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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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SJYW1565057462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委托人送检材料反映,2018年12月29日15时,在锦州市古塔区春熙家园10-133号北小楼菜馆一楼大厅内,犯罪嫌疑人甲某因琐事与被害人乙某、丙某发生争执,升级为撕(厮)打,甲某用随身匕首将丙某扎死,将乙某扎伤。锦州市古塔公安分局委托我所对被鉴定人甲某案发时精神状态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送检材料
1.被鉴定人讯问笔录记载:
2018年12月2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记载:
以前所受刑罚:198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古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我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古塔分局刑事拘留,在看守所呆了37天,大概在2010年8月份被古塔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古塔区人民法院批准逮捕,2014年5月份锦州市人民法院因证据不足将我无罪释放。
既往病史:头部动过开颅手术,其他的(疾病)没有。
本次案发伤人原因:2018年8月份左右,我的妻子丁某和戊某的妻子刘某在古塔公园发生了口角,并有肢体冲突,后来北街派出所把这事处理了,但是我妻子不服从北街派出所的处罚,就一直拖到现在。
案发经过:2018年12月29日下午14时左右,马五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我在家,马五说前两天的事不对劲,说我不给他面子…戊某就把电话接过来骂我说:你挺牛逼呀,你从哪呢,你赶紧来北小楼饭店一趟。我说,我不认识你,跟你比没话可说,就把电话撂了…过了大概3分钟左右,马五又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你是一点面子都没给我,你是冲我来的啊,你在哪,赶紧过来…到了饭店后,我看见马五和戊某在饭店一楼北边的桌子上坐着喝茶,看见我来了,戊某就出去了,马五说:你真是一点面子不给我啊。我说事情都发生了,都过去了…这时,戊某就把小会带来了,小会就把我脖子搂住了,打我胸和肚子上了,打了我大概3、4下,这时我来电话了…我打完电话后,想回到屋里,这时小会又夹着我的脖子把我往饭店门口推,戊某突然给了我一拳头,打到了我的左眼,把我的眼睛打飞了,手机也打掉了,戊某和小会就对我拳打脚踢…我被打了大概6、7下,我就从右边的裤兜里,掏出了一把折叠刀,然后就用刀乱挥乱砍,这时候小会好想跑进一个屋子里,而戊某还在拽着我的衣服,我就用刀对着戊某扎个过去,扎了大约6、7下,戊某就松手跑了,然后小会从一个屋里拿出了一把菜刀就要砍我,砍我两下,我用手挡了两下…然后小会手里的菜刀就掉了,这时我就用刀扎了小会3、4刀,小会就跑里面去了,我也开门跑了,我跑到了205医院我就打车去了豪都KTV,然后我就向出租车司机借了手机给我妻子打电话说,我和别人打架了…下车后我就把刀扔了,过了一会我妻子来了以后,我就把我打架的事说了,她说那咱们得报警,我妻子就报警了…
抛弃作案工具:我很后怕,并且刀留着也没用,我就把到扔了…我把刀扔在了锦州实验中学对面的一个绿色垃圾车里了。
2018年12月31日第二次讯问笔录反映:
被鉴定人对关于本次案发伤人原因、案发经过、如何抛弃作案工具的陈述,与其第一次讯问笔录基本一致。
2.被鉴定人妻子李某某2018年12月29日询问笔录记载:
与被害人矛盾的起因:2018年9月15日早上7点多,小圆(被害人杨某妻子)和别人说我闲话,说我啥事都管,撵走操队好几个人了,我听说后就去问她了,后来我俩就发展成厮打起来了,当时就有人报警了,北街派出所出的警,后来我和“小圆”双方治安罚款五百元。
本次案发经过:2018年12月29日下午两点多钟…我听见他(被鉴定人)在屋里接了个电话,他就走了。当时我问他干啥去,他说马五找我有事。过了十多分钟,我又给他打了个电话,他说他在马五饭店呢,有点事…大概下午四点左右,甲某给我打电话说他跟别人打架了,衣服整埋汰了,让我给他送件衣服…我就打车去了…我问他跟谁打架了,他说跟他们打起来了。然后我就说报警吧,他没吱声,我就报警了。
3.被害人杨某某2019年3月7日询问笔录记载:
在好几个月之前…甲某和他媳妇把我妻子给打了,北街派出所给甲某罚了五百块钱。后来马五给甲某找来调节这个矛盾。甲某就到了北小楼饭店。刚开始谈的还行,后来我跟甲某要个说法,起码给我们赔礼道歉。甲某一听就急眼了,站起来说:“给你们脸不要脸了吧。”我说:“你咋这么说话呢。”他说:“要不咋说话,你等着。”边说边往大厅走,丙某见他走就拦他,我也拉甲某,意思是再说会说会,我说:“既然来了,咱好好说说。”甲某不听劝,就走了。我就跟着出去。我不知道甲某拿什么东西就把我扎伤了。我感觉甲某扎了我很多刀。
4.现场目击证人马某某、何某某询问笔录反映的情况,如本次案发伤人原因、案发经过等,与被鉴定人、受害人陈述的情况基本一致。
5.被鉴定人邻居裴某2019年5月17日询问笔录反映:
被鉴定人没有啥特殊行为,看起来挺稳当的。总跟媳妇出去锻炼身体,平时打招呼也挺正常的。
6.被鉴定人邻居吴某某2019年5月17日询问笔录反映:
被鉴定人平时状态还行,看起来挺正常的。
7.鉴定人同监室服刑人员马某、任某2019年5月17日询问笔录反映:
被鉴定人挺正常的,大伙在一起唠嗑的时候他也挺正常的,日常行为和大伙儿一个样。晚上睡觉比较少,也就2、3个小时,早上起得也早。
8.被鉴定人于2010年12月27日至2011年1月5日在锦州市康宁医院住院病历(病案号:16526)记载:
主诉:癫痫病史近30年,凭空闻语,坚信有人害他8个月。
现病史:该患于1983年因头部外伤颅骨手术,而后出现间歇性抽搐发作…今年4月以来,脾气变大,疑心大,说妻子害他,在饭里下毒,打妻子,砸东西,凭空听见说话声、洗衣机声、敲门声,变得性格固执,言语减少,不与外人沟通…
确立诊断: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9.锦州市康宁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锦康司鉴所[2011]精鉴字第077号)“分析说明”记载:
被鉴定人甲某于1983年头部外伤后出现记忆力差、丢三落四,经常发脾气,骂人砸东西,夜间失眠,经常打妻子、孩子等异常表现。于2000年5月16日至2000年5月29日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颅骨缺损,继发性癫痫。
10.被鉴定人于2011年9月6日至2011年9月26日在锦州市康宁医院住院病历(病案号:16526)记载:
主诉:脑外伤后抽搐、性格改变28年,凭空闻语,疑人害己,打骂人3年,加重1个月。
确立诊断: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
(二)法医学检查
1.检验方法
《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2.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由办案警官陪同步入鉴定室,意识清晰,定向正常,接触较好。问话回答切题,语言交流良好。能够详细介绍其家庭、生活、务工情况,讲述其中学只上了一个月,辍学回家一段时间后到某食品厂上班,2014年底因为精神疾病办理病退。以前出现过多次抽搐发作,后来“总是有幻觉,听见洗衣机总响,听见有人打架”,在锦州市康宁医院住院治疗过两三次。出院后坚持服用奥氮平治疗,日高量5毫克,抽搐发作及幻觉均有明显改善。案发及鉴定时没有引出幻觉及妄想,只是提及于两年前在自家厕所里抽搐过一次,自行缓解。有焦虑、心烦等情绪,在没人的环境下担心自己可能抽搐再次发作。讲述在几个月前,妻子与杨姓被害人的妻子发生争执后,因为对方“有人”,派出所调节时偏袒对方(被鉴定人妻子询问笔录中记载“双方治安罚款五百元”)。称平时睡眠不好,早醒,在拘留所期间也容易早醒。其对案发经过能够详细讲述,与其在接受公安部门讯问时的笔录、证人证言反映的情况基本一致。称在前几个月其妻子与被害人杨某的妻子发生了争执,通过派出所解决被处罚金500元,双方对处罚结果均不满意。案发当日,某饭店马姓老板电话约被鉴定人到某饭店,想从中调和,被鉴定人接受约见后担心自己吃亏,随身携带了平时妻子切水果用的刀。进入饭店后,双方言语不和,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中对被害人实施伤害。其对伤人行为的性质、后果、危害认识清楚,对其伤害行为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亦能充分认识。精神检查表现意识清楚,认知功能良好,有人格改变,存在焦虑情绪,睡眠障碍、经常早醒,情感反应协调。无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无持续的心境高涨及低落。无主动性回避及伪装表现。
3.辅助检查
脑电地型图检查:边缘异常。
头部CT检查:右侧额顶部可见大片状低密度影,水样密度,右侧颅骨部分缺如,现钢板固定。
韦氏成人智力量表(WAIS-RC)检测:总智商(IQ)为74。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使用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
据送检材料及本次鉴定检查分析,被鉴定人具有以下特点:
(1)被鉴定人为56岁男性,于1983年头部外伤后出现记忆力差、丢三落四,经常发脾气,骂人砸东西,夜间失眠,经常打妻子、孩子等异常表现。曾于2000年5月16日至2000年5月29日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颅骨缺损、继发性癫痫。
(2)被鉴定人邻居反映其“平时状态还行,看起来挺正常的”、“没有啥特殊行为,看起来挺稳当的”、“总跟媳妇出去锻炼身体,平时打招呼也挺正常的”;被拘役后同监室服刑人员反映其“挺正常的,大伙在一起唠嗑的时候他也挺正常的,日常行为和大伙儿一个样。晚上睡觉比较少,也就2、3个小时,早上起得也早”等。反映其平时与人接触、交流良好,性情尚稳定,人际交流与社会功能良好。
(3)被鉴定人在锦州市康宁医院住院病历反映被鉴定人表现有脾气变大,变得性格固执,情感不稳定,打人、砸东西,控制不住自己等,两次住院诊断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
(4)本次鉴定检查被鉴定人表现意识清楚,认知功能良好,有人格改变,存在焦虑情绪,睡眠障碍、经常早醒,情感反应协调。无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无持续的心境高涨及低落。无主动性回避及伪装表现;头部CT检查提示右侧额顶部可见大片状低密度影,水样密度,右侧颅骨部分缺如,现钢板固定;韦氏成人智力量表(WAIS-RC)检测总智商(IQ)为74。
(5)被鉴定人无精神活性物质与非成瘾物质使用史,故可排除精神活性物质与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无持续的心境高涨及低落等情感症状,可排除情感性精神障碍。
(6)被鉴定人既往住院病历反映其存在片段幻觉、妄想体验,给予小剂量抗精神病药(奥氮平5毫克/日)治疗即缓解,社会功能较好。不具有精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特点,故排除。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被鉴定人甲某案发时精神状态符合“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器质性神经症性障碍;器质性人格改变”诊断标准。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评定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
(1)被鉴定人于1983年头部外伤后出现记忆力差、丢三落四,经常发脾气,骂人砸东西,夜间失眠,经常打妻子、孩子等异常表现,曾于2000年5月16日至2000年5月29日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颅骨缺损、继发性癫痫。逐渐表现脾气变大,性格固执,情感不稳定,打人、砸东西,控制不住自己等,在精神科医院住院确诊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本次鉴定检查表现意识清楚,认知功能良好,有人格改变,存在焦虑情绪,睡眠障碍、经常早醒,情感反应协调。无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无持续的心境高涨及低落。符合“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器质性神经症性障碍、器质性人格改变”诊断标准。
(2)被鉴定人于2018年12月29日15时,在锦州市古塔区春熙家园10-133号楼茶馆一楼大厅内,因琐事与被害人乙某、李小会发生争执、厮打,用随身匕首将丙某扎死,将乙某扎伤。
(3)据送检材料反映,案发前被鉴定人妻子与被害人杨某妻子因为琐事发生矛盾并受到处罚,案发当天中间人马某电话约被鉴定人到案发地调解此事,调节过程中被鉴定人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中对被害人实施伤害。反映被鉴定人伤害行为具有明确现实动机。
(4)据送检材料反映,被鉴定人于案发前担心自己赴约有吃亏、被打可能便随身携带上刀具;案发后立即逃离现场,打车未到目的地便下车,抛弃作案工具;被鉴定人逃离案发现场后主动跟妻子联系(其妻子询问笔录:他打电话说他跟别人打架了,衣服整埋汰了,让我给他送件衣服…我就打车去了…我问他跟谁打架了,他说跟他们打起来了。然后我就说报警吧,他没吱声,我就报警了)。反映被鉴定人案发前、案发时及案发后意识清晰,其对伤害行为有辨识能力。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对其违法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故评定被鉴定人在本案案发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一)精神医学诊断: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器质性神经症性障碍;器质性人格改变。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被鉴定人甲某在2018年12月29日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对其违法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