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办理户籍当事人刘某等进行DNA亲子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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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YW1562747404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父)与丁某(母)结婚多年,刘某(父)老实厚道,不善言辞,在家务农,丁某(母)则长年在外务工。可能是因为夫妻二人聚少离多,生活漂泊不定,一直膝下无子。
刘某(父)年过四十之后,丁某(母)接连生下一子俩女,分别取名刘某明、刘某艳、刘某宁。因各种原因,夫妻俩人一直没有为几个孩子登记户口。
2019年过了春节后,眼看着大的儿子就要读初中了,最小的女儿也要读小学了,急需办理户口登记。2019年2月19日,刘某(父)委托本中心对刘某(父)与刘某明(子)、刘某艳(女)、刘某宁(女),丁某(母)与刘某明(子)、刘某艳(女)、刘某宁(女)之间亲权关系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检材处理和鉴定方法
1.DNA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GA/T 383-2014)附录A中聚苯乙烯二乙烯基苯树脂(chelex)法提取所有检材DNA。
2.人类DNA性别及STR多态性分析:取所有检材DNA适量,采用AGCU EX22、 AGCU 21+1、AGCU X19和AGCU Database Y24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无锡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复合PCR扩增,用ABI-3500 型遗传分析仪(AB公司)进行毛细管电泳和基因型分析,得到上述检材的基因分型。
3.数据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的《亲权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5001-2016)规定的相关参数计算方法,运用本中心确认的群体遗传数据,计算相关亲权指数(PI值)与累积亲权指数(CPI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的《法医学STR基因座命名规范》(SF/Z JD0105011-2018)中规定的“off-ladder”(OL)等位基因的命名:通过参照内标计算带有实际分子量标的信号峰的位置来对DXS10148基因座的OL等位基因进行命名。
(二)检验结果
1.刘某(父)与刘某明(子)
累积亲权指数(CPI)=872293200.0722
2.刘某(父)与刘某艳(女)
累积亲权指数(CPI)=1.6374×10-25
3.刘某(父)与刘某宁(女)
累积亲权指数(CPI)=1.8744×10-14
4.丁某(母)与刘某明(子)
累积亲权指数(CPI)=28333008.5103
5.丁某(母)与刘某艳(女)
累积亲权指数(CPI)=27746689.8830
6.丁某(母)与刘某宁(女)
累积亲权指数(CPI)=148276.9361
7.刘某(父)和刘某明(子)的Y染色体STR分型结果
8.刘某(父)和刘某艳(女)、刘某宁(女)的X染色体STR分型结果
【分析说明】
1.D3S1358等39个STR基因座均为人类的遗传标记,遵循孟德尔遗传定律,联合应用可进行亲权鉴定,其累积非父排除概率大于0.9999。上述检验结果表明,除Penta E基因座外,刘某(父)均能提供给刘某明(子)必需的等位基因。在Penta E基因座,刘某明(子)的基因型为17/20,刘某(父)的基因型为11/16,刘某(父)不能提供给刘某明(子)必需的等位基因17,不符合遗传规律。按照《亲权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5001-2016)中不符合遗传规律情形时亲权指数的计算方法,Penta E基因座的亲权指数为0.0033。综上39个STR基因座的累积亲权指数为872293200.0722。
2.D3S1358至FGA等21个STR基因座的累积非父排除概率大于0.9999。综上检验结果分析:
刘某(父)在D13S317、D7S820、Penta E、D2S441、D2S1338、Penta D、D10S1248、D19S433、D6S1043和FGA等基因座不能提供给刘某艳(女)必需的等位基因,经计算,累积亲权指数为1.6374×10-25。
刘某(父)在Penta E、D2S441、TPOX、D2S1338、Penta D和D6S1043等基因座不能提供给刘某宁(女)必需的等位基因,经计算,累积亲权指数为1.8744×10-14。
丁某(母)能够提供给刘某明(子)必需的等位基因,经计算,累积亲权指数为28333008.5103。
丁某(母)能够提供给刘某艳(女)必需的等位基因,经计算,累积亲权指数为27746689.8830。
丁某(母)能够提供给刘某宁(女)必需的等位基因,经计算,累积亲权指数为148276.9361。
3.Y染色体属人类的性染色体,正常男性只有一条,来自于父亲,以单倍型形式存在,且只能遗传给儿子。DYS391等24个Y-STR基因座均为Y染色体上的人类遗传标记,遵循父系遗传规律。在不考虑突变的情况下,同一父系的所有男性个体均具有相同的Y-STR单倍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发布的《法医物证鉴定Y-STR检验规范》(SF/Z JD0105007-2018)规定的Y-STR基因座检测的基本要求、检验程序等对刘某(父)与刘某明(子)进行法医学Y-STR检验。综上检验结果分析,刘某(父)与刘某明(子)具有相同的Y-STR单倍型,故刘某(父)与刘某明(子)之间符合同一父系遗传规律。
4.X染色体属人类的性染色体,正常女性有两条,女性的X染色体来自父母双方。正常男性只有一条,男性的X染色体来自母亲,以单倍型形式存在且只能遗传给女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发布的《法医物证鉴定X-STR检验规范》(SF/Z JD0105006-2018)规定的X-STR基因座检测的基本要求、检验程序、系统评估等对刘某(父)和刘某艳(女)、刘某宁(女)进行法医学X-STR检验。在DXS8378等19个X-STR检测系统中:
刘某(父)在DXS10148、DXS10159、DXS10134、DXS10162、DXS7132、DXS6789、DXS101、DXS10101、HPRTB、DXS6809、DXS10074和DXS10135等基因座不能提供给刘某艳(女)必需的等位基因。
刘某(父)在DXS10148、DXS10159、DXS10134、DXS10162、DXS6789、DXS10103、DXS10101、HPRTB、DXS6809、DXS10075、DXS10074和DXS10135等基因座不能提供给刘某宁(女)必需的等位基因。
【鉴定意见】
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刘某(父)为刘某明(子)的生物学父亲;排除刘某(父)为刘某艳(女)、刘某宁(女)的生物学父亲。支持丁某(母)为刘某明(子)、刘某艳(女)、刘某宁(女)的生物学母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