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手术后病情加重与医院医疗过错关联性进行法医物证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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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YW1562745964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31日,被鉴定人王某因腹痛至海宁市某医院就诊,初诊为胆总管结石,后经螺旋CT增强扫描提示十二指肠壶腹部肿块,考虑壶腹部周围癌。结合MR及B超检查术前诊断:阻塞性黄疸(临床表现),病因为:壶腹部癌。
2018年2月7日,王某在该院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Whipple),术中冰冻病理报告为十二指肠乳头中分化腺癌,肿瘤大小3.4×2.7cm,侵及肌层;胃切缘、胰腺切缘,送检胆管切缘均阴性,送检淋巴结均未见癌转移;肝组织未见癌浸润。术后石蜡病理报告示:Whipple标本为中分化腺癌,部分为粘液腺癌,小灶紧邻胰腺组织,慢性胆囊炎伴胆石症,余与术中冰冻切片所见相同。
术后王某病情加剧,遂于2018年2月14日转入浙江某医院,腹部CT示: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后改变,胃肠吻合口处可疑漏,遂行“破腹探查,腹腔冲洗引流+胃肠吻合口漏修补+小肠造瘘”手术,病理报告示:十二指肠周2/6枚,胰周1/4枚见癌转移,TNM分期为T2N2M0。
术后王某在该院行二次化疗后,认为该院存在误诊及过度化疗行为,拒绝后续化疗并离院。王某因此认为,海宁市某医院和浙江某医院违反医疗规范和操作常规,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导致误诊误治,并于2018年6月28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委托本中心对海宁市某医院留存的王某胰十二指肠乳头部肿瘤的病理切片先进行癌细胞检测鉴定(确定是否存在癌症病变),在确定有癌症病变时再进行DNA鉴定,以确定切片来源于王某身体组织。海宁市某医院留存的王某胰十二指肠乳头部肿瘤的病理切片由本中心法医病理鉴定室确诊为癌。
【鉴定过程】
1.样本采集
2019年2月26日,在本中心采集被鉴定人王某的血样样本,并收到海宁市法院送检人体组织蜡块一份,由本中心法医病理鉴定室提供染色石蜡切片2张及未染色石蜡切片15张并确定癌细胞在切片上范围(见图1)。
图1 A区域为正常组织细胞(法医物证鉴定采样区域);B区域为癌组织;C区域为交界区域。右下图为高倍镜下B区域。
2.检材处理和检验方法
参照《个体识别技术规范》(SF/Z JD0105012-2018)、《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GA/T 383-2014)有关规定,刮取未染色石蜡切片上划定区域内的正常细胞,采用QIAamp? DNA FFPE Tissue试剂盒提取DNA。取所有检材DNA适量,采用PowerPlex? 21检测系统(美国Promega公司)进行复合PCR扩增,然后采用3130基因分析仪(美国Applied Biosystems公司)进行毛细管电泳和STR基因型分析。
3.数据处理
采用中国华东地区汉族人群的等位基因频率计算检测系统的累积个体识别能力(TDP)、随机匹配概率(PM)和似然率(LR)。检验结果如下:
【分析说明】
D19S433等20个STR基因座均为人类的遗传标记,具有人类种属特异性和组织同一性,联合应用可以进行同一认定,其累积个体识别能力为1-2.2878×10-24(≥0.999999)。同一认定检验结果一般以似然率来判定,似然率越大,同一认定的可能性越大。如果似然率大大超过人类个体总数,即从概率上估计在全世界人群中不可能找到具有同样基因型组合的另一个人,一般认为达到同一认定水平。
经检测,在上述20个STR基因座中,委托方送检蜡块组织与被鉴定人王某血样的基因分型相同,经计算,似然率为3.0709×1027,支持两者来源于同一个体。
【鉴定意见】
根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在排除王某存在同卵多胞胎的前提下,支持送检蜡块组织源自被鉴定人王某本人,似然率为3.0709×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