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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孙某甲诉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遗产法定继承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20-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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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LGLD1600067783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与刘某系夫妻,婚后育共生育四子女,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母亲刘某于2014年5月14日病逝,父亲孙某于2016年12月12日病逝。孙某与刘某生前均未留有遗嘱,除上述所述婚后生育四子女外,夫妻二人均未有其他子女或收养其他子女。

孙某与刘某在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房改房”一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南路某院5号楼3门4号(面积为62平方米)。 孙某与刘某婚后无财产约定,此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

孙某与刘某的老年生活是由兄弟姊妹共同赡养,轮流照顾两位老人。孙某与刘某相继病逝后,因房屋继承问题兄弟姊妹发生争议。孙某甲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依法维权。

孙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孙某与刘某所遗留存款的四分之一;2、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孙某和刘某所遗留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南路某院5号楼3-4号房产,由原告享有四分之一份额。3、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同时,孙某甲向法院递交如下证据:1、亲属关系证明;2、孙某、刘某死亡证明;3、孙某、刘某户口本复印件;4、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南路某院5号楼3-4号房产的查询相关证明等等。

律师接受孙某甲的委托,立案前依法调取了相关亲属关系证明及房屋登记信息等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调查证据申请,得到法院的批准。持法院的诉前调查令调取了房屋相关证明材料。

【代理意见】

律师通过参加庭审,整理材料,根据庭审,并发表代理意见。具体代理意见如下:

孙某甲为被继承人孙某与刘某的儿子,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孙某与刘某夫妻,先后病逝。孙某与刘某生前均未留有遗嘱,孙某与刘某婚后育共生育四子女,孙某甲、孙某乙2、孙某丙、孙某丁。依据法律,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孙某与刘某遗产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南路某号院5号楼3门4号(面积为62平方米)房产一处,依法应由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依法法定继承。

孙某甲虽住在外地,但孙某甲的中学都是在北京上的学,是因父母下放到外地随父母去的外地。之后因各种原因与另一个孩子都没有回到北京。虽在外地但是孙某甲经常到北京与父母团聚,特别是在孙某甲退休后,因父母年岁也大了,孙某甲与其爱人基本每年有半年的时间在北京与其他兄弟姐妹一起照顾父母。期间父母也多次表示此房屋就留给孙某甲,作为孙某甲与另一个在外地孩子回北京的住的房屋。后来因孙某甲得了糖尿病并发展糖尿病综合症。其他兄弟姐妹也就让其少来北京,多养病,在父亲后期住院有时也就不通知孙某甲来京。所以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都依法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所以孙某甲有权依法继承此房产的四分之一份额,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孙某甲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涉案房屋系孙某与刘某的遗产,应由二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现孙某要求继承所有涉案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孙某要求分割孙某和刘某的存款,未提交证据及财产线索,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孙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南路某院5号楼3-4号房产房屋由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继承所有,每人各占四分之一的份额;

二、驳回孙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原告已预交),由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各负担八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二十六元(原告已预交),由孙某甲负担一千ニ百五十六元五角,已交纳;由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各负担一千二百五十六元五角,

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原告已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3465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法定继承纠纷,在无证据和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处理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

一是抓住主要矛盾,围绕切入点针对性的依法调取个人信息等证据,是解决本案的关键。

二是做好长期诉讼的思想准备。本案因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不清楚需要调查取证,而且被告不接法院相关文书,法院都是以公告方式送达。从接案到判决下达、执行历经一年半时间。

三是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是法定继承案件。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虽居住在外地,但是在继承父母遗产时,有与在北京居住的其它继承人有同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结语和建议】

依法继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当自已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要相信法律,依法主张自已的权利。只有积极主张自已的权利,法律才会维护合法利益,继承的合法利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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