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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平湖公司参与受害人宋某法定代理人诉刘某、平湖公司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20-09-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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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LGLD1595820200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20日下午3时许,宋某将货车送至平湖公司内、刘某开办的蓄电池经销部给其货车蓄电池充电。因刘某并未在店中,宋某遂电话告知刘某将车留在刘某店外。当晚,刘某返回后未将蓄电池卸下,直接在车上充电。

次日早上6时许,宋某来取车时,因刘某未起床,宋某与刘某电话联系后,未等到刘某起床关闭电机,即自行拔充电钳。宋某因左右双手同时分握了电源的正负极,形成回路,不幸触电身亡。

事故发生后,经法医检验,宋某系电击死亡。当地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区公安局、区监查局、区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对事故经过和成因开展调查,形成了“7.21”触电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内容显示:一、刘某与平湖公司之间是租赁关系,且刘某具有蓄电池经营资质,同时也办理了相关营业执照,手续齐全;二、事故发生后,刘某和平湖公司分别垫付了50000元。三、刘某存在如下过错:1、在充电器安全防护装置缺失(无过载保护、过电流保护、短路保护、PE线保护)的状态下,进行充电作业;2、充电钳加长时在加长处没有防护,正负极绝缘层破损;3、充电电池未拆至经销部内充电。四、平湖公司存在以下过错:将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刘某,未督促承租经营户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在巡查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宋某的妻子、儿子和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与平湖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平湖公司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宋某的责任认定问题。

根据“7.21”事故调查报告中记载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分析“宋某是在充电电源未断开的状态下,擅自用双手同时取下蓄电池的正负极充电钳,导致身体多处被电击死亡”。宋某不是电器操作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对事故风险未尽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关于刘某的责任认定问题。

刘某作为蓄电池业务个体经营者,在无安全防护装置的情况下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其过错行为与宋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关于平湖公司的责任认定问题。

平湖公司作为经营场地、房屋出租及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对于经营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安全负有检查职责,对承租商户安全生产负有督促义务。虽然在上述事故调查报告中同时认定了平湖公司有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等问题,但刘某与平湖公司之间系合法租赁关系,平湖公司不主导承租商户的经营活动,因事故所反映出的安全管理问题与受害人宋某的死亡原因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平湖公司不应对刘某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1、由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宋某的妻子、儿子和母亲因宋某触电死亡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1906.70元,扣除事故发生后刘某已经垫付的50000元,刘某应支付宋某的妻子、儿子和母亲赔偿款331906.70元。

2、驳回宋某的妻子、儿子和母亲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459号《民事判决书》;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5民终1190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平湖公司的责任认定问题。平湖公司作为经营场地、房屋出租及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虽然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了平湖公司存在安全管理问题,但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存在问题并不等于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事故调查报告责任的认定可能成为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依据之一,但司法审判中确定承担侵权责任应满足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本案中,刘某与平湖公司之间系合法租赁关系,平湖公司不主导承租商户的经营活动,事故所反映出的平湖公司的安全管理问题与受害人宋某的死亡原因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平湖公司不应对刘某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结语和建议】

承担侵权责任必须要满足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既关系到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又关系到责任的主体和大小,是承担责任与否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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