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变造文件进行文字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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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YW1564471908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2日,我中心受理了宁波市某人民法院送检的原告徐某金与被告宁波某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原告称其于2016年9月5日入职于被告公司,担任工程师职位,自入职之日起,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原告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被告提供了检材《劳动合同》作为证据,原告申请笔迹鉴定,宁波某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检材乙方签字处“徐某金”签名字迹是徐某金所写,故仲裁委裁决认定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原告认为裁决与事实严重不符,故起诉至法院,并重新申请对检材进行全面变造文件鉴定。
【鉴定过程】
本鉴定/检验方法:参照适用司法部《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1-2010)、《印刷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4-2010)、《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5-2010)进行鉴定。
检材《劳动合同》系原件,共8页4张,与6页3张《员工守则》一起装订,纸张均为A4规格大小。检材上主文内容均系打印形成,《劳动合同》第1页至第8页、《员工守则》第1页至第6页合併骑缝处盖有正面、背面二枚“宁波某机械有限公司 3302XXXX5208”印文,《劳动合同》第8页乙方签字、日期处字迹均系用黑色水笔书写,纸张完整、内容清晰,具备检验条件。
将检材置于VSC-6000型文检仪、蔡司2000-C型体视显微镜下观察,发现检材第1页、第8页的纸张上留有浅黄色斑迹,在紫外光下观察发现,第1页、第3页、第5页(正反面)与第7页(正反面)纸张色差明显;第7页右上半部分纸面污损较重,纸张色泽与其他页对比存在明显色差;检材纸张中间部位均有两条横折痕,其中第7页中间折痕明显,与其他页折痕存在明显差异;检材第1-7页纸张表面纤维平整,第8页上半部纸张表面局部纤维翘起,有起毛现象,呈现条行状的擦刮痕,且擦刮部位残留有墨粉颗粒,部分可见文字笔画印迹;检材第7-8页打印文字与第1-6页打印文字墨迹的荧光反应特征存在差异;检材第3页骑缝印下边缘,有一长约6.5mm左右黑色横杆,镜下观察可见墨粉颗粒堆积组成,与打印文字墨迹不相符。
检验同时发现检材第8页上“乙方签字、日期”栏处擦刮印迹明显,“徐某金”签名字迹运笔较轻,字下留有被擦刮后的横杆残余墨迹;日期“2016年9月15日”字迹运笔力度较重,其中“6”字处有擦刮、涂改迹象,且残留有“7”字笔墨痕迹(见图片说明6);“9”字笔画运笔不连贯,有另起笔迹象,且弧状笔画的“起笔”变成“收笔”压在竖笔之上,与其笔画的压痕存在差异;“年、月、日”处有擦刮后的残余墨迹;以上字迹背面利用侧光观察可见“徐某金”签名字迹压痕不明显,“2016年9月15日”中部分字迹压痕、凸凹感明显,并有部分笔画墨水渗透。
检验同时发现检材第6页页面上与第8页手写字基本相同部位处有“2016.9”、“徐某金”、“6 9 5”等字迹压痕,其中“徐某金”字迹压痕偏重;该部分字迹压痕与第8页上对应部位的“2016.9”字迹相符,与“徐某金、2016年9月15日”字迹在运笔形态、力度、笔画搭配、起收笔等特征上均不相符。
【分析说明】
综上检验分析,检材第1页、第7页的纸张上留有浅黄色斑迹,反映出系人为造成污损的特点;检材第7页纸张与前3页纸张(正反面)在色泽及折痕上存在的差异,反映出纸张使用过程或保管条件等不同的特点;检材第8页上存在的条行状擦刮痕及残余墨粉颗粒与现有文字针状墨迹不同,反映出检材第8页有被擦刮处理后使用不同种类打印机重新打印形成的特点;检材第3页骑缝印下边缘的黑色横杆,反映出该纸张经过不同类打印机二次打印走纸的特点;检材纸张的色差及打印文字墨迹的荧光反应存在差异,反映出非一次性打印形成的特点;检材乙方落款日期“2016年9月15日”字迹处的擦刮、涂改、残余墨迹及另起笔、笔顺倒置、压痕等差异特征,反映出“6”、“9”字均系“7”字修改形成的特点;检材第6页上的签名、日期压痕字迹与第8页上“徐某金、2016年9月15日”书写字迹存在差异,反映出不是一次性书写形成的特点。
【鉴定意见】
日期为“2016年9月15日”,有“徐某金”签名的《劳动合同》第7页、第8页与第1页至第6页系非一次性打印所形成;存在人为污损、换页、擦刮、重新打印、修改、变造形成的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