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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对烟花爆炸左眼受害人进行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等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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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YW1562719382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自诉于2019年02月04日中午12时许不慎被烟花炸伤左眼,伤后入住宜春市人民医院及南昌大学附属眼科医院诊治。现要求做人体损伤伤残、后续治疗费、“三期”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宜春市人民医院入、出院记录(住院号:19006490)摘录:

入院日期:2019年02月04日、出院日期:2019年03月02日。

专科情况:Vod:0.6,Vos:手动/眼前,右眼角膜透明,结膜轻度充血,前房中深,清,瞳孔大小可,对光反射可,晶体位正,透明,眼底:视乳头大小可,界清,黄斑中心亮点不清。左眼睑肿胀,青紫,角膜水肿,上皮可见片状损伤,结膜充血,水肿,前房可见大量积血,其后模糊不清。眼压:右:18.7mmhg,左:16.7mmhg。

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予扩血管、激素、营养神经治疗。

出院诊断:1、左眼钝挫伤;2、左眼前房积血;3、左眼视神经损伤;4、左眼玻璃体积血;5、左眼底出血;6、左眼外伤性瞳孔散大;7、左眼外伤性白内障。

出院情况:Vos:0.25,左眼睑无肿胀,结膜无明显充血,前房积血已吸收,瞳孔散大,直接对光反射消失,鼻侧虹膜少许后粘连,晶状体前囊及后囊混浊,下方玻璃体腔血性混浊,眼底:视乳头界清色淡红,网膜平,黄斑亮点未见。左:18.1mmhg。

南昌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018583)摘录:

入院日期:2019年03月27日、出院日期:2019年03月29日。

专科情况:Vasc OD:0.8,OS:0.2,右眼角膜透明,无水肿,前房中深,瞳孔圆形,直径约3mm,对光反射良好,晶状体基本透明,玻璃体絮状混浊,眼底散瞳下见视盘界清,C/D:0.2,血管走形尚可,后极部网膜平伏,黄斑亮点欠清。左眼角膜透明、无水肿,前房深清,虹膜广泛脱色素,瞳孔欠圆,8点至11点位虹膜后粘连,直径约3mm,光反射可,C2N2,玻璃体絮状混浊,眼底散瞳下见视盘界清,C/D:0.2,血管走形尚可,后极部网膜平伏,黄斑亮点欠清。眼压:右:12.0mmhg,左:13.0mmhg。

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2019年03月29日表麻下行左眼白内障超声乳化吸出+人工晶体植入术,术后给予抗炎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1、左眼外伤性白内障;2、左眼虹膜后粘连;3、双眼屈光不正。

宜春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摘录:

就诊时间:2019年05月30日。查体:VOD:0.8;VOS:0.15.验光:OD:-1.25DC→1.2-;OS:-1.5DC→0.25-。左眼结膜不充血,角膜透明,人工晶体位正,瞳孔不规则散大。诊断:人工晶体眼(左);外伤性瞳孔散大。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及案情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所见:

被鉴定人谢某自行入室,神志清楚,问答切题,查体合作,颈软,气管居中,胸廓对称无畸形。左眼外伤性瞳孔散大,人工晶体在位,感左眼视物不清,经检查:左眼裸眼视力0.15,右眼裸眼视力0.8。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病历资料、结合案情及本中心法医检验所见,作如下分析:

1、被鉴定人谢某存在左眼钝挫伤,左眼前房积血,左眼视神经损伤,左眼玻璃体积血,左眼底出血,左眼外伤性瞳孔散大,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虹膜后粘连,双眼屈光不正等损伤系外力作用所致,经审查相关病历资料,结合法医检验所见,损伤诊断明确,损伤事实清楚,应予以认定。

2、被鉴定人谢某外伤后存在左眼钝挫伤,左眼前房积血,左眼视神经损伤,左眼玻璃体积血,左眼底出血,左眼外伤性瞳孔散大,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虹膜后粘连,双眼屈光不正,后于南昌大学附属眼科医院行左眼白内障超声乳化吸出+人工晶体植入术,目前左眼视物模糊,左眼矫正视力0.25。综合考虑被鉴定人谢某的损伤情况、治疗情况及目前的恢复情况后,依据依据2017年01月01日开始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十级伤残第(5.10.2)头面部损伤第(14)项:“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及第(15)项:“一眼中度视力损害”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3、被鉴定人谢某已行左眼白内障超声乳化吸出+人工晶体植入术,后期需适当复查及康复治疗,必然发生相关后续治疗费。依据赣司鉴协会字[2015]5号《法医临床鉴定若干问题执业指引》之规定,将被鉴定人后续治疗费评定为叁仟元整(如需特殊治疗以实际发生为准)。

4、比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标准第(5.1.8.c)“白内障手术治疗”之规定,其三期综合评定为:误工期15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45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谢某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谢某后续治疗费评定为叁仟元整(如需特殊治疗以实际发生为准)。

3、被鉴定人谢某误工期15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4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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