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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腭瘘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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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YW156334605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高某(男,30岁)于2016年5月10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在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就诊治疗。现为妥善处理此案,特委托本所按照特委托本所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对其伤残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2016年05月11日门诊病历

车祸致全身多处外伤。眼科会诊:双眼睑肿胀,淤青。右眼结膜下血肿。双眼角膜清,前房明,瞳明,直径3mm,光反应纯在,眼底检查不合作。CT示:双眼眶壁多发骨折,双眼环结构完整。诊断:双眼钝挫伤,双眼眶壁骨折。耳鼻咽喉科会诊:上颌及鼻部挫裂伤,硬腭粉碎,鼻部畸形渗血不断。处理:气管切开。口腔科会诊:上唇至鼻底完全裂开,上颌骨粉碎性骨折,深至咽部,组织结构不清,渗血,面部畸形严重。处理:予上唇部分拉拢缝合,减少出血,转院。

2.2016年05月11日至2016年05月24日住院病历

完善术前检查,在全麻下联合眼科、耳鼻喉科手术,导航辅助下行口内切口、右睑缘切口及右眉弓切口下“右颧上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左上颌骨骨折切开复位术+右眶底重建术+右内眦韧带复位固定术+腭部打包+颌间结扎”,予以抗炎、止血、消肿、营养支持、补液等治疗,并行颌间牵引。诊断:多发性面骨骨折。

3.2017年01月06日至2017年01月13日住院病历

因术后腭部发生穿孔,上唇不对称畸形,影响外观进食及发音入院。检查:颌面部不对称,鼻背宽,略左偏,鼻尖偏左,左侧鼻孔较右侧大,左侧鼻底至右侧上唇见疤痕,右侧唇峰略高于左侧,右侧唇红部见切迹,眼球运动障碍,无视物模糊,双侧眶下区及上唇感觉对称。右侧眉弓外侧及右侧睑缘下见手术后疤痕。张口度约4.5cm,张口型向下,双侧颞下颌关节髁突外极、盘后区、咀嚼肌未及异常压痛。口内12-21缺失,余牙咬合关系可,上颌前庭沟见术后疤痕,略变浅,腭部见软硬腭交界处一直径约3cm穿孔,周围疤痕组织,穿孔内可见双侧下鼻甲增生肥大,未见犁骨。发音时可及重度鼻音。诊断:腭瘘,唇畸形。住院经过:于2017-1-9全麻下行“骨折术后留置钛板取出术+腭瘘修补术+唇畸形矫正术”。术后抗炎止血消肿对症支持治疗。

4.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01月02日住院病历

因腭瘘术后复瘘入院治疗。入院后完善检查,于2017-12-26在全身麻醉下行腭瘘修补术+邻近瓣修复术+唇畸形矫正术,术后抗炎消肿对症支持治疗。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本所鉴定人员于2018年05月23日在本所法医检查室,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刘子成进行法医学检验。

2.法医学查体:一般情况好,神志清,查体合作。面部多处线性瘢痕(左额0.5cm,右眉外侧2cm,右下睑2cm,右鼻翼1.5cm,上唇左侧1.5cm,上唇中间2cm,上唇右侧1.3cm)共计长10.8cm,部分高于皮面,色素轻度改变。鼻梁左侧塌陷。张口度正常,咬合关系可,上腭4mm×4mm瘘口。

3.阅片记录:受伤当日(2016年5月11日)头颅+颌面部CT平扫示多发面骨骨折。第一次术后(2016年5月20日)头颅+颌面部CT平扫+三维重建示:多发面骨骨折内固定在位

【分析说明】

腭部在解剖学上分为硬腭和软腭两部分:硬腭主要由上颌骨的腭突和腭骨的水平板构成,位于腭的前部,介于鼻腔和口腔之间。其主要功能是将鼻腔与口腔分隔,避免食物进入鼻腔和鼻腔分泌物流入口腔,有利于保持口、鼻腔的清洁卫生。软腭主要由腭咽肌、腭舌肌、腭帆张肌、腭帆提肌和腭垂肌五对肌组成,并且与咽侧、后壁上的咽上缩肌的肌纤维相连,形成腭咽肌环,是发音和言语、吞咽等功能的重要解剖结构。

腭瘘一般是指原发腭裂修复术后,在口鼻腔间存在不正常的相通,是相对常见的术后并发症,可以发生在硬、软腭的任何部位。腭瘘对吸吮、言语、口鼻腔自洁环境、听力功能有着不同程序的影响。腭瘘一般通过手术可以修复,但是复发率较高。据相关报道第一次腭瘘修复术后的再发率为37%,第二次腭瘘修复术后的再发率为25%。

在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道标》)中颌面部损伤后或是以解剖结构破坏(如上下颌骨缺损伴牙齿脱落、鼻结构缺损或畸形、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等),或是以结构损伤后遗留功能障碍(如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受限)作为定残依据。对于颌面部严重损伤经手术重建后,发生腭瘘的情况,《道标》中并无相应条款。该案中①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致多发面骨骨折(累及眶壁、鼻骨、上颌骨等),损伤严重;②经颌面部重建及内固定手术,术后并发腭瘘,且经两次修复术后依旧未能关闭瘘道;③目前内固定仍在位,检查中张口度正常,咬合关系尚可,交流中未查及明显的发音障碍。综上所述,被鉴定人高某目前遗留腭瘘,影响其饮食以及口鼻腔自洁能力,评价为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为宜,比照《道标》4.10.2j和附录A.10条评定为Ⅹ级(十级)伤残;遗留面部线条状瘢痕(累计超过10cm),按照4.10.2o条,评定为Ⅹ级(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高某因交通事故致多发面骨骨折,遗留腭瘘,构成Ⅹ级(十级)伤残;遗留面部瘢痕,构成Ⅹ级(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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