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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对火灾受害人马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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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SJYW156522634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马某,男,33岁,2018年7月5日因工作中火焰烧伤后住院治疗。为明确马某的伤残程度以便理赔,当地保险公司委托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马某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2018年7月5日至8月31日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马某因“周身皮肤火焰烧伤伴疼痛口渴半小时”入院。体格检查:患者头面颈部、前躯干、后躯干、臀部、双上肢、双下肢见烧伤创面51%,创面腐皮大部分存在,局部水疱形成,基底大部分呈红白相间,痛觉敏感,部分呈红润,痛觉敏感,少量呈苍白色,痛觉消失,创面污染重,轻度肿胀,双手皮肤呈脱套状,左手大拇指指甲脱落。双侧眉毛、睫毛烧焦,耳廓苍白,双眼球结膜充血、水肿。咽部红肿,声音嘶哑。四肢端冰凉,无尿。

治疗经过:入院后于2018年8月1日在连硬麻醉下行“双大腿、臀部烧伤创面扩创植皮术+右大腿取皮术”。

出院诊断:1、热烧伤51%(浅Ⅱ°20%;深Ⅱ°20%;Ⅲ°11%)2、低血容量性休克;3、吸入性损伤;4、双眼热烧伤;5、颜面部皮肤裂伤;6、低蛋白血症;7、低钠血症;8、双耳耳廓部分缺损;9、右下肺肺炎;10、双侧胸膜肥厚。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神清,步入鉴定室,问答切题,查体合作,右耳廓畸形、瘢痕形成。右面颊可见1%瘢痕,其中左鼻翼经鼻至右侧面颊可见一长11.0cm条状瘢痕,右眼眶下可见一纵形长3.0cm条状瘢痕,上唇可见一长3.0cm条状瘢痕,均位于面部中心区,宽度>0.3cm;右上臂及肘后可见2%瘢痕;颈胸交界处可见1%瘢痕;右臀部及大腿可见12%瘢痕;左臀部可见2%瘢痕形成;躯干及双手色素沉着,浅表瘢痕面积25%。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送检材料左,结合本中心阅片及检验所见分析认为:

1、被鉴定人马某热烧伤51%,双眼热烧伤,颜面部皮肤裂伤,双耳耳廓部分缺损,符合烧伤所致损伤,与本次外伤存在因果关系。

2、被鉴定人烧伤后致全身多处瘢痕形成,面部条状瘢痕累计长度达17.0cm,均位于面部中心区,宽度>0.3cm,其他部位烧伤后瘢痕形成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42%,比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7.2 1)条,被鉴定人之损伤评定为七级伤残。

【鉴定意见】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被鉴定人马某之损伤评定为七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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