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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晏某某精神状态及危险性评估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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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YW156263446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晏某某于2019年05月15日将一名老人打伤,因其曾有精神异常病史,故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腊市派出所委托本所对其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检验方法:《阅卷方法(自编)》、《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

1.某某市第二人民医院病历(住院号:3540)摘录:晏某某因“缓起话少、发呆、骂人乱语6个月”于2007年05月17院。精神检查:意识清楚,接触交谈被动,存被害妄想,情感不适切,无自知力。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给予利培酮抗精神失常,住院18天出院。出院诊断:精神分裂症。

2.某某省精神病院门诊病历摘录:晏某某约于4-5年前出现精神异常,表现睡眠差,自言自语,无故骂人等,曾于萍乡二人民医院就诊住院。出院后服药一年自行停药。近2年渐出现自笑、少与人接触,发呆,无故与人吵架,说别人用眼瞪着他。于2013年03月08日由家人陪同就诊。精神检查:意识清晰,定向力正常,答非所问,对病中一些行为发呆,与人吵架等之类称没有,无法深入检查。诊断:精神分裂症,给予氨磺必利带回服用。

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8年09月10日颁发的残疾人证记载:晏某某为贰级精神残疾。

4.被鉴定人晏某某所在某某市某某区腊市镇凤凰村村民委员会的书证材料摘录:晏某某有精神二级残疾,精神病史多年。

5.被鉴定人晏某某的邻居彭某某、彭某某的书证材料摘录:晏某某精神不正常,不与人沟通,自笑,常常脾气暴躁骂父母,没有劳动能力。

6.被鉴定人晏某某的弟弟晏某的书证材料摘录:晏某某2005年查出患有重度精神分裂症,长期在家服药,靠药物控制病情,时好时坏;在家养病期间容易暴躁发脾气,痴笑不与邻居、亲人、朋友沟通往来,无工作能力。

(二)鉴定检查

1.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晏某某意识清楚,貌龄相符,由家属陪同步入检查室,接触被动。交谈欠合作,对检查人员充满敌意,问话多问少答,不愿意暴露内心体验。询问下能介绍自己的一般情况,晏合林,36岁,未婚,在家里开的店看守店铺等。询问病情,则不语;不愿意承认自己有病,问其住过院吗?则称“住过院。”问:“为何住院,有什么异常表现?”则“不语。”问:“有人害你吗?”称“有”。问:“谁害你?”则不语。询问其打人一事?答:“对方骂了我。”问:“是当面骂你吗?还是背后骂你?”称:“他骂我神经病,他是故意的,他还骂神经病。”问:“他为何骂你,有原因吗?”则不语。问:“你这段时间吃了药吗?”称:“一直在吃药,吃氨磺必利。……这段时间睡觉可。”未引出幻听、否认有人害,有人跟踪等。问:“你心情如何?”答:“很烦躁,容易发脾气。”问:“你在家里经常打东西、对马路上的交通锥桶踢打?有这样的事情吗?”则称:“有。”问:“为何?”则称“控制不住。”思维显贫乏,情感淡漠,未引出明显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自知力部分存在。

被鉴定人晏某某危险性评估表:被鉴定人晏某某的阳性精神症状基本消失,自知力部分恢复,治疗依从性尚可,社会功能差,无法正常参与劳动,无严重躯体疾病及药物不良反应。有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危险性评估为“4级”。

2.体格检查:神志清楚,心肺无异常,肝脾无肿大,神经系统检查未见异常。

3.心理测验:明尼苏达多相个性测试:F分极度升高、HS、Pa、Pt、Sc、Ma明显升高;韦氏智力测验:总分89,智力位于中下水平;记忆测验:记忆商为87,近记忆位于中下水平。

4.辅助检查:心电图:正常;脑电图、脑地形图:正常。

【分析说明】

评定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国卫疾控发[2018]13号)》。

根据材料及检查情况,我们认为:

1.某某市第二人民医院病历反映:晏某某因“缓起话少、发呆、骂人乱语6个月”于2007年05月17院。服利培酮,住院18天出院。出院诊断:精神分裂症。江西省精神病院门诊病历反映:晏某某近2年渐出现自笑、少与人接触,发呆,无故与人吵架,说别人用眼瞪着他。于2013年03月08日由家人陪同就诊。诊断:精神分裂症,给予氨磺必利带回服用。

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晏某某为贰级精神残疾。

3.被鉴定人晏某某所在村委会反映:晏某某有精神病史多年,是精神二级残疾人。被鉴定人晏的邻居及家属反映:晏患有重度精神分裂症多年,靠药物控制病情,病情时好时坏;晏会自笑,脾气暴躁,不与他人沟通与交流,无劳动能力。

4.精神检查:晏某某的意识清楚,接触被动,交谈欠合作,问话多问少答。谈及伤人过程,称对方骂了他;问其原因则表示控制不住。对检查人员有敌意,不愿意暴露内心体验,存思维贫乏,情感淡漠,未引出幻觉、妄想等,自知力部分存在。

5.被鉴定人晏某某危险性评估表:被鉴定人晏某某的阳性精神症状基本消失,自知力部分恢复,治疗依从性尚可,社会功能差,无法正常参与劳动,无严重躯体疾病及药物不良反应。有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危险性评估为“4级”。

6.其他检查:明尼苏达多相个性测试:F分极度升高、HS、Pa、Pt、Sc、Ma明显升高;韦氏智力测验:总分89,智力位于中下水平;记忆测验:记忆商为87,近记忆位于中下水平。心电图:正常;脑电图、脑地形图:正常。

综上所述,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诊断被鉴定人晏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依据《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国卫疾控发[2018]13号)》被鉴定人晏某某危险性评估为4级。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晏某某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

2.被鉴定人晏某某目前危险性评估为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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