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对抢夺罪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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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SJYW1562935982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孙某于2019年1月初从上海骑乘一辆共享单车一路往南行驶,于3月21日抵达贵州省西部X市,于3月22日15时许从X市到达X县x镇X村,孙某在102省道x村的公路边生火煮面条吃,发现马某手提行李箱独自往山上行走,孙某跟踪马某至山顶处,孙某追赶上马某,用毛巾捂住马某的嘴,把马某摔倒在地,抢得马某人民币10元。孙某返回102省道,推着自行车往X县方向行走,后被查获。
【鉴定过程】
一、被鉴定人一般情况与作案期间及作案前后精神状况调查材料
(一)被鉴定人个人一般情况及精神疾病家族史调查
孙某,男,46岁,初中文化,未婚,无业。孙某常年在外,在家期间身体健康未曾患过精神病,孙某平时在家不干活,很少与他人交流,能料理自己的生活起居。3、根据孙某堂哥、叔公、村主任所述,孙某于2018年6月在家不干活被父亲数落外出后一直未归,未曾听说孙某患过精神病和其他疾病,孙某在家很懒不干活,也不与他人交流,整天呆在家里,外出打工期间未曾给家里父母寄过赡养费。孙某的两系三代只有孙某舅舅覃某某患过精神病,什么精神病不清楚。
(二)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卷主要材料摘录
1.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与嫌疑人孙某接触、交流,认为孙某行为正常,语言表达清楚,思路清晰,记忆力强,有很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自控力。嫌疑人孙某作案的动机是以为受害人是打工返乡人员,随身携带有现金,加之地处偏僻地段,想通过此次抢劫积累经验,便于以后作大案。孙某对在江苏无锡打工期间的工时和工钱记忆清楚,对从上海到贵州省x县境内的线路记忆清楚;孙某在听说受害人是学生后,即停止了伤害受害人的行为;抢得现金后知道后果,恐吓受害人不准报案;返回102省道后,害怕受害人报案,及时逃离现场,连煮好的面条都未食用;孙某偶尔有少量饮酒的习惯,酒量2两白酒,饮酒后只是脸发热、头晕,能自控。2.据孙某母亲覃某所述,孙某常年在外,在家期间身体健康未曾患过精神病,孙某平时在家不干活,很少与他人交流,能料理自己的生活起居。3.根据孙某堂哥、叔公、村主任所述,孙某于2018年6月在家不干活被父亲数落外出后一直未归,未曾听说孙某患过精神病和其他疾病,孙某在家很懒不干活,也不与他人交流,整天呆在家里,外出打工期间未曾给家里父母寄过赡养费。4.关押期间精神表现:根据孙某同监室的室友董某、秦某、唐某所述,孙某平时生活能很好自理无需他人帮助,孙某很爱干净,象棋技术很好,能很好的背诵和遵守监规。因监室夜间没有饮用水,夜间孙某会到监室的马槽里接水漱口,室友秦某提醒孙某后,孙某就会事先用矿泉水瓶备好干净水供夜间使用。5.孙某自述其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其耳朵里总有人在告诉他,有人在骂他,还要求他要干什么干什么的。孙某因经济原因只是开了药吃并未住院治疗,吃药后症状没有减轻,症状是后来慢慢消失的,现在的症状是脑子里会嗡嗡的响。根据孙某母亲某所述,孙某的两系三代只有孙某舅舅覃某患过精神病,什么精神病不清楚。覃某未婚,外出下落不明。孙某患精神病,除孙某自己口述而外,找不到证据支持。家族精神病史也只有其母覃某口述,不足为证。”
二、精神检查、心理测验和实验室检查
1.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孙某意识清晰,接触交谈合作,注意力集中,应答切题,无冲动、激惹行为。其时间、人物、地点定向力完整,能清楚描述整个案件经过。称:“2019年3月22日在102省道x村的公路边生火煮面条吃,发现被害人马某手提行李箱独自往山上行走,就跟踪马某至山顶处,用毛巾捂住马某的嘴,把马某摔倒在地,后发现其是一名学生就放开了她,问其要20元钱,最后抢了10元钱就跑了”。问其为什么骑车到贵州来?称:“平时就喜欢到处走,全国很多地方都去过了,这次准备去四川路过的。”问其身上有2万多元为什么还要去抢?其答:“我看见她一个人又是女孩子,就觉得她好抢,想试试抢得到手不,如果容易以后好抢大的,积累点经验。”问知道抢人是犯法的,要坐牢吗?其答:“知道犯法,但觉得抢20元钱不会有什么大事,而且是她答应不报警我才要了她的钱,不然我就还她了。”你抢她时为什么要遮住头,有人指使你去抢吗?其答:“我不想让她看到我的脸,没有人叫我去抢的。”问其说有种声音影响你是怎么回事?其答:“脑子里总是有种滴滴的声音,不定时就会出现,前几年还有一个女人说话的声音,叫我不吃不喝不拉,她说是我姐,但又不是我姐的声音,指使我做事,叫我干不想做的事。”问这种声音最近还出现吗?其答:“滴滴声还有出现,人的声音这几年没有了。”精检过程中被鉴定人思维逻辑正常,情绪平稳,情感适切,未发现其作案时存在命令性幻听、言语性幻听、被控制感、被害妄想、物理影响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智能、记忆、计算力、一般常识可,自知力存在。
2.体格检查和神经系统检查:未发现阳性体征和病理性反射征。
3.心理测验:明尼苏达多项个性测验:L51.19,F73.79,K41.42,Hs77.83,D81.87,Hy70.39,Pd75.28,Mf43.66,Pa73.37,Pt70.35,Sc76.59,Ma52.89,Si71.06。韦氏记忆测验:MQ=77。
4.头颅CT平扫:双侧额颞叶脑皮质萎缩。脑电图及脑电地形图检查:正常范围脑电图、脑电地形图。
【分析说明】
(一)精神障碍诊断分析
1.被鉴定人孙某既往无精神病史,言行举止正常,社会适应能力良好,能打工挣钱;在关押期间精神表现好,生活能自理无需他人帮助,很爱干净,象棋技术很好,能很好的背诵和遵守监规。但其自诉“其曾经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其耳朵里总有人在告诉他,有人在骂他,还要求他要干什么干什么的。因经济原因只是开了药吃并未住院治疗,吃药后症状没有减轻,症状是后来慢慢消失的,现在的症状是脑子里会嗡嗡的响”(本案发生前其无任何精神疾病就诊依据)。
2.鉴定检查所见:意识清晰,接触交谈合作,注意力集中,应答切题,无冲动、激惹行为,定向力完整。能清楚描述整个案件经过,思维逻辑正常,情绪平稳,情感适切,未发现存在被控制感、被害妄想、物理影响妄想,也未发现有命令性幻听、言语性幻听等精神病性症状,平时生活能自理,有一定的生活技能,能打工挣钱。平时话少,性格较内向、较孤僻,不善与人交往。智能、记忆、计算力、一般常识可,自知力存在。
3.被鉴定人曾经有过疑似短暂的精神异常表现,需要与精神疾病进行鉴别,但其出现的异常表现是比较片段、单一、短暂的,不存在被控制感、被害妄想、物理影响妄想等其它的精神病性症状,而其情感、意志、行为是协调一致的,社会适应能力也无明显减退,故该症状不足以作为精神疾病的诊断支撑。被鉴定人无酒精和其他精神活性物质的依赖史,无脑外伤及脑器质性疾病,故排除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和脑器质性精神障碍。
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92.1 无精神病”诊断标准,诊断为:无精神病。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分析
1.被鉴定人孙某于2019年3月22日作案时意识清晰,无精神病。
2.其有明显的作案动机,选择对一名单身女性作为作案对象,说明其有预谋、有选择性,容易得手;其作案时采用跟踪手段到隐蔽的地方下手、知道掩饰其面部特征、作案后煮好的面都不吃而迅速逃离现场,说明其存在明显的自我保护的能力。其知道抢劫是违法的,也很后悔做这件事情,称愿意认罪伏法,但认为自己只是抢了10元钱没什么大问题,考虑与其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薄弱有关。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对作案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完整,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5.1.1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应评定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孙某2019年3月22日作案时无精神病。
2.评定被鉴定人孙某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