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当事人父女血亲关系进行DNA亲子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08-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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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YW156274772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吴某与妻子结婚多年,两人长年在外做生意。2016年,两人生了一个女儿,取名吴某涵。随着孩子慢慢长大,日常琐事多起来,吴某和妻子为此争吵增多。
吴某在生气之余,怀疑孩子不是自己亲生。于是,夫妻俩人带着孩子,于2019年2月20日到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想了解孩子吴某涵是否为吴某亲生,故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对吴某(父)与吴某涵(女)之间的亲权关系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检材处理和鉴定方法
1.DNA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GA/T 383-2014)附录A中聚苯乙烯二乙烯基苯树脂(chelex)法提取所有检材DNA。
2.人类DNA性别及STR多态性分析:取所有检材DNA适量,采用AGCU EX22、AGCU 21+1和AGCU X19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无锡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复合PCR扩增,用ABI-3500 型遗传分析仪(AB公司)进行毛细管电泳和基因型分析,得到上述检材的基因分型。
3.数据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的《亲权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5001-2016)规定的相关参数计算方法,运用本中心确认的群体遗传数据,计算相关亲权指数(PI值)与累积亲权指数(CPI值)。运用本中心确认的X-STR等位基因频率数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发布的《法医物证鉴定X-STR检验规范》(SF/Z JD0105006-2018)规定的亲缘鉴定的LR值计算公式来计算个体之间亲缘关系的似然率。
(二)检验结果
1.人类DNA性别与常染色体STR分型结果
累积亲权指数(CPI)=9879413.2473
2.X染色体STR分型结果
【分析说明】
D3S1358等39个STR基因座均为人类的遗传标记,遵循孟德尔遗传定律,联合应用可进行亲权鉴定,其累积非父排除概率大于0.9999。上述检验结果表明,除D6S1043基因座外,吴某(父)均能提供给吴某涵(女)必需的等位基因。在D6S1043基因座,吴某涵(女)的基因型为13/21,吴某(父)的基因型为14/20,吴某(父)不能提供给吴某涵(女)必需的等位基因13或21,不符合遗传规律。按照《亲权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5001-2016)中不符合遗传规律情形时亲权指数的计算方法,D6S1043基因座的亲权指数为0.0287。综上39个STR基因座的累积亲权指数为9879413.2473。
X染色体属人类的性染色体,正常女性有两条,女性的X染色体来自父母双方。正常男性只有一条,男性的X染色体来自母亲,以单倍型形式存在且只能遗传给女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发布的《法医物证鉴定X-STR检验规范》(SF/Z JD0105006-2018)规定的X-STR基因座检测的基本要求、检验程序、系统评估等对吴某(父)和吴某涵(女)进行法医学X-STR检验。在DXS8378等19个X-STR检测系统中,吴某涵(女)的等位基因可从吴某(父)的基因型中找到来源。
【鉴定意见】
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吴某(父)为吴某涵(女)的生物学父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