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患者王某麻醉插管意外与缺血缺氧性脑病关联度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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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YW1563346470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王某因“发现左甲状腺肿物一月”于2015年6月27日在某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6月29日行“左侧甲状腺及峡部切除+喉返神经探查术”。术后王某长时间处于昏迷状态,转入ICU继续监护及治疗,2016年5月10日出院诊断:缺血缺氧性脑病、继发性癫痫等。王某认为某市中医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某市人民法院委托本所就某市中医医院对王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王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人数、营养期限、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本鉴定所受理后,对提供的病史资料进行了详细审查、摘录并复印留存,在本鉴定所召开医疗损害鉴定听证会,医方、患方及甲乳外科、神经内科、麻醉科、法医等相关专业专家出席了鉴定听证会,本鉴定所充分听取了医方、患方的陈述,并分别对医方、患方进行了询问,最后与会专家及鉴定人进行了讨论并形成最终意见。会后在本鉴定所检查室对被鉴定人王某进行了法医学临床检验,并由某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精神疾病鉴定。本所临床检查示:王某头颅外观无畸形,脑N(-),言语流利,眼球无震颤,颈部见手术切口疤痕,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左侧指鼻试验差,双下肢跟膝胫试验不能。精神疾病鉴定意见:器质性智能损害(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轻度、抑郁性障碍)。
【分析说明】
1.某市中医医院对王某诊疗行为的过错分析
患者王某2015年5月19日在某市中医医院查B超示甲状腺左侧叶结节,查甲状腺功能正常,医方建议患者手术治疗。患者于同年6月27日入住某市中医医院,医方给予术前相关检查,无明显手术禁忌,于6月29日在全麻下行左侧甲状腺及峡部切除+左侧喉返神经探查术,术中快速病理示左侧甲状腺滤泡性腺瘤。医方麻醉术前对患者进行了医患沟通,患者在麻醉同意书上签字确认。术后患者长时间处于麻醉昏迷状态,转入ICU继续监护治疗,并请医方神经内科及上级医院神经内科专家会诊治疗,考虑缺血缺氧性脑病。患者神志转清后转脑病内科继续对症及康复治疗,脑病症状逐渐好转。医方上述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
医方在麻醉气管插管过程中二次失败,致脉氧持续下降,最低时降至35%左右,说明医方术前对患者困难气道评估不充分,插管困难时处置欠妥当,存在过错。
2.某市中医医院诊疗过错行为与患者脑损伤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分析
医方在麻醉气管插管过程中二次失败,致脉氧持续下降,最低时降至35%左右,且插管时间过长,导致患者出现缺血缺氧性脑病,即医方医疗行为与患者脑损伤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患者存在导致插管困难的自身因素,但医方术前对患者困难气道评估不充分致二次插管失败,且对插管困难时处置欠妥当,导致患者缺氧时间过长致脑损伤,医方在导致脑损伤原因力综合考虑以主要因素为宜。
3.伤残等级
被鉴定人王某缺血缺氧性脑病,经治疗,目前其遗有轻度器质性智能损害及精神障碍等,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三级乙等医疗事故第1条之规定,评定为七级伤残。
4.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及护理依赖
被鉴定人王某因术后出现缺血缺氧性脑病,经治疗,目前其遗有轻度器质性智能损害及精神障碍等。根据上述情况,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等有关规定,结合其年龄、病情、治疗及康复程度等具体情况,分析认为:王某的误工时间计算至伤残评定前一日即2018年8月24日;其治疗及康复期间的护理以一个人护理390日为宜;其营养时间以180日为宜。
被鉴定人王某目前其遗有轻度器质性智能损害及精神障碍伴共济失调,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4之规定,目前其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床椅转移、行走、大、小便始末、用厕等躯体残疾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总分值在61分以上,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无护理依赖;目前其进食、修饰、更衣、理发、洗澡、剪指甲、整理个人卫生、大便始末、小便始末、外出行走、服药、使用日常生活工具、乘车等精神残疾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总分值在81分以上,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无护理依赖。
【鉴定意见】
综上所述,某市中医医院对患者王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王某脑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以主要因素为宜;王某术后出现缺血缺氧性脑病,经治疗,目前其遗有轻度器质性智能损害及精神障碍伴共济失调等,评定为七级伤残;其误工时间计算至伤残评定前一日即2018年8月24日;其治疗及康复期间的护理以一个人护理390日为宜;其营养时间以180日为宜;目前其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无护理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