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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某分公司参与王某诉其及第三人湖南某人力资源公司某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

  • 案例时间:2020-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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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LGLD1599535359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力公司)与第三人湖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签订《业务承揽合同》,某电力公司将营业抄表、电费收缴、欠费催费、电费结零等业务承揽给第三人湖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第三人湖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再根据此业务承揽的工作需求,招聘员工上岗工作。

王某系湖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招聘的员工,跟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即从2016年3月11日至2018年2月28日,工作内容为:抄表收费。第三人湖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为强化业务指标,优化服务水平,制定了月末结零考核的相关酬薪考核机制 ,并根据员工完成的任务支付奖金,对不能按时完成月末电费结零的,取消当月责任人电费结零工资,月终无法结零的按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做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三人对公司每年的考核机制都要组织员工进行学习。王某作为公司员工,对公司制定的《抄表催费员薪酬效益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了签名确认。王某在工作期间每月都拿到了电费结零的效益奖励400元/月。2018年3月1日,王某向第三人湖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及第三人湖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连带返还其垫付的资金71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2000元。

本案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本案。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了王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告王某起诉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其与原告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已将公司的抄表、催费、维修等业务承包给了第三人湖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双方形成了承揽的法律关系。王某与第三人湖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工资由第三人发放,工作内容为抄表、催费,电力线路排查等,原告王某与被告没有签订任何合同。

2、本案原告王某的诉求是要求被告返还财产,但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王某的任何财产,无需返还。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作为一家供电企业,为用户提供电力产品,用户使用该电力产品,双方形成供用电合同关系,被告收取电费系合同权利和义务,并非不当得利,没有返还义务。原告所称在工作期间垫付了电费,被告不知情,也未要求其去垫付电费。即使原告有垫付电费的事实存在,也应起诉拖欠电费的用户,而不是被告。

3、原告王某与第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原告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并且知晓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关于电费结零的工作机制和奖励措施。原告也拿到了每月的结零奖励工资,说明不存在有欠费的事实。原告王某在工作期间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报告中均未提及有未尽事宜以及垫付电费的事实。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一、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主张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及第三人第三人湖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返还去垫付的电费71000元及利息,缺乏以下要件支持;

原告王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垫付电费的行为及垫付电费的真实性,其提交的用户欠费明细系其单方制作,没有经过被告及第三人的认可。

即使原告王某有垫付电费的行为,其无证据证明系应被告及第三人的要求或者系被告及第三人强迫要求原告垫付虽然被告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将电费结零考核承揽给第三人 湖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第三人制定了月末结零考核的相关酬薪考核机制,但这只是公司为强化业务指标,优化服务水平的一种管理举措,旨在保证催费的效果,并不是要求原告自行垫付电费,且对相关酬薪考核机制,原告已签名确认,证明其知晓。如果原告为拿到月末电费结零工资奖励或者因害怕被解除劳动合同而自行垫付电费,亦是原告自愿选择的行为,不是受被告和第三人强迫所致,被告及第三人没有返还义务。如果原告系应用户要求垫付电费,亦是原告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原告应向用户主张权利,被告及第三人不是相应的责任主体。

综上,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及第三人第三人湖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连带返还其垫付的电费71000元及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上诉要求俩被上诉人返还相关款项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主张依法应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1、王某的工作职责是否需要垫付电费?

王某作为公司员工,其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是抄表收费。根据公司《抄表催费员薪酬效益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的工作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这是公司的一种强化业务水平的管理举措,其目的也是督促员工尽职尽责去完成工作,按月及时将用户电费收缴到位。如果月末未结零,将面临扣发工资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但该考核办理并没有要求员工去替用户垫付电费,更没有强迫员工去垫付电费。因此,本案王某即使存在有垫付电费的事实,亦是其自愿行为,与被告及第三人没有关系。王某可以依据垫付的电费数额起诉欠费的用户。

2、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收取王某催收回来的电费属于正当行为,并非不当得利,无需予以返还?

随着我国电力产品市场化的需求,用户使用电力产品需要交纳费用,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在城镇居民中交纳电费的意识较强,一般不需要电力部门催收。但在偏远的农村,村民交纳电费存在一定的困难,同时也缺乏自觉性,导致电力部门需花一定的精力来收取该部分费用。正因为如此,被告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将营业抄表、电费收缴、欠费催费、电费结零等业务承揽给第三人湖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来完成。本案纠纷就是因收缴用户电费而产生。

【结语和建议】

本案涵盖了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及供用电法律关系的争议问题。

电力部门作为一家央企,为老百姓提供优质的用电服务不仅是职责,同时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建议加强宣传力度,组织人员下乡宣讲电力法律知识,指导村民安全用电,及时交纳电费。对拒不交纳电费的行为,可以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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