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室对涉嫌盗窃罪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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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YW1564545473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3日10时许,陈某某独自一人走路经过李某球家时,见李某球家中房屋边门没有上锁,便打开李某球家中房屋边门进入李某球家中,将李某球放置在家中卧室床头柜里的五十五元硬币盗走。
【鉴定过程】
鉴定检查时的精神状态:意识清楚,呆傻外观,衣着欠整,自行步入诊室,接触一般,问之能答,言语词汇量少,语速正常,多数简单单词作答,常不成句,对答部分切题,注意力欠集中,懂得自己的名字,但不懂回答其年龄及出生年月,能说出自己是哪个村的人,但详细住址说不出,自己家里有几个人说不出来,懂得其父母的名字及哥哥的名字,自称在家里带孩子。问其是男孩还是女孩,无法辨认。问其平时有无洗澡,答称:有。问其几天洗一次,则不懂回答。问其有无老婆,答:没有。问:想不想要,答:不要。问其老婆作什么用,答:睡觉。不懂得一年有多少天,一年有几个月,问其什么时候过年,不懂回答。人民币面值不识,20元说成50元,50称100元,能数1-5数,5以后不懂数。问其警察做什么的,答:报警、手铐。问他们干什么找你,答:偷钱,买东西吃。问偷多少钱,答:硬币,具体数值不懂说。问怎么偷的,答:经过,门没锁,开开了,拿了,被抓。整个过程无法独自叙述,经提示后才能用简单言语回答。检查过程中,较配合,无眼神回避,情感幼稚,不时傻笑,对自己的偷盗行为无紧张辨解。未见明显怪异行为。
韦氏智力测验测得IQ:38,智能中度低下。
头颅CT平扫示:第5脑室形成。脑电图及脑电地形图示:正常。
【分析说明】
(一)医学诊断分析
评定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
被鉴定人陈某某自幼言语各项发育差,外观呆傻,邻居反映其智商低,经常胡乱回答他人问话,好像听不懂人们说的话,有时自言自语,整天人穿得脏脏的,个人生活无法自理。其父反映其曾入小学学习六年,学习成绩差,基本跟读、玩,无法参加考试。后转漳平特校学习二年,之后辍学回家,在家不懂干活,只能做极简单的事务,搬搬东西。平时在村里走来走去,多跟小孩玩,简单家务不会做,会乱动东西。平时个人生活自理差,洗澡要人叫,很懒。曾至龙岩市第一医院行磁共振检查示脑发育不全,2015年因为乱喊乱叫,行为乱,至龙岩市第三医院住院。曾评为智力残疾贰级。鉴定检查示:意识清,词汇量少,交流较困难,言语简单不成句,计算差,只能数数数至5,理解差,很多常识基本不懂,韦氏智力测验测得IQ:38,示中度智能低下。头颅CT示:第五脑室形成。综上,被鉴定人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关于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标准,因此认定其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二)法定能力分析
被鉴定人受其智力影响,案发前无明显计划,案发当时纯受其生理需要作案,对其作案的性质、后果,无法辨别,只是在被抓后认识这种行为不能做,案后无自我保护,对其后果不认识,仍表现无所谓,有时嘻笑,综上可见,被鉴定人辨认能力丧失,因此认定其案发时辨认能力丧失,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陈某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辨认能力丧失,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