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死亡幼儿患者法定代理人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20-09-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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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LGLD1594971535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8日,张某发现其儿邓某林不进食、呕吐频繁、腹稍胀、精神状态不佳,于当日下午5时许到邵阳市中心医院小儿急诊科就诊。挂号等待时,值班护士为邓某林测试体温为37摄氏度。下午6时许,面见医生,医生根据张某主诉及少许身体查看,便开出血液检验、B超影视单对患者邓某林进行检验,两份检验结果单出来后,张某抱其儿邓某林进行复诊,张某特别提示医生,其儿邓某林曾有疝气病史,而值班医生对此无任何意识反应。
尔后,值班医生告知张某,其儿诊断结果为胃肠炎,并在电脑上和病历记录上开具输液处方,未给张某任何医嘱及医疗建议,而且值班医生病历记录书写太潦草,其内容无法辨认,就让张某母子离开诊室。张某离开诊室后,抱其儿进行输液至次子凌晨1点结束离开医院。
2019年2月19日上午8时许,张某为其儿邓某林喂牛奶时,仍然发现邓某林出现呕吐现象、反应迟钝、精神状态越来越差,即抱邓某林就近到北塔三湘堂中医诊所就诊。在诊所医生未进行任何诊断之前,一名女性医务人员就为邓某林使用肚脐贴。尔后,陈某医生仅检查了邓某林咽喉部,便称邓某林为扁桃体发炎,紧接着对邓某林口腔内喷射了一种自制药物。此后未做任何实质性检查就开具中医处方,张某按处方购买了中药,在三湘堂中医诊所就诊时间已达30分钟以上,张某抱着邓某林离开诊所。
张某抱着邓某林刚走出诊所约30米左右,就发现邓某林呕吐剧烈、面部苍白、嘴唇发紫,便马上跑回北塔三湘堂中医诊所求医。陈某医生看到此症状,呼来滴滴车将张某母子送往邵阳市中心医院。经邵阳市中心医院急诊抢救近20分钟,终因错失最佳抢救时机而宣告死亡。
幼儿邓某林突亡,其父母及其近亲属无法抑制悲痛之恸,遂向北塔区卫计局及状元洲派出所报案,控告北塔三湘堂中医诊所医疗损害行为。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北塔区卫计局按行政程序出函委托邵阳市中心医院病理中心进行尸体解剖检验鉴定。2019年3月12日,邵阳市中心医院病理中心向邵阳市卫计局与原告方及时送达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综合分析认为如下:
邓某林因右腹股沟嵌顿疝致机械性肠梗阻、小肠出血坏死,并呕吐致异物(食物残渣)误吸阻塞呼吸道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异物(食物残渣)误吸阻塞呼吸道引起窒息是死亡直接原因。
右腹股沟嵌顿疝致机械性肠梗阻、小肠出血坏死并呕吐是死亡的根本原因。接诊医生在接诊与处置过程中,没有预见病程的严重性,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与应有的注意义务,与本例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原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邵阳市中心医院对邓某林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或严重过失,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1、被告邵阳市中心医院违反了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造成对患者漏诊结果,其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失。
2019年2月18日下午,患儿邓某林因严重呕吐到被告邵阳市中心医院儿内科就诊,患儿母亲张某特别提示过值班医生患儿曾有疝气病史,但是值班医生并未予以高度重视,既不为患儿下腹部查体,也不为患儿开影像学片检查,便错误按照“急性胃肠炎”处理,严重遗漏“腹股沟疝”的诊断。
从医学常规来析,“腹股沟疝”是引发呕吐的主要原因之一,三甲医院具有足够的预见能力,但是,医方既未给予高度的谨慎和注意,也未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关心,其医疗行为严重缺失了对患者生命与健康利益的保护,从而导致患者惨遭医疗容许性危险以外的侵害,造成了患儿幼小生命灭失的悲恸结果。故被告邵阳市中心医院违反了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其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失。
2、被告邵阳市中心医院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常规,造成患者误诊死亡结果,其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
以目前国内三甲医院的医疗水平,对“急性胃肠炎”和“腹股沟疝”极易鉴别,但是医方仅凭简单的问诊与不明确的超声检查报告单,草率诊断为“急性胃肠炎”,便按误诊结果进行医处。在患儿病情未见好转前提下,医方并未建议患儿家属留院继续观察,而是带药回家治疗。该错误诊疗行为直接延误了对患儿的最佳救治时机,直接断送了患儿幼小生命,其过错诊疗行为是导致患儿死亡结果的主要原因,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邵阳市中心医院误诊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常规,存在严重过错。
综上二点事实与理由,医方在医疗过程中未尽相应的诊疗义务,其医疗行为严重违悖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漏诊、误诊行为是造成患儿死亡的主要原因力,依法具有主要过错。同时,《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结论真实、客观、公正,足以采信。法律事实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故被告邵阳市中心医院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二、被告北塔三湘堂中医诊所违反了医疗活动中的转医义务,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2019年2月19日10点,患儿邓某林呕吐未见好转,于是由其母亲张某就近至被告北塔三湘堂中医诊所就诊,入诊所时,患儿嘴唇发紫、腹部膨胀、精神不佳,病症已处危重情形。但是,被告诊所医生明知患儿病情危急且自有医疗设备不足前提下,并未告知患儿母亲张某立刻转医,而是雷同采取“急性胃肠炎”治疗方案,无效诊疗实质消耗达30分钟以上的黄金抢治时间,在此诊疗过程中,被告北塔三湘堂中医诊所并未尽到转医义务。虽然《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被告北塔三湘堂中医诊所不具备抢救技术条件,其诊疗行为不具有过错,但是,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医。从法律上剖析,被告北塔三湘堂中医诊所违反了法定的转医义务,无需医学专业鉴定机构评估亦可得知结论。即便本案未经司法鉴定,被告北塔三湘堂中医诊所未尽转医义务行为也具有法定的过错。故被告北塔三湘堂中医诊所,未尽法定转医义务,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原因力,依法应当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三、患儿邓某林自身疾病及监护人行为不存在过错,依法不能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
“腹股沟疝”疾病并不是死亡绝症,依我国现有医疗水平,只要进行小手术就能痊愈。患儿邓某林患“腹股沟疝”本身不具有过错,自身轻微疾病不能构成死亡结果的原因力。同时,监护人张某在2019年2月18日及时带患儿到被告处就诊,一切听从医嘱安排,并未自行采取任何非医疗措施,或者隐瞒病情,或者故意延误就诊时间等。监护人行为与患儿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关联性,监护人行为不具有任何过错。故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不能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邵阳市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某、张某各项损失706266.13元。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本案的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或过失,且导致患者或者家属受损害的,被告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医疗活动具有高度的技术和专业性,故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和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应以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依据。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针对本案所涉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作出的西政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真实、充分,程序合法,虽然原告以及被告邵阳市中心医院对上述鉴定意见提出了异议,但均未能提交证据推翻,故本院对上述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
【案例评析】
本案在代理前期,就已经电话联系本所律师,经律师精心指导,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邵阳市北塔区健康委员会投诉,让当事人取得了第一手证据材料。但是,死者因疝气死亡,并无住院病历资料,仅向律所提供两张化验单和中药单,证明极其微薄,经本所立即组织各律师召开会议讨论,在讨论过程中,总结案件办理方案:1、建议尸检;2、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司法鉴定。当事人家属相信本所方案,及时办理代理手续,并全力配合律师工作。由于鉴材较少,而且医疗专业知识较强,主办律师请来专业医疗专家到本所会议室进行论证,并取得良好效果。结合医疗专家意见与律师办案思维,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司法鉴定申请。最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邵阳市中心医院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从前述事实来析,医疗专业性较强,未能在司法鉴定环节做足功课,可能将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身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适用条款不多,导致医疗纠纷案件处理较为复杂,但是,只要用心分析,就能找到有效合理切入点,达到当事人效果。
【结语和建议】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往往涉及法律规范较少,同时,律师对医疗知识比较陌生,律师也不可能再去修医疗专业课程,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律程序,选准切入点,找对办案方向,我们律师同样可以为当事人争取较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