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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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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SJYW1563416457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2日14时许,被鉴定人李某某因琐事对其丈夫及公婆产生不满情绪,在位于XX市XX区XX镇XX村的自己家厢房中,将搭在屋梁上的布条用打火机点燃,后持刀窜至公婆住处,持刀将其丈夫捅伤。

因被鉴定人李某某曾在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故办案单位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对被鉴定人李某某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鉴定规范进行

精神检查:被鉴定人自行进入检查室,身着囚服,戴戒具,貌龄相符。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接触被动,言语通畅,语速、语量适中,构音清晰,对答切题,检查合作,未见回避对视、夸大症状表现。被鉴定人能够叙述自己的一般情况,称:“我叫李某某,1991年1月2日出生,29岁,家住XX村。我和对象有两个女孩,大的7岁,小的5岁了。我初中毕业,毕业后在家附近干过服务员、工厂缝纫工。最近4-5年没有工作,在家照顾孩子。”

被鉴定人存有命令性幻听、言语性幻听、内心被揭露感、关系妄想及被害妄想,在叙述案发经过时称:“在2个月前,具体日子忘了。在我自己家,我和爱人吵架了,我爱人带孩子回他爸家了。(出事)那天上午,我在家的时候,周围出现叮叮当当的响声,声音特别大。近2-3年总有这样的声音,还有人说话的声音,说我的坏话(言语性幻听),让我比较烦躁。我想控制一下自己,就自己打游戏。可是越打越生气,想到与对象的各种争吵,他家暴我,还说让我去死,他跟那些说我坏话的人一样对付我。我还听到那些人让我去死,放火烧死自己,一个女的说的,以前也听到过(命令性幻听)。那天我听她这么说就去我家小偏房,放垃圾的地方,用打火机点着一块布。这时又想到他父母对我也不好,想找他们理论,就去他们家了,去时还带着一把水果刀。”问其为什么带水果刀,被鉴定人称:“我平时出去就带着水果刀防身,总感觉不安全,有人威胁我的安全,他们村里人和我婆家人都针对我(关系妄想、被害妄想)。……大约有3-4年了,心里想的事他们也都知道(内心被揭露感),我也不清楚他们是怎么知道的。电视都和我扯上关系,电视演的剧情都在说我,还有一些数字告诉我一些事情(关系妄想)。和邻居没有什么接触,就像仇人似的。可还总是感觉不安全,因为孩子,各种小事加在一起,周围的邻居都针对我,说话都是说我;在家能听到不认识的人议论我,是亲耳听到的,在房前房后的(言语性幻听);有时候他们说话我就认为是说我,针对我(关系妄想)。”问其捅伤其夫的经过,答:“我到了公公家,看到我爱人在院子里坐着,我没说话,直接拿刀捅的,想把他捅死,谁让他跟那些邻居一块欺负我。朝他脖子捅的,他当时看到我的刀,往后躲了一下,刀从脖子那划过,流血了,看着伤的不深,我再捅,被他抓住了胳膊……”

在谈及既往住院经历时,被鉴定人称:“在xx医院住过院,是我对象送我去的。因为我们吵架,说我有抑郁症,吃中药,出院后我一直没吃药,没病吃什么药!”被鉴定人否认酗酒及吸毒史,否认脑外伤史。检查中情感反应不协调,记忆力正常,智能一般,无自知力。

脑电图及脑地形图检查:正常范围。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 6分,提示无刑事责任能力。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精神状态分析)

使用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

1、根据提供的案卷材料及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李某某“初中毕业,毕业后在家附近干过服务员、工厂缝纫工。最近4-5年没有工作”;据XX院(精神病专科医院)第2次住院病历记载:“患者缘于6年前无明显诱因渐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为:敏感多疑,认为别人对自己有针对性的语言和行为。自说:自己出门,便有一群人用特殊异样的眼光看自己……”;被鉴定人的爱人、婆婆及同村村委副主任也称“她要是看见两个人在一块说话,就会认为对方在说她,她就跟对方打架”,“每天都多疑,总说我(婆婆)在外面白话她”;“打上回出院她就不再吃药了,说自己没病,把药扔了”。XX区看守所提供:“(李某某)入所后表现异常,情绪不稳,入所后一直沉默寡言,眼睛无神,卫生习惯不良,未洗过澡,与人正常交流有困难,而且很少说话,民警或同监室人员跟其谈话经常是答非所问,思维模式也与常人不同,经常表现的是沉浸在自己的思维模式中”。以上表明被鉴定人精神异常史数年,未规律服药,本案案发前后均存在精神及行为异常,导致其社会功能严重受损。

2、本次精神检查: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接触被动,言语通畅,语速、语量适中,构音清晰,对答切题,检查合作,存在言语性幻听、命令性幻听、内心被揭露感、关系妄想及被害妄想,情感反应不协调,记忆力正常,智能一般,无自知力。

3、被鉴定人无吸毒及酗酒史,可以排除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被鉴定人无阶段性心境高涨、情感低落、抑郁等表现和体验,可以排除情感性精神障碍的诊断;被鉴定人能完整的回忆作案经过,脑电图结果正常,说明作案时其意识清晰,可以排除脑器质性精神障碍。

综上所述,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被鉴定人李某某的精神状态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案发时处于疾病期。

(二)案发时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使用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

1、根据案卷资料及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李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疾病期,在命令性幻听、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的支配下实施了作案行为;不能认识其作案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案发当时辨认能力丧失。

2、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6分,提示无刑事责任能力。

综上所述,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被鉴定人李某某在2019年1月2日实施作案行为时受精神疾病的影响,辨认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李某某在2019年1月2日本案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疾病期”。

2、2019年1月2日,被鉴定人李某某在实施本案作案行为时,受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辨认能力丧失,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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