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涉嫌盗窃罪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9-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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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YW156427836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29日,被鉴定人张某某(男,27岁,初中文化,未婚,无业)将XX市航道站宿舍1楼1单元1室住户家玻璃砸碎,盗走一台笔记本电脑,当日被鉴定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因被鉴定人既往有精神疾病史,故XX市公安局委托我司法鉴定所对张某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调阅案卷材料:
1. 被鉴定人张某某的讯问笔录:
(第一次,2018年11月29日)“我9岁上小学,18岁初中毕业后在深圳上班,几个月后就得了精神病。之后我就回到宜都了,一直待在家里没事做到现在。我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发病之后喜欢烧东西,比如鞋子等。我在2018年5月因盗窃罪被宜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公安机关鉴定过,结果是正常的。我今天下午一点多闲逛到滨江小区附近,进入公园附近的一个院子。看到有一户的一个窗户看起来很老旧,而且外面看起来就一层塑料纸,我觉得应该很好打开,观察了一下附近没有人,就将窗户上的塑料纸拉开,看到还有一层玻璃,用手轻轻一推,就很轻松的把玻璃拿下来了。我就从窗户里翻进去,看到有一间卧室,被纱门锁住了,我就把纱门下半部撕破了,伸手进去开了门。在电脑桌上看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我接着翻动房间里的其他位置,把衣柜、抽屉也打开翻动了一下,没看到值钱的东西。后来就到了客厅,但在客厅没翻东西直接就到另一间卧室。我把这个卧室的抽屉、衣柜等地方都打开翻动了一下,在抽屉找到一个红色袋字,就用这个红色袋子把笔记本电脑、鼠标及电源充电器装起来拿走。然后从之前翻进来的窗户翻出去,回到家把电脑放在我卧室的一个纸箱子里面,准备以后卖掉。偷笔记本电脑就是为了卖点钱。”
(第二次,2018年11月29日)“我这次盗窃没有预谋,就是逛到了那里,感觉那户人家好偷就进去偷了。偷东西也是想卖钱,换了钱出去赌博。盗窃别人房屋时大脑清楚,现在大脑清楚。”
2.XX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摘录: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到XX市XX村意图盗窃他人财物,发现被害人余某某家中无人,便在附近猪栏屋找到一把锄头,将余某某房屋后的木门砸破后潜入屋内,盗得一台笔记本电脑。2018年3月14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鉴定,张某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为缓解期,对该涉嫌盗窃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8年8月2日,判处张某某因犯盗窃罪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在办案民警的引领下步行入室。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年貌相符,衣着整洁。接触一般,检查合作。作案期间未引出幻觉及其它感知觉障碍。问话能答,问答切题,语速适中,思维清晰,无思维形式障碍,未引出各种妄想。回忆既往病史存在言语性幻听和被害妄想。记忆力未见明显损害,智力水平与其文化背景相符。自知力存在。情感反应适切,与环境协调。鉴定当时未见冲动及自语、自笑行为。
被鉴定人对自己的个人经历能够清楚介绍,称自己在家是独子,8岁上学,学习成绩差,初中毕业后就患了精神病,未再上学受教育。以前没有受过伤,没患其他疾病,不饮酒、不吸毒,每天抽一包半烟,从初中开始就喜欢打老虎机。母亲有精神疾病,一直在服药。自己2009年左右在深圳打工期间患病,当时感觉听到有人在喊自己,持续了很长时间,还烧东西,有时有不安全感,觉得有人要害自己。曾在宜都精神病院住院治疗,服用的药物是“利培酮、安坦”,目前服用“利培酮”,每天1片。从最后一次出院到现在,未再出现听见耳边有人说话的情况。
谈到案发当天的情况时,被鉴定人起初隐瞒作案真实经过,鉴定人员晓以利害后能如实陈述,且与卷宗材料记载基本相符。被鉴定人承认自己经常打老虎机,常常输钱,为此曾偷过自行车、摩托车,这次也是输钱后想弄值钱的东西卖钱。案发当天下午两点,自己来到案发地,打算作案时看见案发地附近有人,自己等到四点多发现附近没人,便打算进被盗人家的房间实施盗窃行为。因为当时大门锁着无法进入,自己通过观察,发现窗户很容易打开,便从窗户翻进房间。进入房间后,自己翻找多处没有找到现金和其他值钱的东西,就拿了被盗的笔记本,并找一袋子装着,以免被别人发现。称自己知道笔记本可以变现,卖了钱可以用来打老虎机。被鉴定人对案件的性质与后果能够正确认识,称“我知道翻窗进别人家偷东西是违法的,上次被抓关了一个月,还罚了一千元钱。这次自己犯下的错自己扛,还想政府能宽大处理。我以后要纠正自己的错误,不能再犯了”。
(三)鉴定调查:
据宜昌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宜市精鉴所[2018]精鉴字第14号)提供:2018年3月22日,XX市公安局委托宜昌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鉴定人张某某涉嫌盗窃案进行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意见:1.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完全性缓解;2.被鉴定人张某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为缓解期,对该涉嫌盗窃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书调查资料还提供了以下信息:
1.据被鉴定人的继父杜某某介绍:“张某某的亲生父亲2009年因病去世,我是他的继父,张某某在家是独子。小的时候(具体时间不详)他就出现精神异常,主要表现为偷东西、偷钱,在家里烧东西,晚上睡不着觉到处跑。我们在一起后,他有时朝我冷笑,自言自语,我们把他送到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精神科住院治疗过几次。最后一次出院后能坚持服药,病情比较稳定。我们平时很少给他零花钱,因为他有钱就喜欢玩老虎机。他平时抽烟,但不喝酒,没有其它的疾病,没有药物过敏史。他母亲2016年也得了精神病,主要表现为害怕,说有人要抓她,抓她家里人,她还把家里的大门都封上,也在宜都市精神科住了两次院。”
2.XX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住院病历号:000005):2009年1月19日,因“自语,自笑半月”入院。精神科检查:神清,定向力完整,接触差,问话不答,自语自笑,思维内容荒谬,自知力缺乏。于2009年3月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XX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住院病历号:000004):2013年2月25日,因“自笑、行为异常二天”住院治疗。精神科检查:思维散漫,思维内容不暴露,注意力不集中,情感平淡,无自知力。经“利培酮”治疗88天,于2013年5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XX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住院病历号:000025):2013年5月24日,因“拒服药一天”住院治疗。精神科检查:思维内容不暴露,注意力不集中,情感不稳,易激惹,自知力受损,经“利培酮”合并小剂量“氯氮平”治疗9天,于2013年6月2日出院,出院诊断“精神分裂症”。
【分析说明】
(一)关于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
1.被鉴定人幼时生长发育正常,初中文化。2009年起因“自语,自笑,行为冲动”多次在XX市第一人民医院精神科住院治疗,精神科检查发现思维散漫,思维内容荒谬,情感反应不协调,有怪异行为。均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末次出院时间为2013年6月2日,出院之后能坚持服药治疗,病情稳定,生活能自理。2018年3月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为缓解期,对该涉嫌盗窃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8年8月2日,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本次鉴定精神科检查: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接触一般,检查合作。作案期间未引出幻觉及其它感知觉障碍,问话能答,问答切题,思维清晰,无思维形式障碍,未引出各种妄想。既往存在言语性幻听和被害妄想。自知力存在。记忆力未见明显损害,智力水平与其文化背景相符。情感反应适切,与环境协调。鉴定当时未见冲动及自语、自笑行为。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有以下特点:
(1)病史9年余,多次住院治疗,均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2)精神检查及调查资料发现,既往存在言语性幻听和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作案期间上述症状消失,自知力存在,社会功能基本恢复;
(3)无脑部疾病及药物中毒、滥用的证据。
上述精神状态表现说明被鉴定人作案期间的精神状态符合《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完全性缓解(F20.05)”的标准。
(二)关于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张某某2009年后出现耳闻人语,猜疑,自语、自笑等异常表现,多次住院治疗,均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末次出院时间为2013年6月2日。出院后能坚持服药,上述异常表现消失后未再出现,社会功能基本恢复,其作案时处于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的缓解期。被鉴定人平时迷恋赌博游戏(打老虎机),既往因为缺钱而偷盗他人财物变卖,以维系自己的赌博游戏,并因盗窃被拘留。被鉴定人本次作案亦是如此,说明被鉴定人作案为明确的现实动机。同时,被鉴定人作案还具有以下特点:
(1)作案当时意识清晰(对作案经过能够清楚回忆);
(2)作案时能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相应的作案方式,对作案对象有选择性(到现场观察寻找防盗措施差、容易得手的住户,发现有人就离开,待无人时才实施盗窃);
(3)有明显的自我保护行为(盗窃电脑后用袋子装起来带走以防被人发现,作案后能快速逃离现场,回家藏匿赃物);
(4)对案件的性质与后果能够正确认识(称“我知道偷东西是违法的,想政府能宽大处理,我以后要纠正自己的错误,不能再犯了”);
(5)年幼时即有偷窃等品行问题。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张某某作案时处于精神疾病缓解期,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存在,结合《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总分44分,按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4002-2016《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评定被鉴定人张某某对该涉嫌盗窃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某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为缓解期,对该涉嫌盗窃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