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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对涉嫌强奸罪受害人性自我防卫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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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SJYW156293532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X月XX日10时许,家住XX县XX镇的卢某去刘某家找刘某爷爷玩时,发现只有刘某一人在家,便起了将刘某带回家去当老婆的打算。随后卢某将刘某从刘某家中喊走,带刘某坐车至卢某位于XX镇的家里。卢某将刘某带回家后,发现家中无人在家,便将刘某叫至卧室的木床上,卢某在明知刘某是智障儿童的情况下,叫刘某把裤子脱掉之后,与之发生性关系。

【鉴定过程】

一、被鉴定人一般情况与涉案期间及涉案前后精神状况的调查材料

(一)被鉴定人一般情况及精神疾病家族史调查

“刘某,女,15岁,小学文化,未婚,无业。从小到幼儿园、小学、特殊学校接受过教育,但仍然无法阅读及书写。刘某的哥哥和妹妹为智障人员,无生活自理能力,无自主劳动能力。”

(二)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卷材料摘录

“办案人员在对刘某进行询问过程中,发现刘某精神状态明显异于常人,目光神情呆滞,具体表现在:无法正常表述事情发生的整个过程,说话不清晰,时而对提问沉默不语(目光呆滞的看着办案民警或看着其监护人),分不清昼夜;无法识别人民币;无法进行阅读和书写。在对刘某亲属的询问得知,刘某的精神表现在案发前后无改变,刘某从小智力低下,无生活自理能力、无自主劳动能力、无社交能力,从小到幼儿园、小学、特殊学校接受过教育,但仍然无法阅读及书写。其亲属举例说明:“教刘某煮饭,煮出来一顿是稀的,一顿是干的(不熟),衣服脏了不会自己换,大人叫她换她才会换,而且都是其母亲为其洗头、洗澡。曾因办理《残疾证》,到贵航三0二医院进行过检查,诊断意见为精神发育迟滞。刘某爷爷表示:刘某父亲幼时因车祸导致精神异常,后生得长女刘某、长子及次女,三人均智力低下,且办理有残疾证(智力残疾)。从证人及其他知情人询问得知,从小认识刘某,知道刘某为智力障碍人群,而且刘某的哥哥和妹妹和刘某同样为智障人员,无生活自理能力,无自主劳动能力,刘某三兄妹平时衣食住行皆来源于刘某爷爷。”

二、精神检查、心理测验和实验室检查

1.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刘某意识清晰,接触合作,情绪平稳,注意力不集中,问多答少,反应迟钝,时而发呆。能用简单数字、点头、摇头表述家庭成员及个人情况,但不完整,词语贫乏,发音含糊,语言表达能力差,多次询问才能回答。不知道自己生日,一般常识、计算力、理解力和判断力均差,回答不清鸡和鸭的不同,不知一年几个季节及儿童节时间;虽认识人民币的面值,但不能计算十位数以内加减法,问其5+1=?10+1=?等,想半天均回答“2”。只能用简单词语表达对被性侵一事;对有关性及月经、怀孕等知识均摇头不知道;问其对此事态度?傻笑不语,答:“是坏人,抓起”;问其此事对自己的影响及认为这个事羞不羞?其摇头示意。未发现其受害时及目前存在幻觉及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

2.心理测验和实验室检查:韦氏智力测验(儿童)、韦氏记忆测验:受试者所有问题均未得分,IQ及MQ无法计算分值。头颅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脑电图及脑电地形图检查:异常脑电图、脑电地形图。

3.体格检查和神经系统检查:未见异常。

【分析说明】

(一)精神障碍诊断分析

1.被鉴定人刘某幼时(4~5岁)才会走路说话,口齿不清,生长发育明显落后于正常同龄人群。不能适应普通学校生活,一直在特殊学校接受教育,连名字都不会写,言语表达差,说话不清,显示其学习能力差。一般生活能力及生活自理差,需人照顾,如简单的煮饭、洗衣服、洗澡、买东西都需人帮助或督促下完成;时有异常行为,常乱解大小便;社会适应能力差,不与人接触,常呆于家中,话少发呆。曾于中国贵航集团三0二医院门诊就诊,智力量表26分,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

2.鉴定检查所见:意识清晰,问多答少,反应迟钝,发呆少语,言语简单,吐字不清,多次反复询问才能简单表达,一般常识和计算力、理解力、判断力均差。未发现其受害时及目前存在幻觉及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

3.其脑电图异常,但头颅CT检查未见异常,体查未见异常体征,可排除器质性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其无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可以排除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疾病。

综上所述,其临床表现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70.2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诊断标准,诊断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二)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分析

1.被鉴定人刘某2019年4月23日被侵害时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疾病,其智力水平全面下降,社会适应能力等明显比常人差。

2.在反复询问下勉强简单表达被性侵过程(只是简单点头摇头)。其不清楚男女之间发生性关系的后果,不知道月经、怀孕是怎么发生的,均摇头不知,对性知识缺乏实质性理解。虽然知道“爷爷是坏人”,但无明确处理要求;问羞不羞,其傻笑摇头,显示其明显缺乏女性遭性侵所应有的悲伤、害怕、羞愧情感反应。被鉴定人对陌生男人进自己家并叫其跟他走可能发生的危险缺乏判断,在遭受性侵时无呼救,事后也无求助(家属询问下才说出此事),显示其明显缺乏防范意识,缺乏正常人遭性侵后应有的心理反应和应有的自我保护能力。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在自己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和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发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卫医字[1989]第1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评定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刘某2019年X月XX日被侵害时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2.评定被鉴定人刘某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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