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劳务中死亡人员林某某死因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06-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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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YW1563784324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根据送检材料记载:2018年9月13日14时30分许,林某某在为易某某的房屋搭盖彩板的施工过程中死亡。死者在施工中有电钻作业,现场照片中有一把带长导线的电钻。
现由某某县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林某某的遗体进行解剖检验明确死亡原因。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按照《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1002-2015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GA/T149-1996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7-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8-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对死者林XX的遗体进行法医病理解剖检验。
(二)尸表检验
一般情况:成年男性,解冻尸体,未着衣物。身长167cm,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发长1-4cm,色黑,夹杂少许白发。
尸体现象:尸斑暗红色,分布于躯体背侧未受压部位,指压不褪色。腹部尸绿形成,双下肢腐败静脉网形成。
头面部:头颅无畸形,五官端正。双侧眼睑未见异常,睑、球结膜未见明显出血,角膜重度混浊,双侧瞳孔窥不清。双侧鼻腔未见异常分泌物及异物。口唇呈皮革样化改变,上下唇粘膜见点状擦伤,舌未见明显损伤,齿列正常无松动,口腔内未见异物;双外耳完整,外耳道干燥,未见损伤、出血。头皮未见明显破裂、出血。
颈项部:颈部正中于下颌缘下方、左侧于下颌缘下方处,见大小分别为3cm×1cm、4cm×1.5cm可疑电流斑样改变,呈条状,斜形排列,色黑,质硬、干燥,边缘苍白,取该两处皮肤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颈部右侧见3cm×0.6cm范围散在表皮剥脱。颈部气管居中,颈部双侧颌下、左右锁骨上窝、胸骨上窝等均未触及肿块。
躯干部:胸廓对称,腹平软。左前胸锁骨下方见5.5cm×2.2cm范围散在点状表皮剥脱。右前胸锁骨下方见5.7cm×5.3cm环形表皮脱落。
四肢:四肢对称,未见畸形。双侧腋窝及臂内侧见多处片状青紫区,左手背食指掌指关节处见点状表皮剥脱,双侧手指甲床明显发绀。右大腿中上段后方见3.7cm×2.6cm范围皮肤青紫,左足背外侧见点状暗灰色表皮剥脱。
外生殖器和肛门:成年男性外阴,未见畸形、损伤、出血,阴囊局部皮革样化改变。
(三)尸体剖验
头部:头皮下未见出血,颅骨未见骨折,双侧颞肌未见出血,硬膜外、下及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
大脑重1207.2克,大小为19cm×15cm×7cm,表面软脑膜完整,脑回变宽,脑沟变浅,切面灰白质分界清楚,中线无明显偏移,未见明显出血及占位性病变,侧脑室未见明显异常。小脑重161.6克,大小为11cm×7cm×4cm,表面软脑膜完整,切面灰白色、质软,未见小脑扁桃体疝;颅底动脉未见明显硬化。垂体大小为1.8cm×1.2cm×0.5cm,未见明显异常。
颈部及咽喉部:颈部肌肉未见损伤出血,舌骨、甲状软骨及环状软骨未见骨折。颈部血管未见损伤破裂。咽喉部粘膜无水肿。甲状腺表面及切面未见异常。
胸部:胸部皮下组织及肌肉未见损伤出血,胸骨及双侧肋骨未见骨折,双侧胸腔见少量淡红色清亮稀薄液体,胸膜未见粘连,纵膈未见积气出血。
气管及双侧支气管见少量暗红色血性液体。左肺重613克,左肺两叶,大小为22.5cm×14.5cm×5.5cm,右肺重635克,右肺三叶,大小为23cm×15cm×5cm,斜裂和水平裂无粘连,肺表面光滑,切面呈红褐色,有少量红褐色液体溢出,肺组织沉水试验:双肺阳性(不下沉)。
心包完整,心包腔内见少量淡红色清亮液体,心包膜未见粘连。心脏重311克,体积为13cm×10cm×6.5cm,表面光滑,见较多脂肪附着,左心室厚1.1cm,右心室厚0.3cm,室间隔无缺损,厚1.2cm,卵圆孔闭合,长径1.3cm,左右心房不相通,三尖瓣周径11.0cm,肺动脉瓣周径7.0cm,二尖瓣周径8.0cm,主动脉瓣周径6.5cm,各瓣膜及心内膜未见明显异常。主动脉内膜光滑,未见明显异常。
腹部:腹部皮下软组织及肌肉未见损伤出血,双侧腹腔见少量淡红色清亮稀薄液体,腹膜未见粘连,大网膜及肠系膜未见异常。肝脏重1425克,大小为23cm×16.5cm×5cm,表面被膜完整、光滑,右肝边缘钝圆,左肝边缘锐,切面黄褐色,质地中等;胆囊饱满,长6.5cm,最大直径2.5cm,未见结石和息肉。
脾脏重140克,大小为12cm×7cm×3.5cm,表面被膜完整、皱缩,边缘圆钝,切面紫褐色,质地脆,刮之有多量红褐色脾髓溢出。胰腺重100克,大小为18cm×4cm×2.5cm,表面被膜完整、光滑,切面呈分叶状,未见明显出血及占位性病变。
左肾重150.9克,右肾重142.1克,大小分别为11cm×5cm×4.5cm、10.5cm×6cm×4.5cm,切面红褐色,皮髓质分界清,皮质厚0.6-0.7cm,肾盂未见明显异常。双侧肾上腺大小分别为5cm×2cm×0.8cm、4.5cm×2.5cm×1cm,未见占位及出血等病变。
胃内容物约400克,为淡黄色糊状物,可辨认米粒等,胃粘膜未见溃疡及占位性病变。
阑尾未见出血坏死。膀胱、直肠、外生殖器未见明显异常。
(四)组织学检查
全脑:大脑蛛网膜血管瘀血,大脑皮质浅层疏松网状,神经元和小血管周间隙明显扩大,毛细血管扩张充血;小脑皮髓质未见明显异常,延髓和脑干未见出血,颅底动脉未见明显粥样硬化。
垂体:垂体结构未见明显异常,未见出血及肿瘤。
肺脏:肺组织呈肺水肿改变,肺泡腔内见蛋白水肿液聚集,肺泡间隔毛细血管床扩张瘀血,散在少量炭末沉积,支气管周围未见明显炎细胞浸润。
喉部:喉头黏膜慢性炎症,未见明显水肿。
心脏:心肌纤维浊肿,局部核与横纹模糊不清,见大片肌纤维广泛断裂,部分呈波浪状排列;右心室心肌脂肪化生;心外膜血管扩张充血,未见明显异常;窦房结、房室结及其传导纤维周围间质充血水肿,未见出血及炎症细胞浸润;左、右侧冠状动脉呈椭圆形,内膜无明显增厚,管腔无狭窄。
肝脏:肝小叶结构尚清,肝细胞浊肿变性,中央静脉及肝血窦瘀血,未见明显坏死及脂肪变性;汇管区无扩大及纤维组织增生,见少量淋巴浆细胞浸润。
胆囊:黏膜上皮自溶,胆囊壁平滑肌核嗜碱性消失。
脾:脾脏被膜完整,皮髓质结构可见,脾血窦扩张瘀血,其中可见含铁血黄素沉积和巨噬细胞散在;髓质内小动脉显著玻璃样变性,管腔狭窄,周围淋巴小结数量减少。
胰腺:胰腺组织呈现自溶改变,细胞与细胞核嗜碱性消失,小叶腺泡轮廓存在,包膜面脂肪组织内未见出血及炎细胞浸润。
肾脏:双侧肾脏散在肾小球硬化,部分肾小管萎缩伴间质纤维化,伴慢性炎细胞浸润,肾间质小动脉壁未见明显玻璃样变性。
肾上腺:呈死后自溶改变,未见出血及肿瘤。
胃:胃壁表面黏膜坏死脱落,固有层腺体退变,未见明显溃疡及肿瘤。
颈部下颌缘下皮肤:皮肤电流斑形成,表皮与真皮分离,表皮细胞核变长,呈栅栏状排列、极性排列,角质层破损、空泡变性,真皮血管扩张、瘀血,小血管平滑肌细胞核变长,胶原纤维呈凝固性坏死。(五)理化检验
取死者心血进行毒化检验,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敌敌畏、安定、苯巴比妥等毒(药)物成分。
四、法医病理学诊断
1、颈部下颌缘下皮肤电流斑形成;
2、急性肺水肿;
3、脑水肿;
4、心肌改变(纤维浊肿,横纹模糊不清,大片肌纤维广泛断裂,部分呈波浪状排列);
5、颈部右侧、前胸部、及四肢散在擦挫伤;
6、双侧手指甲床发绀;
7、多脏器组织瘀血;
8、多脏器死后自溶。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及尸体解剖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1、根据理化检验报告,送检林某某心血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敌敌畏、安定、苯巴比妥等毒(药)物成分,结合案情,可排除死者因上述毒(药)物中毒所致死亡的可能。
2、根据法医病理解剖及组织病理学检验所见,死者仅颈部右侧、前胸部及四肢散在擦挫伤,体表及内部器官未见致死性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的法医病理学改变,可排除其因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所致死亡的可能。
3、根据法医病理解剖及组织病理学检查所见,未见林某某脏器存在致死性疾病,可以排除疾病致死的可能。
4、根据法医病理解剖及组织病理学检查所见,死者存在颈部下颌缘下皮肤电流斑形成(表皮与真皮分离,表皮细胞核变长,呈栅栏状排列、极性排列,角质层破损、空泡变性,真皮血管扩张、瘀血,小血管平滑肌细胞核变长,胶原纤维呈凝固性坏死),心肌改变(心肌纤维浊肿,局部核与横纹模糊不清,见大片肌纤维广泛断裂,部分呈波浪状排列),急性肺水肿,双侧手指甲床发绀,脏器瘀血等改变。提示死者林某某符合电击死亡。
综上所述,并结合案情及现场情况,林某某符合电击死亡。
【鉴定意见】
根据法医病理解剖及组织病理学检验,结合送检材料及毒(药)物检验结果,林某某符合电击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