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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中两辆电驱动二轮车是否发生碰撞及碰撞形态进行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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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YW156334637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3日8时5分许,在××市××区××路与××路附近,陈某与夏某分别驾驶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时疑似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调查需要,当地公安机关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对该起事故中的两辆电动自行车是否发生碰撞及碰撞形态进行鉴定,某司法鉴定机构先后多次派多名司法鉴定人对事故车辆进行现场勘验,最终某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车辆是否发生碰撞持有无法认定的意见,未出具鉴定意见书。因该起事故中伤者伤情严重,为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当地公安机关遂又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夏某所驾驶的悬挂“苏E×××××××电动自行车”号牌苏凤虹牌电驱动二轮车与陈某所驾驶的悬挂“苏E×××××××电动自行车”号牌欧派牌电驱动二轮车是否发生碰撞及碰撞形态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 检验方法

1.根据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中的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甲、乙两车的痕迹进行检验。

2.本中心鉴定工作人员于2019年1月17日16时9分许,天气多云、气温约零上3摄氏度,在××市××区×××停车场露天自然光下使用5米钢卷尺(SDSJ-A-082)、7329/30 COIL柯尔放大镜(SDSJ-B-127)、Canon 60D 18-135单反照相机(SDSJ-B-110)设备采用观察法对夏某所驾驶的悬挂“苏E×××××××电动自行车”号牌苏凤虹牌电驱动二轮车及陈某所驾驶的悬挂“苏E×××××××电动自行车”号牌欧派牌电驱动二轮车车体痕迹进行勘验,对痕迹的碰撞位置的高度进行测量、记录,并用照相的方法进行固定。检验情况如下。

(二)检验所见

1. 夏某所驾驶的悬挂“苏E×××××××电动自行车”号牌苏凤虹牌电驱动二轮车(以下简称甲车)检验情况:

(1)甲车车身颜色为紫色(见图1~4)。车架钢印号为767121600*****。

(2)甲车车篮左侧前部距地高72cm~73.5cm,距其前边缘1.5cm~2cm范围可见纵向碰撞痕迹,痕迹表面呈减层,提取部分白色物质作为YB1备检(见图5~6)。

2. 陈某所驾驶的悬挂“苏E×××××××电动自行车”号牌欧派牌电驱动二轮车(以下简称乙车)检验情况:

(1)乙车车身颜色为黑色(见图7~10)。电机号:HNQ48V800WL15*****。

(2)乙车后尾箱右后侧下部距地高72cm~73cm,距后尾箱后边缘7cm~17cm范围可见纵向碰撞痕迹,痕迹表面附着白色物质,提取部分白色物质作为JC1备检(见图11~12)。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1)经对甲、乙车两车碰撞痕迹检验发现,甲车车篮左侧前部碰撞痕迹与乙车后尾箱右后侧下部碰撞痕迹相互对应,甲、乙两车碰撞痕迹的高度、方向、形态及特征相同。

综合以上分析,根据甲车与乙车碰撞痕迹形成的部位、角度、高度等特点,造痕体作用于承痕体表面所产生的痕迹符合事发时,甲、乙两车同方向行驶过程中,甲车车篮左侧前部与乙车后尾箱右后侧下部发生碰撞,二者在发生碰撞接触过程中相互遗留对方痕迹物证。

(2)微量物证鉴定意见书——××司鉴中心[2019]微鉴字第××号

将提取的JC1与YB1进行微量物证检验、鉴定,结果摘录如下:

经体视显微镜观察:JC1与YB1的颜色、纹理和光泽均分别类似。经能谱测试表明:JC1与YB1的主要特征元素相同。经红外光谱测试表明:JC1与YB1的峰形、峰位、峰数量及光谱背景形状均分别类似。

经综合分析认为,JC1(乙车后尾箱右后侧下部表面附着白色物质)和YB1(甲车车篮自身白色物质)是同种类物质。

【鉴定意见】

夏某所驾驶的悬挂“苏E×××××××电动自行车”号牌苏凤虹牌电驱动二轮车前部与陈某所驾驶的悬挂“苏E×××××××电动自行车”号牌欧派牌电驱动二轮车后部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

图1、图2:甲车前、后部概貌照片

图3:甲车左侧概貌照片

图4:甲车右侧概貌照片

图5、图6:甲车车篮左侧前部碰撞痕迹高度及细目照片

图7、图8:乙车前、后部概貌照片

图9:乙车左侧面概貌照片

图10:乙车右侧面概貌照片

图11、12乙车后尾箱右后侧下部碰撞痕迹高度及细目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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