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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唐某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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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SJYW1564125470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委托书记载:2019年6月27日,唐某某因故被打伤。2019年7月9日,全州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委托本中心对唐某某因人身伤害受伤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兴安界首骨伤医院病情简介、疾病诊断证明书摘要:患者唐某某于2019年6月27日到我院住院治疗。

入院诊断:1.左锁骨中外段骨折;2.左侧下唇部及下颌部软组织挫伤。

诊疗经过:以“跌伤左肩部肿痛、活动受限15小时”为主诉入院。入院后于7月1日行左锁骨中外段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后予活血化瘀治疗及中医辩证施治及康复理疗。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

2. 体格检查

左肩沿锁骨有一10.5cm×0.1cm缝合创,未拆线。左肩关节活动受限。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本中心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本例被鉴定人唐某某被他人打伤,致左锁骨中外段骨折、左侧下唇部及下颌部软组织挫伤等。临床予行左锁骨中外段骨折内固定术等治疗。伤后至检验时12日,法医检验见被鉴定人肢体(左肩部)单处缝合创长为10.5cm。阅片见其左锁骨骨折事实客观存在。综上,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4c)条、第5.9.4 l)条等条款之规定,唐某某因人身伤害受伤致左锁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致肢体单处缝合创长为10.5cm已构成轻伤二级。

鉴于被鉴定人目前尚处在治疗恢复中,其左肩关节活动受限,待治疗恢复期过后(伤后六个月)是否仍遗留明显功能障碍而构成更高的损伤程度目前无法确定,建议被鉴定人积极配合临床治疗,待治疗恢复期过后,若左肩关节功能障碍仍明显,可携复查材料到我中心申请补充鉴定。

综上,唐某某因人身伤害受伤损伤程度目前属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

唐某某因人身伤害受伤损伤程度目前属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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