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涉嫌盗窃罪犯罪嫌疑人焦某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9-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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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YW1564278244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委托方介绍,被鉴定人焦某,女,28岁,初中文化,再婚,无固定职业, 2018年02月10日15时许因涉嫌盗窃提包案,被鉴定人有精神疾病史,公安机关委托本所,对其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鉴定人查阅送鉴材料,询问看守所同拘犯,按《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状态检查,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及《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进行研究讨论,完成鉴定委托。
1.调查材料
书证材料:
民警对被鉴定人询问笔录示:某年某月某日,我和老公带着女儿去给女儿接种疫苗,女儿接种完疫苗后,我老公带着她先离开了。在我准备离开时,我发现护士站旁的一个桌子上面有一个黑色的女式提包,我问了一句这是谁的包,没人理我,我就将这个提包带走了。包里有约1300元现金,一个旧戒指和好几本证件,证件上有当事人的信息和名字。我因临时的见财起意,没有将包交给派出所,而是直接带回家了。我将1300元的现金拿去用了。年初我去长沙打工,期间,我在长沙的一个金店将那个戒指换了一对金耳钉。后来,我将这对金耳钉弄掉了。今年05、06月份的时候,那个护士找到我家里了,我老公的大哥问我是不是有这回事,我如实地说了,于是我大哥将我放在家里的包包和包包里面的证件还给了那个护士,还赔偿了她3600元钱。我今年05月份左右查出患有忧郁症,在某治疗了一个多月,07月03日病情控制了,我就出院了。昨日,我在某外地被警察抓住了,今天被带回当地了。
民警对被鉴定人丈夫的哥哥两次询问笔录示:我弟媳在某医院给女儿打疫苗的时候,随手将一名护士的手提包偷走了,我知道这件事情之后,就和我弟媳证实了确有此事,随后,我联系上了那名护士。包里的现金和金戒指被我弟媳拿走了,其它的证件和各类银行卡、购物卡都在包里面,现金和金戒指算在一起赔偿了她3600元,包里的证件、物品我都送到妇幼保健院那名护士的手上了。我弟媳大约在今年的05月份的时候,查出有抑郁症,我们将她送到某医院进行治疗,大概治疗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她的病情得到控制就出院了,随后又去外地上班了。
被鉴定人某医院出院记录示:入院日期:2009年11月21日,出院日期:2010年01月18日,住院天数:56天。入院诊断:躁狂发作。入院时情况及诊疗经过:患者因急起兴奋,话多,乱说,易怒,眠差七天首次入住我院。入院时精神检查:意识清晰,定向力准确,注意力不集中,随境转移。问话多答,讲话滔滔不绝,难以打断,思维联想加速。情感高涨,自我感觉良好,自我评价高。意志活动增强。无自知力。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予喹硫平片、氯氮平片及丙戊酸镁缓释片药物系统治疗,病情好转。出院诊断:躁狂发作。出院情况:患者进食、睡眠可,生活能自理,自知力部分恢复,无躯体不适。出院医嘱:坚持服药……
被鉴定人某医院出院记录示:入院日期:2012年05月21日,出院日期:2012年06月12日,住院天数:22天。入院诊断:复发性躁狂症。入院时情况及诊疗经过:患者因复发多语,眠差一周,间歇病程3年第二次入住我院。入院时精神检查:患者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语量增多,语速快,思维联想加速。情感高涨,自我评价高。活动增多,无自知力。入院后予氯氮平片及丙戊酸镁缓释片药物系统治疗,病情临床治愈。出院诊断:复发性躁狂症。出院情况:患者进食、睡眠可,交流好,情绪稳定,对病有认识,自知力恢复。出院医嘱:坚持服药……
被鉴定人某医院出院记录示:入院日期:2018年06月07日,出院日期:2018年07月02日,住院天数:25天。入院诊断: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入院时情况及诊疗经过:患者因兴奋话多与情绪低落交替发作九年,再发话多乱花钱一月余第三次入住我院。入院时精神检查:患者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问话多答,语速稍快,诉脑袋聪明灵活,要把“无限极”推广到世界上每一个有炎黄子孙的地方。情感高涨,情绪不稳。意志活动病理性增强,自知力缺乏。入院后予奥氮平,丙戊酸镁缓释片及氯硝西泮片等药物治疗,病情临床治愈。出院诊断: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出院情况:患者精神症状控制,自知力恢复。出院医嘱:坚持服药……
调查材料:
某看守所同拘犯胡某、张某说:焦某来这里有3个月了,她仍背不下监规。她有时发呆,有时脾气大,有时发笑,有时随意讨别人的东西吃。她生活能自理,睡眠好,有些嗜睡,可能跟她服用的药物有关。她没有跟我们发生冲突,大家都
主动帮她。
2.精神检查:按《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J/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状态检查。
被鉴定人衣履整洁,年貌相当,在指定的椅子上坐下,意识清晰,定向力、领悟力正常。主被动接触较好,检查合作。情绪稳定,情感反应与思维协调一致。对答切题,言语较流畅,联想过程无障碍。能正确陈述其既往经历、盗窃提包的经过及当时的内心体验。被鉴定人说:我今年27岁,初中文化,我在温州打工时,与前夫认识的,与前夫生育2个孩子。2015年我前夫去逝,他去逝5个月后,我在温州打工又认识了现任老公。我与其生育一个女儿。去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带女儿去打疫苗,发现护士站的办公桌上有一个包,我观察了好久发现没人拿,就问了一句“这是谁的包?”没人应,我就拿走了。虽然我知道有监控,我老公也说我胆子太大了,我也知道这是违法的,但当时,我因见财起意,认为自己有病,有产后抑郁症,并不担心会带来这么严重的后果。于是,我把包带回家了,曾想过把包交到派出所,后来打工去了,就忘了这事儿。我在今年正月初几外出打工前,将包打开看了,发现包里有1300元现金,一枚旧戒指和一些卡。因见财起意,我将1300元现金用了,将那枚戒当了一对耳钉,耳钉弄丢了。后来,我住院了,我老公将包交给派出所了(被鉴定人陈述盗窃提包的经过与询问笔录基本一致)。问其:“你说你有病,你患有什么病?”答:“我有产后抑郁症,精神分裂症,我睡不着,兴奋,骂人。”“你跟我们谈谈你的病情。”“我是2009年11月份生下第一个孩子后没多久开始发病的,以前在娘家没有发过精神病。当时,可能是前任公公说话刺激到我了,我感到很烦躁,想杀人,在某医院住了3个月,出院后坚持服了半年药,便外地鞋厂打工,每月可挣3-6千元不等。干了一年多,我怀上了第二个孩子,就回家休息了,孕期,精神状态都正常。2012年05月,第二个孩子出生后25天,我的病又复发了,当时感觉自己很兴奋、话多,自觉脑子很灵活,心情特别好,也觉得自己很能干,去某医院住院治疗了半月。出院后又坚持服了半年的药,便去外地打工,今年5月份,病又复发了,主要表现为兴奋,睡不着,精力好,大脑里感觉拿那个包没有关系。”(被鉴定人陈述自己的病情及诊疗经过与病历资料记载基本一致)“你今年5月份之前在做什么?”“我和老公带着女儿在外地居住,我们租了个房子,我老公主要是给人家搭结婚棚子的,我主要是照顾孩子,料理家务。”“你带女儿打疫苗那段时间,心情怎样?”“心情比较平静。”“那期间(指拿包的那段时间),你是母乳喂养吗?”“是母乳喂养的。”“你认为自己犯法了吗?”“我知道自己犯了法,犯了盗窃罪,要判刑的,但我有3个孩子,还要挣钱给孩子读书,除了想早点出去,我没有其他要求。我后悔没听老公的话,以前我没拿过别人的钱,也没偷过别人的东西,当时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我有抑郁症,觉得拿那个包没有关系。”未查及病理性错觉、幻觉和思维逻辑混乱等精神病性症状。自知力存在。
头部CT报告:未见异常。
汉密尔顿抑郁量表检查提示:轻度抑郁。
90项症状清单量表检查:各项因子分阴性。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评分:总分37分,提示完全责任能力。
【分析说明】
医学诊断:1.被鉴定人自2009年11月份分娩第一个孩子后出现兴奋,话多,乱说,易怒,睡眠需要减少,自我感觉良好,一周后,首次入住某医院,诊断“躁狂发作”,系统治疗后,病情缓解,被鉴定人生活如同常人。2012年05月份分娩第二个孩子后,病情复发,出现兴奋、话多,自觉脑子灵活,心情好,睡眠需要减少,一周后,第二次入住黄石市精神病医院,诊断“复发性躁狂症”,予系统治疗,病情临床治愈,被鉴定人能正常生活、工作,并恋爱、结婚、生女。直至今年05月份,病情不明原因再次复发,表现兴奋、话多,精力充沛,乱语,自我感觉良好,睡眠少。一月后,第三次入住某精神病医院,诊断“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予奥氮平,丙戊酸镁缓释片及氯硝西泮片等药物治疗,病情临床治愈。2.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定向力、领悟力正常。主被动接触较好,情绪稳定,情感反应与思维协调一致。对答切题,言语较流畅,联想过程无障碍。未查及病理性错觉、幻觉和思维逻辑混乱等精神病性症状。自知力存在。3.被鉴定人作案时,其社会功能保存较好,能正常生活、工作。综上所述,被鉴定人焦某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心境障碍诊断标准,在作案时处于疾病的缓解期。
法律能力评定:1.根据调查材料和精神科检查所见,被鉴定人实施上述盗窃行为时,是在疾病的缓解期。2.被鉴定人因临时见财起意,在观察许久无人认领提包的情况下,将提包拿走,知道案发地点有监控,但存在“自己患有精神疾病可以当护身符”这一侥幸心理。3.虽然被鉴定人受精神疾病的影响,行为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但被鉴定人在作案时能够辨认其行为的是非,而且事后感到后悔、害怕。4.刑事责任能力量表评分:总分37分,提示完全责任能力。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第5.1.1 a) b)条款,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医学诊断:被鉴定人焦某患心境障碍,作案时处于疾病缓解期。
法律能力评定:被鉴定人焦某在本案中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