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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职工药某参与雇主应某诉其劳务合同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20-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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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LGLD1599635505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案外人刘某甲、刘某乙在载明“今借刘某华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2018年9月1日前还清,逾期不还,按日1%支付违约金,即每逾期一天支付300元违约金,直至给付之日止……”内容的借条中借款人处签字。药某在载明“2018.8.30,我在让胡路电业局对面彩票站……当天彩民刘某甲在站内打彩票时,应某反复提醒要当时付钱,决不允许欠钱,后来刘某甲欠28836元时已无钱,说找人跟他去取钱,我打电话请刘某华帮我并委托她去刘某甲家中取钱。欠款是由我工作的疏乎造成的,我应承担责任”内容的下方签字。

在另一个案件中,应某以刘某甲、刘某乙及药某为被告,要求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共同偿还拖欠的彩票款28,836元,并从2018年9月1日起按每年24%的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还清之日止;并要求被告药某对所欠的彩票款本金28,836元承担连带担保还款责任。这个案件最终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借条的内容为刘某甲、刘某乙向刘某华借款3万元,刘某甲、刘某乙辩称在借条中借款人处签字,但并未收到任何借款,故该借条只能证明刘某甲、刘某乙与刘某华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不能证明刘某甲、刘某乙欠应某彩票款28836元的事实。原告应某主张刘某甲、刘某乙欠应某彩票款28836元,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其主张刘某甲、刘某乙共同偿还拖欠的彩票款28,836元,并给付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按每年24%的利率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因被告刘某甲自认其于2018年8月30日拖欠原告彩票款3000多元,故刘某甲应在其自认拖欠彩票款金额的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法院依法酌定刘某甲给付原告彩票欠款3000元并给付利息(以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药某则辩称其书写的文字是在刘某乙的哄骗下形成,且该文字中并未明确由其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药某作出了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药某对刘某甲、刘某乙拖欠的彩票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此判决的基础上应某认为自己的彩票款28836元并未得到完全清偿,因为药某为自己的员工,该笔欠款是其工作中所产生,故扣除法院已经支持的3000元,剩余25836元应当由药某承担,故诉至法院请求药某赔偿彩票销售款25836元。

【代理意见】

本案中,律师代理被告药某参与诉讼。原告应某要求被告药某赔偿的彩票销售款25386元是经法院审理并判决过的事项,原告也在起诉状中说明该笔款项是刘某甲、刘某乙欠应某彩票款28836元,而该笔款项经法院民事案件审理后认定,应某没有足够证据证实与刘某甲、刘某乙间真实存在此比款项,故不予支持应某的诉讼请求,只判决刘某甲、刘某乙承担3000的还款责任,该份判决书中也明确药某对该彩票款没有连带保证责任,不承担任何责任,所以,原告提出主张的赔偿彩票款原本就不存在,药某在工作中就是正常的履职行为,也没有什么工作过失,故药某对不存在的款项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而原告应某尚欠被告药某三个多月工资没有给付,希望应某能给付拖欠药某的工资。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应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30日,案外人刘某甲在原告应某开设的中国福利彩票站购买彩票,刘某甲因现金不足未能支付全部款项,彩票站销售人员药某将此情款告知彩票站管理人员刘某华, 刘某华经索要未果。当天,药某在载明“2018.8.30,我在让胡路电业局对面彩票站当天彩民刘某甲在站内打彩票时,应某反复提醒要当时付钱,决不允许欠钱,后来刘某甲欠 28836元时已无钱,说找人跟他去取钱,我打电话请刘某华帮我并委托她去刘某甲家中取钱,欠款是由我工作的疏乎造成的,我应承担责任”内容的下方签字。此后,彩票站经营者应某将刘某甲,刘某某女友刘某乙、药某诉至法院索要彩票款 28836元,请求判令药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院于2019年4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刘某甲拖欠原告彩票款3000元,驳回应某的其他上述请求。现应某以药某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存在过失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药某承担赔偿款25863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应某经营的彩票站实际损失数额的确定问题。在另一案件中,药某主张刘某甲拖欠其彩票款28836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甲拖欠应某彩票款3000元,该判决已生效。在本案诉讼中,应某未能提供证据足以推翻前述案件认定的事实,即应某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药某在工作过程中造成己方实际损失。故对应某主张药某赔偿其彩票款25,83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珐》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药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23元由原告药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例评析】

本案中,药某为应某开设的彩票站的销售员,刘某甲为购买彩票人员,刘某甲在应某开设的彩票站购买彩票,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应某经营的彩票站实际损失数额的确定问题。在另一案件中,药某主张刘某甲拖欠其彩票款28836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甲拖欠应某彩票款3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在本案诉讼中,应某未能提供证据足以推翻前述案件认定的事实,即应某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药某在工作过程中造成己方实际损失。故对应某主张药某赔偿其彩票款25,836元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所以,应当在诉讼当中要尤其注意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基础事实是否证据确实充分,没有完整的证据链支持的诉讼,必然会导致败诉。

【结语和建议】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应注意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及基础案件事实,应当确定正确的法律关系和依据明确的基础事实来确定诉求,诉求错误及案件基础事实不真实或没有证据支持都会导致案件最终的败诉,本案中,由于刘某甲拖欠应某彩票款的基础事实就不存在,所以导致应某根本没有向药某请求赔偿的基础,并且药某在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应某的诉讼请求必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导致了驳回诉讼请求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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