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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身体损伤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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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YW156272014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彭某某缘于2019年06月17日晚上7点多钟,在家里被人打伤背腰部、左上肢、左下肢等处。现因办案需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天台派出所委托本中心鉴定彭某某的损伤程度。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2019年06月17日宜春欧阳骨科医院DR检查(DR编号:110691)意见:左内踝骨折。左侧跟骨骨刺形成。

2019年06月18宜春欧阳骨科医院CT检查(CT编号:23563)意见:颅脑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胸部CT平扫未见外伤性异常;第2、3、4腰椎横突骨折;全腹部部平扫未见异常。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使用本鉴定中心JXYCSJ-20180905-01量具测量被鉴定人的损伤面积及损伤长度。

2、检验所见

检验时被鉴定人彭某某神志清楚,检查合作。

头颅五官未见畸形,双侧瞳孔等大对称,对光反射灵敏,头面部未见损伤。

颈软,正常抵抗,颈项部未见损伤。

胸廓对称,左腰部见肿胀,大4.0cm×3.0cm,右腰部见肿胀,大6.0cm×2.5cm,右上臂中段外侧见一大9.0cm×6.0cm擦伤,左肘关节外侧见一大9.0cm×8.0cm擦伤。左膝关节见三处大分别为3.0cm×3.0cm,3.0cm×2.5cm,3.0cm×2.0cm擦伤。左小腿上中段外侧见一大13.0cm×9.0cm擦伤,左踝关节已用石膏外固定。

阅2019年06月17日宜春欧阳骨科医院DR检查(DR编号:110691)片见左胫骨骨折,骨折线清晰,骨折断端锐利,其周围软组织肿胀。

阅2019年06月18日宜春欧阳骨科医院CT检查(CT编号:23563)片见第2、3、4腰椎右侧横突骨折,骨折线清晰,骨折断端锐利。

【分析说明】

1、据上述资料摘要及检验所见,结合基本案情,被鉴定人彭某某2019年06月17日被人打伤后,影像学检查有第2、3、4腰椎右侧横突骨折及左胫骨骨折,检验见受伤部位有软组织损伤及擦伤,从其损伤部位、损伤特征及损伤程度分析,应系外力作用所致。

2、被鉴定人彭某某背腰部受外力作用导致第2、3、4腰椎右侧横突骨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3b,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3、被鉴定人彭某某左下肢受外力作用导致左胫骨骨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4f,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4、被鉴定人彭某某背腰部、左上肢、左下肢等处受外力作用导致受伤部位软组织挫伤及擦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4a,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彭某某背腰部受外力作用导致第2、3、4腰椎右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被鉴定人彭某某左下肢受外力作用导致左胫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3、被鉴定人彭某某背腰部、左上肢、左下肢等处受外力作用导致受伤部位软组织挫伤及擦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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