同双方已实际履行,但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单方无故终止劳务承包合同,拖延原告劳务工程款结算,并拒绝赔偿损失。被告单方行为导致合同终止履行,严重损害原告合同权益,并造成原告较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然构成根本违约,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当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09条、第112条、第113条等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原、被告双方就合同价款等约定不明确,依法应当按照国家定额标准计算,《鉴定意见书》中按照国家定额方案评估的结果,依法当以采信。已证事实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形成的是事实上合同关系,但从原告入场施工到被清退出场期间,被告既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就劳务工程价款达成一致。虽然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但双方就合同价款一直未约定明确,故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既然该事实合同仍处于价款或报酬不明确法律状态,则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第62条第2款之规定处理。同时,邵阳南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中按照国家定额方案评估的依据是《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邵阳市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等,该依据及计算方式完全符合我国《合同法》第62条第2款之规定。故邵阳南方工程造价公司《鉴定意见书》中按照国家定额方案评估的结果合法合理、客观公正,依法当以采信。
原告诉求的各项目及诉求标的额合法、合理、有据,依法当以支持。
1、关于劳务工程款559968元。证据证实,原告实际完成7035.57平方米装模工程,且经邵阳南方公司按照国家定额标准评估劳务工程价款为559968元。但被告在违约终止合同后至今,并未向原告支付一分钱款项,故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及109条之规定,被告依法应当向原告继续支付劳务工程款559968元。
2、关于既得利益损失300000元。已证事实充分证明,被告已将A3栋所有木工装模工程承包给原告,但被告在原告仅装模完A3栋地下室时,便强行终止合同履行,其违约行为严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造成原告丧失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故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同时,根据《鉴定意见书》中按照国家定额方案评估的可得利润为788623.28元,远高于300000元,但原告方顾及双方公平,依法对自己权利进行处分,仅诉求既得利益损失为300000元。故希望合议庭酌重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3、关于辅材损失72880元。原告在终止合同前,分三次在新邵县酿溪镇某五金店购买辅材共72880元,全部运至被告工地,被告违约合同终止后,导致原告无法收回辅材,造成辅材全部损失,且原告在庭前提供的销货单,完全符合证据三性要件,足以证明本案客观事实,依法当以采信。故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被告依法应当赔偿原告辅材损失。
4、关于计时工资8600元。合同终止前,原告完成计时工43个工日,且经被告方签字认可,同时,《鉴定意见书》评估每天200元,共计8600元,该评估结论客观公正,依法当以采纳。
5、关于租金损失3750元。合同终止前,原告为组织的施工人员缴纳房租5000元,虽然原告提供房租收条证据,在法定形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是,该收条足以证明原告租房的客观事实,且原告施工人员不是邵阳本地人员,租房是必然发生。再则,原告一次缴纳租金5000元及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亦符合邵阳地区租房交易习惯。而原告在A3栋施工约3个月,自负房租1250元,损失房租3750元,该损失计算亦客观公正合理,被告依法当以承担。
6、关于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因被告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终止,从而引发本次诉讼纠纷。被告的违约行为是导发本次诉讼活动的全部原因力,故依法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鉴定费。
【判决结果】
被告湖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曾某生安装模板工程款559968.34元、鉴证计日工的费用8600元,房租损失3750元等共计572318.34元。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在实际工作中,原告曾某生为被告某建筑公司进行装模展开面积为7035.57平方米,原告曾某生退场后,对该部分工程款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经湖南省南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原告曾某生安装模板工程量的工程价款559968.34元、鉴证计日工费用8600元、房租损失375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某建筑公司应当支付给原告曾某生。
【案例评析】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是,双反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施工2个月后,被告强行要求清退。对于本案而言,没有合同的合同纠纷,对我们律师是一种挑战,如何找准切入点,如何能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成了律师头疼的事。但是,原告委托本所代理后,何平安律师凭借多年的法律执业经验,为原告调取证人证言,现场查看,了解情况,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方案,并申请司法鉴定,最终取得良好效果。
【结语和建议】
当遇到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纠纷时,我们应第一时间了解本案客观事实,并找到有利证据。如需借助司法鉴定,那应当及时提起,这样更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