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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对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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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SJYW156292792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X月X日,某司法鉴定机构接到XX州XX公安局转警:一文姓男子报警称:XX市至XX市的KXX次列车上XX号、XX号车厢内有炸弹。经公安机关核实文某报称的警情不属实。综合上述材料,经XX公安局确认,2019年X月X日文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鉴定过程】

一、被鉴定人一般情况与作案期间及作案前后精神状况调查材料

(一)被鉴定人个人一般情况及精神疾病家族史调查

“文某,男,29岁、朋友交际少,从小父母在外打工,在文某上高二的时候文某的父母离婚,文某便无心读书,高中毕业后,文某外出打工,2011年12月征兵到云南省某部队当两年兵,2013年12月退伍,退伍后文某在xx县开出租车,2015年1月和其妻子陈某结婚。其母亲的姐姐是精神病患者,现因精神失常,已经失去联系;其外公因精神失常后自杀。”

(二)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卷主要材料摘录

“1.办案人在讯问中,文某话语不多,对整个作案经过叙述混乱,反复强调坐在他对面座位上的男子要打击报复他,文某躲进厕所后(根据文某描述,坐在他对面的男子大概是在A1站或A2站上车,KXX次列车经停站离B站最远车站为A1站,A1站开车时间为11时41分,离B站最近车站为A2站,A2站开车时间为13时01分,乘警找到文某的时间为15时14分,由此推断文某在厕所内呆了2至3小时),文某表述的那名男子一直尾随其至厕所门外,并一直在外敲厕所门,由于文某没有按照自己车票的位置乘坐列车,对其表述的这名男子记忆不清,且列车上旅客大多为短途乘车旅客,所以无法核实坐在文某对面男子的信息,但是公安机关对文某所乘坐车厢列车员询问,列车员称,在上班期间并未发现车厢内有异常,也无旅客发生争执或者纠纷。

2.文某妻子陈某描述,结婚前两人关系较好,陈某生孩子后两人关系发生改变,孩子一岁多的时候文某怀疑陈某有外遇,因此两人经常吵架,文某甚至动手打陈某。陈某和文某一起在路上行走,有男性从陈某身旁走过,文某便会认为陈某在勾引别人;文某和妻子在X省打工期间,租住在文某的叔叔文某某租住房屋的隔壁,文某一直怀疑陈某和其叔叔文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文某于2017年X月在浙江省X市第X人民医院,被诊断出有妄想性障碍。

3.文某进入X区看守所期间行为异常,4月28日上午学习时间低头哭泣、目光呆滞、自言自语,4月30日学习时间大声疾呼,说有人要杀他,他要向政府伸冤,并突然用头撞击墙壁,5月3日午饭期间,再次突然用头撞击墙壁;关押期间饮食正常。

4.根据文某所在的公司反映,文某在公司期间表现良好,无不良嗜好,2016年11月入职,从未与同事之间产生矛盾纠纷,曾于2017年7月向公司请假用于养病,2018年2月底返回公司,2019年3月中旬,公司发现文某工作期间举止怪异,精神状况较以往有明显异常,发现后及时与其沟通,但文某本人比较敏感未说明情况。”

二、精神检查、心理测验和实验室检查

(一)精神检查:

1.被鉴定人文某意识清晰,问答切题,接触合作,情绪稳定,能清楚完整陈述整个作案经过和细节。其称“从2017年9月份就开始怀疑自己的妻子与自己的二叔有染,都是自己分析出来的”,“有一次发现他们两个(其妻子和二叔)在家里相对站立,四目相对,我就觉得他们关系肯定不一般;还有一次我二叔来我家喊我爸爸加班,突然看见我在家,转身就走了,之后我妻子在门口管子上敲了两下,就是告诉我二叔我只在家待两天就走,所以我觉得他们肯定有染”,“我一直怀疑而且肯定他们两个出轨了,我二叔很节俭的一个人,当时居然换了一个电瓶车,我认为换车的目的就是想用快速的交通工具帮助他们在一起节约时间”,“他们为了在一起,就把我送到精神病院,想把我整成神经病,然后大家都不相信我说的话了,他们就得逞了”。问其案发当时为什么在火车上报警有炸弹?其回答“因为在火车上,坐在我对面的一个男的把脚放在我腿边,我想去上厕所不小心碰到了他的腿,他狠狠的看了我几眼,我进厕所后门外就想起了很重的敲门声,而且声音很吵杂,我就担心是那个男的喊了5、6个人在外面想要打我,我当时很害怕,而且我还听见外面有声音说再不出来我们就冲进去打死我,我就报警110寻求乘警帮助,但是110说火车上的事情他们管不了,也联系不到乘警,我更害怕了,就说火车上有炸弹想找乘警来保护我。现在想起来也有可能是警察为了立功受奖,而故意装成坏人来吓唬我这种一个人的,然后编造案子出来,就可以立功了”,“我进了看守所以后第一天他们(看守所关押人员和干警)就故意拿一条很紧的裤子给我穿,并且裤腿上还绣了一个小猪佩奇的图案,我要求换,他们还不准换,我想这是他们故意拿给我的,就是想给我做个标识,然后陷害我编造一些罪名他们就可以立功了,而且我第一天进去就有好多人跑来给我说,你最多就待2、3天就出去了的,但是这些人我一个都不认识,为什么给我说这些,我想肯定也是想陷害我,然后用来立功的。我怀疑看守所的犯人和警察都串通起来害我,我在看守所里面其他那些犯人说话都是在针对我,都在商量怎么整我,他们所有人看我的眼神都不对的。我现在也怀疑X派出所的警察为了立功,也是串通起来想要整我”,“我实在是没办法给领导说清楚情况,所以就通过撞墙的方式得到向领导伸冤的机会”。问其知道报假警的后果吗?其回答“我知道啊,但是当时情况很紧急,我太害怕被他们打了,我打了110也不管用,只能报警说有炸弹了;我想后果不会这么严重的,有些报假警最多拘留几天,我不知道为什么我的这个会这么严重的后果”,“我想我得罪了X市公安局所有的领导,是高层下令要整我的。所以我觉得不管我报不报假警,我都要着整的”。问其是否去医院就诊?其回答“我妻子整我去XX精神病院和XX的医院,医生说我有妄想症,给我开药吃,但我不认为自己有妄想症,而且那个药物会影响生育,会让我智力下降,让我不能深入想问题,所以我不吃药,我是正常的”。显示其存在嫉妒妄想、被害妄想及关系妄想。

2.其智能正常,记忆力可,一般常识可,理解力可,未发现幻觉,思维连贯,自知力缺乏。

3.体格检查和神经系统检查:未发现阳性体征和病理性反射征。

(二)心理测验:明尼苏达多项个性测验:L39.29,F73.79,K37.12,Hs60.99,D77.85,Hy59.20,Pd77.57,Mf41.19,Pa75.92,Pt80.44,Sc78.56,Ma54.79,Si76.88。

(三)头颅CT平扫:双侧顶叶脑皮质萎缩征像。脑电图及脑电地形图检查:正常范围脑电图、脑电地形图。

【分析说明】

(一)精神障碍诊断分析

1.被鉴定人文某案发前2年就出现怀疑妻子与自己二叔有染,并且坚信不疑。曾于2017年X月X日在XX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病院)住院3天,诊断“妄想性障碍”,但其因否认自己有病不愿意服药治疗。案发前其同事发现其工作期间举止怪异,对公司安排的事情理解能力下降,经常发呆,有时无缘无故就挤眉弄眼或者微笑。

2.被鉴定人文某有阳性精神病家族史,其母亲的姐姐是精神病患者,目前因为精神失常,已经失去联系;其外公因精神失常后自杀。

3.鉴定检查所见:意识清晰,存在嫉妒妄想、被害妄想、关系妄想,智能正常,记忆力可,一般常识可,理解力可,自知力缺乏。

4.因其症状表现不仅仅限于怀疑妻子有外遇的嫉妒妄想,还存在被害妄想及关系妄想等精神病理性症状,日常生活中也出现无故发呆、无故发笑等怪异行为,并且对其社会功能也造成了损害,不符合“妄想性障碍”的诊断标准。其无头颅外伤史,未发现阳性体征和病理性反射征,可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持续情感高涨或者情感低落等表现,也无精神活性物质使用史,可排除情感性精神障碍及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的临床表现特征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20.1 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分析

1.被鉴定人文某2019年X月X日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处于本病发病期。

2.受到精神疾病的影响,其在2019年X月X日认定有人纠结5、6个人守在厕所门口要殴打自己,并且自己还清楚的听见外面说还不开门就冲进去要打死自己,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胁,感到极度害怕(经公安机关调查列车员反映并未发现车厢内有异常,也无旅客发生争执或者纠纷),表明案发当时被鉴定人存在明显的被害妄想,在被害妄想的影响下,其本想打110报警寻求警察保护,但得知110不能联系到乘警保护自己后,实施了打电话报假警编造列车上有炸弹的犯罪行为,并且其还认为要殴打自己的那些人是警察装扮的,目的是制造一些案子来立功受奖。还认为“自己得罪了X市公安局的所有领导,是高层下的命令要整自己”。问其是否后悔做报假警行为?其回答“后悔也没用,我不这样做,也会被那些人打,而且警察会放了那些人,然后还会以寻衅滋事罪来整我,他们一样立功,最后我都要着整的”。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文某因受到精神疾病影响,其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的辨认能力丧失。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5.1.3 无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应评定其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文某2019年X月X日在KXX次列车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处于本病发病期。

2.评定被鉴定人文某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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