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精神疾病、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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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SJYW1563155913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卷宗材料提供,2018年12月11日,被鉴定人黄某某在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五岔路口小公园内,用木棍打伤蓝尉菘的头部,涉嫌故意伤害。因被鉴定人有疑似精神疾病,为明鉴案情,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委托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黄某某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一) 资料摘要
据2018年12月15日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鸡喇责任区刑侦大队民警对被鉴定人黄某某的讯问笔录中记载,大概在2018年11月20日左右,黄某某在绿化带里找东西,某男子(蓝尉菘)以为他想偷东西,就骂他:“你想偷我的东西啊?”接着那个男子捡起地上的砖头砸他,他被砸中之后就跑开了。2018年12月10日,黄某某路过柳州市鱼峰区五岔路口大龙门宾馆门口,那个男子对他说:“今晚上你就死!”他回答:“今晚上还不知道谁死先。”到了晚上11点钟左右,他从鱼峰山坐9路车回到燎原菜市,在公交车上他就想回到五岔路口打那个男子,他觉得不打那个男子会被人笑话。他走到绿化带处,看见那个男子睡在绿化带里面的长凳上,但对面的柳石路警务站的灯是亮着的,窗帘没有关,他就不敢下手打人。等到警务站的窗帘拉上了以后,他就觉得可以去打那男子了,于是他就拔了一根支撑小树的圆形沙木棍,朝男子的头部打了一下,男子醒了后,对他说:“等下我起来就杀你克!”他怕男子起来拿刀杀他,就又拿木棍打了男子头部一下,看见男子没有了反应,就把木棍扔到一旁的花圃,离开了。
据2019年01月02日被鉴定人的哥哥黄仁新的证明材料记载,黄某某出生后40天身患脊椎炎,造成脑积水等后遗症,时常不定时的有着各种幻觉和胡言乱语,发作时产生的幻觉和错觉让人不可想象。
(二)检查过程
1. 精神检查
按照《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
精神检查:被鉴定人由警察带入鉴定室,意识清楚,年貌相符,接触可,检查合作,问话能答,对答切题,叙述作案经过与卷宗材料基本一致。称他叫黄某某,今年32岁,19986年10月15日出生,中专文化,柳州交通学校毕业,家住柳州市柳江区白沙镇大电村,家里有父母亲、三个兄弟和二个姐妹,未婚。称他平时抽少量烟,喝少量酒,不吸毒,小时得过感冒发烧,没得过其他的病,平时睡眠好,与周围人的关系也好,没有听到什么声音说他,也不觉得有人想害他、有人跟踪他;称他被公安抓是因为他打伤了人,他的衣服在出租屋里被人偷走了,他怀疑是收破烂的人偷走的,2018年11月底,他在五岔路口一绿化带里看见一堆用帆布盖着的东西,他以为里面有小偷偷走的他的衣服,他走近打开帆布,里面有被子,那个男子看见了,骂他,他顶嘴,男子就用砖头砸他,差点砸中他的头部,他躲到路边,男子又打对他的手。2018年12月05日(12月11日),在羊角山,他又看见那个男子,男子突然出来,用袋子甩他,说他又来偷东西,还说“今天晚上你得死!”他说“今天晚上谁先死还不一定”就走了。到了晚上12点,他坐车回家,走到男子睡觉的地方,看见男子睡在长凳上,就用木棍朝男子的头部打了两下;称他打那个男子的目的是为了出口气,木棍是在路上检的,怕被人发现,打完后就走了,木棍丢在地上。鉴定检查过程中被鉴定人情绪稳定,未查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未查出阶段性的情感高涨或低落,无自语自笑现象,无冲动及怪异行为。
体格检查:意识清楚,生命征正常,心、肺检查未发现异常,神经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辅助检查:头颅CT:1、梗阻性幕上脑积水,2、透明隔间腔;脑电图、脑电地形图轻度异常。韦氏成人智力测验IQ=67,二项必选数字记忆测验,困难条目分:8,容易条目分:12,偏因商数:0(仅供参考)。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按《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
据被鉴定人哥哥黄仁新反映,黄某某出生后40天身患脊椎炎,造成脑积水等后遗症,时常不定时的有着各种幻觉和胡言乱语,发作时产生的幻觉和错觉让人不可想象,辅助检查头颅CT提示梗阻性幕上脑积水和透明隔间腔。但被鉴定人中专文化,毕业后在柳州打工3年多。鉴定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楚,接触可,检查合作,问话能答,对答切题,叙述作案经过与卷宗材料基本一致。未查出被鉴定人作案时及目前存在幻听、妄想、思维逻辑障碍等精神病性症状,未查出阶段性的情感高涨或低落,无自语自笑现象,无冲动及怪异行为。体格检查未发现明显阳性体征。智能正常,韦氏成人智力测验IQ=67。可排除脑器质性精神疾病。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被鉴定人黄某某诊断精神疾病依据不足。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评定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
被鉴定人黄某某诊断精神疾病依据不足。被鉴定人作案前三周与蓝尉菘发生过矛盾。作案当天,蓝尉菘又对黄某某说“今晚你得死!”几个小时后黄某某就想打蓝尉菘,因为不打的话担心被别人笑话。当黄某某准备打蓝尉菘的时候,对面警务站的灯还亮着,窗帘没有拉上,黄某某不敢动手,等警务站的灯关了,窗帘拉上以后才敢动手。蓝尉菘被打醒后对黄某某说:“等下我起来就杀你克!”黄某某担心蓝尉菘拿刀杀他,故又用木棍朝蓝尉菘的头部打去。黄某某打蓝尉菘的目的是为了出口气,木棍是在路上检的,怕被人发现,打完后就走了,木棍丢在地上。以上说明被鉴定人有现实的作案动机,对作案时间、地点、对象有选择性,其作案时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评定被鉴定人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 目前诊断精神疾病依据不足。
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黄某某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